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12月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着力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详情如
12月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着力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详情如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助力推进高质量发展,落实党中央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及部省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改进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为抓手,着力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融合,助力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为民执法。在生态环境执法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在每一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公正,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坚持规范执法。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依法按规定按程序进行执法,不失信、不失职、不越权,不随意处罚、不畸轻畸重、不简单粗暴。
(三)坚持科学执法。充分运用在线监测、无人机(船)、红外遥感、声呐探测等科技设备开展执法,开发智能化、信息化应用场景和手段,科学指挥,合理调度,提升执法能力,实现精准高效执法。
(四)坚持柔性执法。广泛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约谈指导等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执法行为
1.严格依法实施检查。一是开展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等执法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任务、时间节点等,合理安排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严禁不按计划超范围、超频次随意开展检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执法对象范围、数量、检查频次和检查要求的,应取得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二是落实移动执法系统应用全覆盖。严格执行《深圳市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试行)》,开展执法检查应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实现执法检查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三是推行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列出执法检查清单,依照清单对排污单位实施“一证式”全面检查,并一次性告知企业应提供的检查资料,一次性完成检查事项。对同一企业不搞多头、多次重复检查,不得在执法清单外任意增加检查事项,也不得在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以外随意增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2.规范自由裁量权。一是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严禁不分情节、不问情况搞“一刀切”执法和“运动式”执法,严禁不按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二是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电子化管理,规范并优化行政处罚操作流程,根据自由裁量标准建立生态环境电子化裁量适用系统,确保行政处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防止出现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
3.实施执法合规审核制度。一是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制,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法律顾问、专业律师等参与生态环境执法合法性、规范性审核,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普法宣传教育,指导并化解执法难题和纠纷。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可由相关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保障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二是进一步扩大公职律师范围,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法制审核专业人才库,加快形成“法制人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专业化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模式。
4.落实信赖保护制度。非因法定事由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更改已经生效的行政执法决定。在执法过程中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有损必修,慎用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执法方式
5.推行差异化监管执法。对污染源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建立并完善污染源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和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非重点一般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对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应加大正向激励,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不得随意进入现场检查和增加检查频次。积极运用免罚和减罚政策,强化对企业的指导帮扶。
6.推行预告预警式执法。建立执法预告和预警机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专项执法方案应向社会公开,使所涉对象明确生态环境执法事项、执法安排和执法要求等信息,积极配合做好执法工作。加强对污染源的在线监控,对出现异常情况的排污单位及时进行预报预警,提醒企业自查自纠。落实执法检查反馈机制,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对存在问题涉嫌违法的,依法责令改正。无特殊情况或特别要求,原则上不搞突击检查,减少干扰,提高效率。
7.加强执法协调联动。一是建立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部门协同、联合检查、分别处理、形成机制”的原则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加强各部门各区域在执法过程中的联勤联动、协作协调。二是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通过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联动协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案件移交、共同检查、会商联办等工作机制,实现违法行为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三是落实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已接受联合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等特别情形外,年度内原则上不再对其单独进行执法检查。
8.深化非现场执法。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船)巡查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建筑工地噪声污染“远程喊停”,全面布点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全面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水平和快速精准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能力。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检查程序,拓展移动执法系统功能,实现执法信息系统查询、执法过程系统流转、执法文书系统送达。加强在线监控数据分析和研判,对执法行为进行科学指挥调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
9.推行说理式执法。向当事人讲事理、析法理、明情理,在下达责改和处罚决定过程中,充分说明理由、依据,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危害,并能主动改正,自觉守法。开展现场以案释法活动,对典型案例进行场景式警示宣传,达到“查处一家,教育一片”的执法效果。
(三)建立容错机制
10.积极推行“观察期”制度。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有适用新法规、新标准且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的,违法主体为市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的,违法行为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生态环境重大损害并积极整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至3个月的执法“观察期”。在“观察期”内采取提醒、规劝、警示、约谈等柔性执法措施,及时进行普法宣传和教育引导,督促企业尽快适应并落实新法规、新标准的要求,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改正错误或又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则应依法予以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案件,应当经过法制审核和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存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九)项情形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总则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11)项规定的情形,以及构成拒绝检查、逃避监管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不适用“观察期”制度。
