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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4-11 08: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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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近日印发,旨在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目标为到2018年年底,黄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近日印发,旨在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目标为到2018年年底,黄河银古公路桥断面稳定达到Ⅱ类水质,平罗黄河大桥断面稳定达到Ⅲ类水质,力争达到Ⅱ类水质;景观水体阅海、鸣翠湖稳定保持在Ⅳ类水质,艾依河(西夏区—金凤区,南绕城高速公路旁)、艾依河(金凤区—永宁县,植物园芦草洼入口)、艾依河(金凤区—兴庆区,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接处)、艾依河(亲水大街桥断面)、鸭子荡水库等5个断面稳定保持在Ⅲ类,艾依河(金凤区—贺兰县,阅海闸以北1000米)、艾依河(洪西干沟桥断面,艾依河汇入第三排水沟前)达到Ⅴ类,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为0;建成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截污净化人工湿地,力争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保持长制久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完成化学需氧量较2015年下降14.30%,氨氮较2015年下降8.27%的减排任务。详情如下: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发〔2015〕106号)和《银川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银政发〔2016〕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8年年底,黄河银古公路桥断面稳定达到Ⅱ类水质,平罗黄河大桥断面稳定达到Ⅲ类水质,力争达到Ⅱ类水质;景观水体阅海、鸣翠湖稳定保持在Ⅳ类水质,艾依河(西夏区—金凤区,南绕城高速公路旁)、艾依河(金凤区—永宁县,植物园芦草洼入口)、艾依河(金凤区—兴庆区,贺兰山路与唐徕渠交接处)、艾依河(亲水大街桥断面)、鸭子荡水库等5个断面稳定保持在Ⅲ类,艾依河(金凤区—贺兰县,阅海闸以北1000米)、艾依河(洪西干沟桥断面,艾依河汇入第三排水沟前)达到Ⅴ类,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Ⅴ类)水体断面比例为0;建成6条重点入黄排水沟截污净化人工湿地,力争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保持长制久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完成化学需氧量较2015年下降14.30%,氨氮较2015年下降8.27%的减排任务。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防治并重,全面控制工业污染。

1.全面排查“九小”企业。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对已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或生产项目进一步全面排查,确保应纳入取缔范围的“九小”企业彻底取缔,并防止“九小”企业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加快推进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完成淘汰漂白工序,3月底前完成清洁化改造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含马铃薯淀粉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审批局、环保局

3.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造纸、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自治区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地区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辖区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工信局备案。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4.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现有产业园区全面建成或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联网,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加强灵武羊绒园、永宁望远工业园、银川生物科技园等园区涉水企业监管,确保园区涉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经预处理后达标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加大执法力度,督促园区污水处理厂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严防超标排污。各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行政审批局、环保局、财政局

5.加强工业企业直接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在源头管控、沿线管理、末端防控上下狠手,对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排水沟企业和生活直排口开展拉网式排查,对直接入河流、湖泊、排水沟等非法设置的排污口坚决予以封堵,建立定期巡查机制,严防污水直排问题“死灰复燃”,杜绝新增直排口。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直排口取缔力度,按要求完成取缔任务,确保沟道水清、岸绿、景美的整治效果,水体长制久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水务局、住建局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6.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集中收集管网,达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8年5年31日前,完成银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进水调试,达标排放,工程进展实施月调度,定期在主流媒体上公示。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水平,加强城镇污水管网服务范围内餐饮、小型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定期清理集污管道,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超标排放行为,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全部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

7.抓好水环境总量减排工作。抓好2018年水环境总量减排工程,重点抓好第一、第二、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提标和扩建改造等重点项目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按要求做好每月减排台账的建立、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落实工程、管理、减排措施,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行业总量控制,确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8.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成投入运行宁夏嘉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污泥深度脱水项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农牧局

(三)稳步推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

9.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对禁养区内已完成关闭或搬迁的24家养殖场按照农牧部门要求进行清单销号,确保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或搬迁。按照禁养区划定方案规范绘制1:50000禁养区分布图,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标准,进一步核实禁养区内需关闭或搬迁养殖场(小区)名单,做到应搬尽搬。

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机肥替代、秸秆处理、农膜回收和水生生物保护五大农业绿色发展行动。推动建立畜禽粪污、秸秆等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继续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治理工作,到2018年年底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的规模化养殖场占总数的75%以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继续实施农业“三减”行动,在绕城高速以内全面禁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其他地区要按照降低20%的标准降低化肥、农药、除草剂使用量,控制主要入黄排水沟总磷、总氮排放。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2018年全市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86%,化肥利用率达38%,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2%。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1.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推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大农村设施运行监管力度,确保已建成设施正常运行,发挥环保效益。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加强乡村等旅游景区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将运行经费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第三方参与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继续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督导检查,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长效机制,实施水污染治理设施提升改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建局、城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农牧局、体育旅游局、环保局、规划局、卫计委、水务局

12.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整治。在阅海、艾依河、鸣翠湖等重点河湖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积极推广绿色人工配合饲料,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并开展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水务局

13.加强农田退水污染治理。利用现有沟、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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