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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11-25 1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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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环保网获悉,《抚州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规划要求,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

环保网获悉,《抚州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规划要求,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全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前言

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有效防范风险,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农村环境直接影响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城镇后花园;要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打造美丽乡村,为老百姓留住鸟语花香田园风光;要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障饮用水安全。

“十三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落实碧水、净土保卫战以及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部署,全市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得到进一步强化,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地下水污染防治不断深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状况不断改善。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统筹谋划“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治污,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实施一批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重大工程,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推动抚州市“十四五”期间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保障我市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文在分析“十三五”期间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提出“十四五”目标指标与重点任务,为推进美丽抚州建设奠定基础。

为切实加强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保护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抚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抚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进展与形势

(一)工作进展

“十三五”以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顺利完成《抚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双 90%”目标任务,初步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查明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潜在环境风险情况。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依法依规对全市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有力整治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工矿污染源。将36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年度开展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工业固废堆场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涉镉污染源整治,有效防范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用地的途径。土壤环境监测网初步建立,全市共布设89个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了县(区)全覆盖。累计获得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6835万元。

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稳步推进。完成《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地下水污染防治初见成效。按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对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等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建立抚州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重点污染源(以下简称“双源”)清单,掌握全市乡镇级千吨万人地下水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全市加油站已全部完成了地下油罐更新改造任务。初步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积极响应“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成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点5个。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进展。全面完成《江西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抚州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指标任务。“十三五”期间,农村环境整治稳步实施,通过向上争取项目资金4456.08万元,完成了273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其中2018-2020年完成236个,超额完成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8-202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的通知》(赣环水字〔2017〕39号)要求的建设任务,行政村内污水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提升,86个乡镇级及“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完成保护区划定,100%的水源地开展了水质监测,水质均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全市完成7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各县(区)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编制,开展全市13个县(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摸底调查及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确定全市农村黑臭水体36个并有序开展整治。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100%的行政村,71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100%已完成整治;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1.58%;化肥农药施用量连续四年实现负增长;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稳步提升;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全市主要粮食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2%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7.33%,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9.57%,农膜回收率达80%,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85%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二)形势研判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引领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逐步健全,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红利、制度红利不断释放,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逐步形成。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根本改变,部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高位。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与美丽中国目标要求还有不小差距,到2035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任务异常艰巨。

“十四五”时期,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局部区域土壤与地下水问题较为突出。我市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区域问题较为突出。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总体较大,受污染耕地精准实施安全利用技术水平不高。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风险依然存在,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有待加强。地下水区域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仍需改善。

2.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成因分析和排查工作滞后,技术支撑能力不足,精准断源水平不高,源头管控难度大。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废气、废水镉排放量较大,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废渣量大面广,一些地区因大气重金属沉降、污水灌溉等导致土壤重金属持续累积。部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没有根本消除。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存在特征污染物超标,污染扩散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存在恶化风险。

3.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部分行政村已整治地区成效还不稳定。农村黑臭水体问题突出,全市现有36条农村黑臭水体,量大面广、亟待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重,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金投入严重缺乏,长效机制不健全,治理成效不明显。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利用方式不规范,水产养殖方式仍然较粗放,养殖生产布局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使用量偏高,部分地区地膜残留量大等问题突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起步较晚、历史欠账多,面临着既要还旧账、又不欠新账的双重压力。

4.环境监管能力依然薄弱。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不足、监测和执法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间联动监管、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还需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质量和面源污染监测基础薄弱。

“十四五”期间,要充分利用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坚定推进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实现美丽江西抚州样板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减污降碳协同效应的总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解决一批突出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落实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地下水环境的途径。深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化,推进农业生产清洁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问题导向,系统治理。扭住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聚焦突出环境问题,打通地上和地下、城市和农村,协同推进水、气、土、固体废物、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强化监管,依法治污。完善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污染者担责。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到2035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农业面源污染得到遏制,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

注:①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②地下水环境质量(区域)V类水比例指国家级地下水区域考核点位中,水质为Ⅴ类的点位所占比例。

③主要农作物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指标均以“利用率达到43%”视同减少。

④约束性指标与省级正式下达任务要求不一致的,以省级下达要求为准。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按照“控源头、防新增、重监管、保安全”的思路,以金溪县、黎川县、东乡区等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县(区)为重点,强化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巩固提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水平;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开发利用;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重点,强化监管和执法检查,防止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

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大气、水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3年底前,对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以宜黄县、东乡区、临川区、金溪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县(区)为重点,聚焦重有色金属、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全面排查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根据排查结果及污染风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优先整治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的矿区,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链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积极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与成因分析,在金溪县等耕地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区),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污染源头追溯,因地制宜制定“一县一策”并逐步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

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1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重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提标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入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制定“十四五”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区)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调整种植结构、退耕还林、退耕还湿、轮作休耕等措施。探索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情况监测。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类别。原则上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当地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应当在规划中注明其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原则上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并防止引发负面舆情。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毗邻污染地块的,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共享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以及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推动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和修复。建立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名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以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绿色低碳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2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点工程

(一)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工程

(1)乐安县昌达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重金属疑似污染地块及临川等地关闭企业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以金溪县等部分耕地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区)为重点,开展一批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

