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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12-08 18: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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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福建省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就《三明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计划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入河排

福建省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就《三明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计划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完成省上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关于《三明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我局牵头起草了《三明市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起草工作方案过程中,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已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水利局等7个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3日前反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三明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福建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闽政办〔2022〕4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推动加快建设美丽河湖,切实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一个篇章”总目标、“四个更大”重要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在完成闽江流域及其他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基础上,开展入河排污口“回头看”专项行动,加快截污治污,规范整治各类入河排污口,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完成闽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金溪、沙溪、尤溪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并巩固整治成效。

2023年底前,完成汀江(涉及宁化县)、长江(涉及宁化县)、九龙江(涉及永安市、大田县)等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开展沙溪、金溪、尤溪等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更新入河排污口动态清单。

2024年底前,完成沙溪、金溪、尤溪等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的整治任务。

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完成省上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任务措施

(一)限期完成整治

1.完成闽江干流及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闽江干流及支流(金溪、沙溪、尤溪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清单任务(共1154个入河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河排污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二)开展重点流域排查溯源

开展汀江(涉及宁化县)、长江(涉及宁化县)、九龙江(涉及永安市、大田县)等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2.开展全面排查。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属地责任,落实生态环境部《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有关“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应测尽测”要求,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采样监测,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排放浓度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详见附件1)。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

工信、商务部门要指导各工业园区内企业提供基础信息,住建、城管部门要提供排查范围内市政污水管网图、市政雨水管网图、各污水处理厂信息等相关资料,水利部门要提供排查范围内闸坝、泄洪口、排洪箱涵、溢流口等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田入河退水口、灌溉、水产等资料,督促指导完成本行业相关溯源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永安市、宁化县、大田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商务局、工信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3.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相关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溯源总则》要求,结合城区雨污管网排查、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溯源分析,特别要对监测发现排污问题突出的排污口进行重点溯源。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永安市、宁化县、大田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三)实施分类整治

4.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止排污区内设置的排污口;整改无望、无法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超标排污口,经评估认定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收集并有效处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也不能达到排放要求的,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取缔过程要避免“一刀切”,确保相关区域环境安全、供水安全。

责任单位:永安市、宁化县、大田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5.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或农村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结合“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实现污水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计处理;工业及其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排污单位(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

责任单位:永安市、宁化县、大田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6.规范整治一批。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整治,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建立入河排污名录(详见附件2)。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永安市、宁化县、大田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四)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

7.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应测尽测”要求,对本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对所有排污口的基础信息逐一核实确认,所有存在排水的排污口污水均要采样监测,实施动态管理。规范雨洪排放口管理,对于非降雨时排水或雨污混流排污口,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对未整改到位、整改后出现反弹的,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回头看”整治清单,严格落实“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督促属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细化任务,明确整治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到位;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尽快确定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按照排查整治要求尽快整治到位,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名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五)严格监督管理

8.加强规划引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空间管控要求。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9.严格规范审批。需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将规划的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排污口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其中,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分级审核,实行建设项目新增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同步办理。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10.严格环境执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管力度,排污口责任主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1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设置监测点并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生态环境部门要开展常态化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每年核查已完成排查整治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现有排污口总数的10%,设置审批备案的排污口数量比例不少于当年审批和备案排污口总数的3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2.开展试点示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推进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按照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污水排放全纳管、排河污水全达标、重点行业企业管道可视全明化的“四全一明”要求,建设一批“污水零直排”示范园区。宁化县、三元区开展综合管理试点建设,宁化县推动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综合管理,探索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三元区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朔源治理,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四、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法履职,形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做好入河排污口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并动态更新排污口清单;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本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回头看”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14.严格考核问责。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河湖长制以及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

15.强化支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运用各类遥感监测、无人机、无人船、管道机器人等实用技术装备,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加强排污口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监测运行经费,在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施、应急处置设备、专用监测船舶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动态调整优化排污口监管、客观评价成效提供基础信息。市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收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快排污口信息化建设,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

16.倡导全民共治。加强排污口监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倡导绿色发展、低碳生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依法、及时、准确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定期更新排污口审核、备案、监管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处理公众举报投诉。对取得较好整治效果的区域和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