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关于进一步优化贵阳贵安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优化贵阳贵安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贵阳贵安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新(改、扩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贵阳贵安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新(改、扩)建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及建设项目应按照开发建设时序,建设完备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环境风险防控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企业环境管理更加规范,水、气、声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环境风险进一步降低,周边区域环境质量达标。
关于进一步优化贵阳贵安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安新区有关部门、单位,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工业强市”的重要支撑、是推进“生态立市”的重要保障、是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要求,规范贵阳贵安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工业建筑设计规范》《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以助力贵州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区为抓手,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补齐贵阳贵安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全面提升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处理能力和运行效率,推进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持续改善产业园区生态环境质量,充分发挥良好生态环境这一最大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二)基本原则
一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项目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发展思路,紧密结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三区三线”划定原则,优化园区规划,确定四至范围。围绕产业园区产业定位,合理布局主特产业和其他产业。
二是规划先行,统筹建设。以规划为引领,统揽园区科学布局,系统谋划、统筹推进,适度超前投资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规模和质量,推动共建共享、协同处置。
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序推进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管、运”一体化。根据产业园区地形地貌、主特产业分布,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做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四是明晰责任,污染付费。构建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创新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三)工作目标
严格控制增量。新(改、扩)建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及建设项目应按照开发建设时序,建设完备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环境风险防控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逐步优化存量。2025年,化工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及建设项目率先完成改造;其他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及建设项目逐步实施改造,全面补齐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短板。
守好环境质量。企业环境管理更加规范,水、气、声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依法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环境风险进一步降低,周边区域环境质量达标。
(四)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8日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红线范围的通知》(筑府办函〔2022〕6号)明确的全市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红线范围,以及贵阳市后续新增工业集聚区红线范围。贵安新区参照执行。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五)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紧密结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三区三线”划定原则,进一步优化园区规划,确定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发展空间,坚持产业规划、空间规划同步推进,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四至边界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化工产业园区选址布局须符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要求。鼓励产业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相对分离,配建的商住、家属区集中连片。(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六)优化产业园区发展布局。按照贵阳市“工业强市”的安排部署,围绕国家级开发区“两主一特”、省级开发区“一主一特”产业定位,合理布局产业园区主特产业和其他产业,确保国家级主特产业达到入园项目的80%以上,其他产业不超过入园项目的20%;省级主特产业达到入园项目的70%以上,其他产业不超过入园项目的30%。进一步细化产业园区其他产业准入清单,不符合主特产业及其他产业准入清单的项目不得入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三、规划先行,统筹建设
(七)统筹规划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循环发展”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园区四至范围,合理布局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选址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等纳入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八)因地制宜推进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须符合开发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地形地貌、主特产业分布、交通路网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现状,按照“一园一方案”“一片一方案”的原则,编制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通过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落实情况作为产业园区考核的重要指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和指导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严格按照《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等技术规范实施工程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九)切实加强规划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编制(修订)产业园区规划(含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须与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衔接,并督促入驻企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与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衔接。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内容作为环评审查重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四、重点突破,补齐短板
(十)规范园区污水收集处理。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应实行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分别收集、分类处理。新建产业园区(含现有园区未开发部分)和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明沟+明管”的管廊方式建设生产废水收集管网;生产废水原则上全部进入园区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实现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共建共享;生活污水原则上优先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能依托的,根据实际情况由产业园区或企业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完善排水干线(排水通道),处理达标后的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尾水就近排放,并依法依规设置入河排污口。对于已建成投运的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及建设项目,要在项目改、扩建过程中按照以上要求逐步改造,其中化工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及建设项目要在2025年底前完成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十一)推进大气污染物协同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源头替代,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推广建设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绿岛”项目,加强资源共享,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效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十二)优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和处置利用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在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十三)完善园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将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生活垃圾纳入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布局并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十四)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处置体系,整合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产业园区环境事故应急池应遵循“因地制宜、适用有效”的原则,适度集中地进行修建。化工园区或者化工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或板块,还应进行园区隔离带和绿化防护带的建设,有条件的园区应开展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五、市场运作,污染付费
(十五)培育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市场主体。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等组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机构(联合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对产业园区污水、大气、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环境风险防控等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十六)推行环境污染治理托管服务。一是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原则上将产业园区集中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交由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机构(或联合体)运行管理。二是鼓励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推动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机构对入驻企业厂区(车间)大气、污水、固危废等污染物开展专业化治理和运维。三是鼓励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机构为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全流程代办环境管理事项,提供“保姆式”服务,实现“拎包入住”,减轻入驻企业环境管理压力,不断提升其生产经营能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六、智能管控,绿色升级
(十七)建立园区环境智能化监控体系。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提高园区智慧化管理水平。污染物有组织排放的企业,对生产端、排放端全部安装智能电量管控设备,完善集污染源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并与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网。加强大气污染物组分观测和溯源,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园区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口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入河排污口、雨水排放口等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化工等重点行业园区有毒有害物质监测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立雨水排放明渠和监测与电动阀门联动控制设施,确保污水不混入雨水通道排放。构建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十八)推进园区产业绿色升级。一是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循环化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到2025年底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企业循环式生产,促进项目间、企业间、产业间物料闭路循环、物尽其用,切实提高资源产出率。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推动企业产品结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优化升级,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和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改造,鼓励开展风电、光伏等设施建设。二是提高工业用水效率。推进工业园区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构建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及再生水调蓄设施,有条件的园区建设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逐步建立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受益者市场化付费机制。三是开展示范园区创建。鼓励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绿色园区、低碳园区、EOD模式试点园区,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政策、技术、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保障,夯实责任
(十九)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生态、工业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贵阳市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贵阳市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承担具体的日常工作。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比照成立领导小组,形成上下统一的调度机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强化主体责任。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对园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按照“一园一方案”“一片一方案”的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有序落实环境基础设施的“建、管、运”工作。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当对企业加强政策宣贯,告知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和政企责任,切实为入驻企业做好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一)强化资金保障。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多方筹措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将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化,通过申请专债、上级资金和引入社会资本支持等方式,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得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管理、运行、维护费用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由园区入驻企业承担,坚持市场化原则,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转嫁入驻企业,破坏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
(二十二)强化监督考核。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环境监管,督促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作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工信部门落实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目标考核,未按时序完成任务的区(市、县、开发区)予以全市通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本指导意见所称产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是指为产业园区服务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中水回用设施、园区排水干线、排水通道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集中的涂装、喷涂车间污染物治理设施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或处置利用设施,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事故应急池、应急物资储备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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