(二)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工程

(1)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及在产潜在高风险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实施源头预防,因地制宜实施清源、断源改造。

(2)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以及重有色金属矿区为重点,开展在产企业清洁生产、历史遗留废渣整治等工程。

(三)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

实施江西南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地块修复治理。

(四)农用地安全利用工程

(1)推进各县(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工作。

(2)对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下游土壤开展治理修复。

(3)在南城县集中连片区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集中推进区建设。

(二)扎实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扭住“双源”,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控制地下水污染增量,逐步削减存量;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1.建立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应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综合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建立地下水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等,因地制宜开展典型环境问题监管,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

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2年底,全面完成江西东乡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临川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江西金溪工业园区化工集中区等省级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到2025年底,基本完成重点垃圾填埋场、重点矿山开采区等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风险管控后期环境监管。(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结合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针对迁移性强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兼顾不同水文地质条件,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抚州模式。(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

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推进乡镇(含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实施乐安县、东乡区地下水型水源地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风险。探索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着力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3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工程

(一)地下水生态环境调查评估工程

(1)开展“双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程。

(2)开展临川区、东乡区和宜黄县部分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渗抽查和调查评估工程。

(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

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实施以防渗改造为主的地下水风险管控工程。

(三)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程

(1)开展乐安县、东乡区地下水型水源地补给区划定。

(2)推进金溪县、东乡区、乐安县等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程。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工程

推进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分和保护等工程。

(三)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强化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推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增完成32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稳步解决“垃圾围村”、农村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1.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面推广精准施肥,在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产区等重点区域,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推进新肥料新技术应用,推广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推进农药减量控害,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大中型植保机械。鼓励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肥料统配统施、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服务。大力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到2025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 43%。(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秸秆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大力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提高秸秆还田水平,加快推进秸秆离田产业和利用。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健全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推广普及标准地膜,示范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85%左右。(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广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健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加快建设粪肥施用田间暂存设施,促进畜禽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质增效。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结合畜牧业发展规划,依法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到2025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省里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推动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水产健康养殖。以抚河流域等区域为重点,依法依规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水产养殖设施。推广生态养殖方式,规范工厂化养殖企业尾水排放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整治农村黑臭水体。结合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等工作,统筹规划和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国家监管清单,优先开展整治,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根据黑臭成因和水体功能,科学实施截污控源、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系连通等工程,实现“标本兼治”。农村黑臭水体排查和整治结果由各县(区)进行公示。对新发现的农村黑臭水体或返黑返臭的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安排整治,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所在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到2025年,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治理农村生活污水。

提升治理水平。以县(区)为单元,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和统一管理。结合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以保护和改善抚河干流及重点湖库水质,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目标,以水源保护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旅游风景区等人口集中村庄为重点区域,着重针对水质经常出现问题的监测断面周边的村庄,分类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选取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纳入城镇管网、集中或分散处理等治理方式,优先推广适合农村地区、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加强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有机衔接,已完成水冲式厕所改造地区,加快推进污水治理。推进现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和分类改造。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0%,力争达到40%左右。(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水利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坚持建管一体化,鼓励以县(区)为单位,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建设和运维整体打包委托,优选专业公司统一负责。户内污水收集设施原则上由农户负责日常维护,户外收集及污水治理设施由运维实施主体负责运行维护。按照《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试行)》《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试行)》《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施工与竣工验收技术指南(试行)》《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试行)》等地方标准要求,引导规范污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推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依效付费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治理农村生活垃圾。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多措并举宣

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地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资溪县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区)、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将河湖型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河长制湖长制,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农村生态系统恢复与保护。推进农村生态系统恢复,将农村生态系统保护纳入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积极开展农村水系连通和综合整治,继续依法推进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圩退垸还湖。持续推进抚州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以资溪县和宜黄县等县为重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两山”转化模式,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生态振兴有效衔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专栏4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重点工程

(一)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1)实施南丰县、黎川县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等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程。

(2)实施南城县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置工程。

(3)实施东乡区、南丰县、南城县秸秆资源化利用工程。

(4)实施崇仁县、黎川县粪肥施用田间暂存设施工程。

(5)实施黎川县、宜黄县农业面源污染及畜禽污染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

(1)实施金溪县、东乡区、乐安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程。

(2)实施临川区、广昌县、南城县、金溪县、黎川县集中式农村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工程。

(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实施广昌县、乐安县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整县推进工程。

(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1.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探索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按照国家要求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建立以饮用水水源和重点生态区域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推动日处理能力20 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到2025年,实现全市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县(区)级全覆盖,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体系初步建立。(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专栏5 土壤、地下水、农村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领域重点工程

(一)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程

(1)加强地下水环境“双源”监测,初步完成抚州市地下水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2)实现全市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县级全覆盖,初步建立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体系。

(二)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程

开展监管执法培训,提升执法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县(区)主体责任,按照“市统筹协调、县(区)落实”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落实“一岗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完善经济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探索建立多元化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统筹安排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立“政府-市场-农户”多元主体共管共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积极推动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畴。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要求,根据农村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确定采购方式。

(三)加大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等,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宣传培训,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组织召开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培训。推进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效果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对污染问题严重、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区)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