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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11-29 15: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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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10月2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1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机

10月24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文如下:

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机制,统筹做好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函〔202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预案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本预案作为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会商机制和应对机制。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及省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保障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方案等。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系统,明确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各地依职责开展所属区域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和联防联控工作。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监控,及时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建立健全全省环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机制,开展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估,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省应急指挥部架构图见附件1)。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由省级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责任。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可增加省级有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3)。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为承担省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省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提出预警和响应的建议;及时上报应急工作情况;承办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都市圈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省应急指挥部下设武汉都市圈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统筹武汉都市圈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部门及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和潜江市政府组成。

“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省应急指挥部下设“襄荆荆宜”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统筹“襄荆荆宜”传输通道范围内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部门及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政府组成。

2.2市(州)、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2.3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涵盖气象、大气科学、环境监测、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

3 应急准备

3.1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各市(州)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每年9月底前,各市(州)应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市(州)为单位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市(州)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各市(州)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4.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小时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省级预警、城市预警;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4.2.1城市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结合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或提前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各市(州)可综合考虑本地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优化启动门槛。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对中、轻度污染进行应对。

4.2.2省级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武汉都市圈内有4个及以上相邻城市或“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内有3个及以上城市或省内有6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城市出现符合城市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且未达到省级橙色、红色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武汉都市圈内有4个及以上相邻城市或“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内有3个及以上城市或省内有6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城市出现符合城市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且未达到省级红色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武汉都市圈内有4个及以上相邻城市或“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内有3个及以上城市或省内有6个及以上连片区域的城市出现符合城市红色预警条件时。

各市(州)应当根据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应急响应城市可依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更高级别预警。

4.3预警会商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市(州)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结合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当预判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会商。当预判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重点区域(武汉都市圈或“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下同)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

4.4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市(州)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

城市预警发布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4.5预警变更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武汉都市圈和“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可由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发布更高级别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6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及启动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省级预警时,相关市(州)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各市(州)可综合考虑本地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等,分县(市、区)启动应急响应。

5.2城市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本预案制定的城市应急响应措施属于指导性措施,各市(州)在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2.1 城市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⑥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倡导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色生活,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为26摄氏度以上,冬季设定为18摄氏度以下,空调运行期间保持门窗关闭;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当地政府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工业企业的停限产措施,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行业,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可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督促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停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的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打磨切割建材、场地凿岩打桩、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现场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和作业范围。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

④其他减排措施。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和监察力度,确保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督促建设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各市(州)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⑤保民生等特殊情况管控要求。当地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保障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5.2.2 城市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户外活动。

③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燃煤电厂、工业锅炉使用预先储存的低灰分(<15%)和低硫分(<0.7%)含量燃料。

②倡导停止装修、喷漆等民用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为。

③停止开放除核心功能区以外的景观灯光,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④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合理安排,优先使用新能源、天然气等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

⑤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电力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对不能稳定达标和超总量排污的非脱硫燃煤机组实施停运限排,将其发电量指标调配给运行正常的脱硫机组。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机组优先发电。

②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

③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④停止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工程、管线维护维修工程、桥梁喷漆和单独建设的燃气、热力管线工程施工。

⑤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5.2.3 城市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①中小学、幼儿园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三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②市区内实行限制性交通管制,中心城区禁行柴油货车,武汉都市圈和“襄荆荆宜”传输通道城市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5.3省级响应措施

5.3.1 联防联动

省级预警发布后,相关市(州)及相关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省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方案,企事业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采取必要的响应措施。要加强与周边省份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必要时开展区域应急联动。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加强监测预警会商,督导各相关市(州)做好监测预警,省气象局指导相关市(州)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3.2 监督检查

加强生态环保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间有关市(州)政府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4信息公开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市(州)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根据统一安排,协调媒体做好信息对外发布。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已采取及需采取的措施和对企业、公众的建议等。

5.5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同步终止。应急终止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各相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发布,并继续进行跟踪监测。

6 总结评估

各市(州)政府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并在10日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和应对效果等。

省级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市(州)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并报省应急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强化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7.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资金保障,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7.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联合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预报,充分利用组分站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7.4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联络网络,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8 责任与奖惩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应急措施以及其他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A级、B(B-)级和绩效引领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 预案管理与实施

9.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防治应对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及时总结评估,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2预案更新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各市(州)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修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各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并报同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原省环保厅印发的《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鄂环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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