11.推行减免责清单制度。对符合生态环境执法减免责清单内规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减免处罚和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不在清单内,但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属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依法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劝导示范、警告约谈,监督其落实整改。对有主观故意,拒不改正或风险较大且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纠错成本较高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执法,依法处罚。
12.健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贯彻执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2021年版)》,对符合条件公开道歉并完成整改承诺守法的企业,应按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纠错整改监督,将处罚告知书和承诺整改指引一并送达,将处罚决定书与道歉承诺书一并公开,防止出现“不兑现承诺而一罚了之”的情况。
13.建立环境信用修复便捷通道。对受罚企业推行“守法承诺+一次办完”环境信用快速修复机制,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提前告知当事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信用修复,引导其主动改正,及时纠错并承诺不再违法,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社会信用,消除负面影响。
(四)强化执法监管
14.加强执法监督。一是推广“直播”式执法。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各类媒体亲历生态环境执法全过程,并通过“直播”的方式,第一时间向公众传递现场执法信息,既提升公众参与度,又更好监督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执法。二是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根据执法任务、执法事项和执法要求制定执法稽查计划,定期对各类执法行动开展稽查,建立稽查通报制度,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建议书》,督促整改落实。三是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履职评价。按照《深圳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定期组织开展执法履职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和通报,作为执法单位考核评先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以及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15.推行执法承诺。强化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承诺书制度,防范行政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廉洁、不文明,让行政执法更加规范透明,更具公信力。执法人员对执法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提供执法承诺书,承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写明投诉举报电话,并备注检查时间、检查原因、检查依据和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承诺书应由执法人员签字后交执法对象现场负责人签字。
(五)优化执法服务
16.加强当事人权利保护。一是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时,应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二是落实行政执法陈述申辩听证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做到有诉必听、有辩必应,在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对当事人听证和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三是落实当事人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保密制度,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接触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公开,不得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17.试行生态环境强制执行协议制度。在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引导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依法施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违法情节不严重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能主动消除危害并承诺整改的,或可用非强制手段达到同样执法目的和效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书面协议延缓执行或不再执行。依法需要强制拆除涉污的违法建筑、设施、设备的,要预留合理时间,容许当事人处理其合法财物。
18.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主动“送法规、送技术”到企业,免费开展企业环保合规培训,加强普法宣传,针对不同行业的典型违法行为,编制发放防止违法的宣传品,通过各种形式向有关企业宣法释法,引导、督促其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自觉遵法守法。
19.开展企业环境管理帮扶指导。一是积极开展按需帮扶,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制帮扶措施,按“一企一策”指导企业落实环保要求。二是对排污许可换证管理实行先提醒告知、后依法查处的执法机制。各管理局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梳理发证企业名单,在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三个月进行提醒告知并指导企业按规定开展换证工作。三是合理使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监管中可在共享平台获取的材料和信息,原则上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执法人员获取信息后,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
20.推进执法与服务深度融合。建立环保主任、环保管家、环保顾问服务机制,打造“线上+线下”全方位一体化的企业环保咨询服务系统。线上开发APP等小程序为企业提供环境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咨询以及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办理等业务服务。线下通过组织专家型团队上门指导,把脉问诊,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环境守法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各类环境问题,降低违法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为企业纾难解困、合法经营提供有力指导和保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任务步骤,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确保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培训交流。各单位要把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作为执法人员年度培训的重要内容,常态化抓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工作;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优化执法方式,及时总结推进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加强学习交流,开展互鉴互促活动,切实增强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服务意识、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本实施意见的宣传,强化指导职能,推进政策落实,实现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的转变。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要主动向企业宣讲各项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尊法守法并能获得实实在在的帮扶。
(四)强化跟踪问效。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收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企业的诉求,建立问题清单并自查自纠,建立诉求清单并跟踪服务。支队将相关执行情况纳入执法工作和履职评价中,切实推动各项举措真正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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