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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的通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12-08 15: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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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的通知12月1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专家使

12月1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专家使用单位应根据PPP项目类型特点,综合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人员结构,优先选取活跃在科研和业务一线、工作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专家,合理确定专家评审项目数量、工作时长、费用支出标准等内容。对于投资额较大、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重大变更的PPP项目,采取专家随机抽取。专家使用应定期EOD模式的协同等课题研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PPP办公室,省PPP办公室将择优采用,并酌情作为工作量因素纳入考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的通知

苏财金〔2022〕144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PPP专家库在库专家:

为有效发挥专家在PPP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持续推进PPP工作规范发展,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江苏省PPP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送专家履职情况

省PPP办公室每年开展在库专家年度履职情况统计,在库专家应当按要求填写和报送《江苏省PPP专家______年度履职情况表》(附件1)、承诺书(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4)。省PPP办公室根据专家报送情况,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全社会公开查询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未及时报送履职情况的专家信息将被隐藏。各市县财政局应将有关要求及时告知本地区在库专家。

2022年度专家履职情况请于2023年1月31日之前报送省PPP办公室。

二、动态调整在库专家名单

(一)适时扩展专家库。

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向社会征集与定向邀请两种方式。未在库专家轮换,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广泛听取多方意见,提高专家服务质量。

入库专家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相关工作涉及本人、近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本人、近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况的,应当主动回避,并接受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专家要发挥专业作用,遵守职业操守,依法合规提供咨询、建议等,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库专家可针对PPP项目的变更管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PPP和绿色发展以及

个人可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向省PPP办公室提交《江苏省PPP专家报名表》(附件2)、承诺书(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4)。各市县财政部门也可向省PPP办公室推荐专家人选,由省PPP办公室研究后邀请。

省PPP办公室受理入库申请的时间为每年12月份,对专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入库专家名单。

(二)实行专家信息隐藏机制。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PPP办公室将对专家库中其信息予以隐藏,并告知专家本人:

1. 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履职情况;

2. 任期内被省PPP办公室考核为不合格;

3. 入库后两年没有从事PPP相关工作记录的。

专家将相应问题整改完善后,省PPP办公室将恢复其在库状态。

(三)严格专家库退出机制。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省PPP办公室核实后,将从专家库中予以清退,抄送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在江苏省PPP官网进行公示:

1.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的;

2. 专家信息被隐藏后,下一个年度仍未整改完善的;

3. 任期内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4. 参与包装不规范PPP项目、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出具评审意见,增加隐性债务风险或对PPP项目实施带来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完善专家选用机制

专家使用单位应根据PPP项目类型特点,综合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人员结构,优先选取活跃在科研和业务一线、工作经验丰富、专业素质过硬的专家,合理确定专家评审项目数量、工作时长、费用支出标准等内容。对于投资额较大、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重大变更的PPP项目,采取专家随机抽取。专家使用应定期轮换,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广泛听取多方意见,提高专家服务质量。

入库专家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相关工作涉及本人、近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本人、近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况的,应当主动回避,并接受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加强考核评价

(一)做好专家工作记录和评价。

专家使用单位应当在PPP相关评审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及时记录、客观评价专家履职情况。要坚持科学评价、评用结合的原则,重点从职业操守、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完成绩效、廉洁中立等方面,综合确定对专家的评价结果。在评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江苏省PPP专家______年度履职评价表》(附件5)与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专家的工作量和评价结果汇总报送省PPP办公室。专家使用单位和财政部门人员应对评价过程和结果予以保密。

(二)加强考核结果应用。

省PPP办公室根据在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专家使用单位评价等情况每年对在库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省PPP办公室给予专家政策支持、是否将专家清退出库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专家在推进PPP科学决策、规范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保障专家正常履职和持续服务,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服务。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形成的经验做法和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PPP办公室报告。

专家要发挥专业作用,遵守职业操守,依法合规提供咨询、建议等,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库专家可针对PPP项目的变更管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PPP和绿色发展以及EOD模式的协同等课题研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PPP办公室,省PPP办公室将择优采用,并酌情作为工作量因素纳入考核。

省PPP办公室联系电话:025-83633116。

附件:1. 江苏省PPP专家______年度履职情况表

2. 江苏省PPP专家报名表

3. 承诺书

4. 证明材料

5. 江苏省PPP专家______年度履职评价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