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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企业(第一批)升级改造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二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11-17 15: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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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企业(第一批)升级改造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二稿)为深入推进汕头市涉VOCs企业深度治理,通过上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对相关企业进行帮扶补助,调

为深入推进汕头市涉VOCs企业深度治理,通过上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对相关企业进行帮扶补助,调动企业对低效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的积极性,实现VOCs有效减排,根据中央、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结合汕头市申报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入库情况,我局编制形成了《汕头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企业(第一批)升级改造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二稿),现公开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汕头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企业

(第一批)升级改造资金补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二稿)

《汕头市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企业(第一批)升级改造减排资金补助项目》为2022年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通过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推动我市相关涉VOCs企业升级改造工作,该项目已进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使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粤环〔2021〕1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6号)等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涉VOCs企业深度治理减排,通过对涉VOCs企业升级改造资金帮扶补助,调动企业对低效VOCs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帮扶”和企业“积极参与”的工作合力,实现VOCs有效减排。

二、补助资金来源及范围

(一)补助资金来源

本项目补助资金来源于2022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640万元及2022年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0万元,补助资金总额为1690万元。

(二)补助范围

已纳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库的我市17家涉VOCs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补助条件

(一)企业编制完成VOCs升级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二)通过实施源头替代、提高收集率、强化过程控制、升级末端治理等途径,进一步实现VOCs有效减排;

(三)企业申报项目需为2022年新开工或未完成的VOCs治理项目;

(四)以下情形不纳入补助范围:

1.采用典型的VOCs低效治理设施:

①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或上述组合工艺的治理设施;

②单一用于非水溶性VOCs的喷淋吸收设施。

2.采用明显不适用的VOCs治理技术;

3.VOCs减排效果不明显的治理技术;

4.VOCs升级改造工程设计方案经专家审核后不符合相关要求;

5.同一项目此前已领取同类型补助(如发改、工信等部门的奖补资金);

6.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资料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

7.三年内有严重环保失信(环保信用为最低等级)、或三年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三年内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的企业,以及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

8.其他依法依规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

(五)根据生态环境部本次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入库要求,原则上要求事前补助,以奖代补及企业达标排放改造项目均不予支持。

四、补助标准

(一)若企业VOCs升级改造工程实际投资额低于入库时的预估投资额,按照VOCs治理工程实际投资额(含税价)的40%进行补助。

(二)若企业VOCs升级改造工程实际投资额高于企业入库时的预估投资额,按照企业入库时的预估投资额(含税价)的40%进行补助。

(三)投资额:指企业用于VOCs升级改造工程(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和无组织排放治理)的投资总额,不包括非涉气治理工程(如废水治理)、检测设备购置、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或工程设计方案编制、财务决算专项审计报告编制等费用。

五、工作程序

(一)申报企业向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技术机构提交改造工程设计方案(附详细的设备清单、投资构成及投资预算表);技术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升级改造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和工程参数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专家审核意见(见附件2)。

(二)企业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2年11月 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包括:

1.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信用报告;

4.工程设计方案及专家审核意见;

5.投资明细表(见附件4);

6.投资备案、可研批复、项目核准文件(如有投资备案、可研批复和项目核准的企业提供);

7.已签订的工程合同;

8.已支付合同款项的,还需提交相关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记账凭证;

9.承诺书(见附件5)。

(三)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申报资料的补助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四)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申报和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初审意见,核实企业补助金额,核实通过的情况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开,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企业根据VOCs升级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请款要求,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六)企业VOCs升级改造项目完工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资财务决算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企业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补助项目验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技术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VOCs升级改造项目完工情况开展现场核实评审工作,出具专家核实评估意见(附件6)。验收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包括:

1.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末端治理的,需要提供改造前后或者改造后进出口废气监测报告;属于源头治理的,需提供改造前后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

2.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或改造工程承包方合同、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

3.投资财务决算情况。即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总额、工程资金筹措与总体使用情况、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资金使用有关要求

(一)申请补助的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审核通过的VOCs升级改造工程设计方案要求,按时实施、完成并运行项目;提出项目申请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管理规定,全部用于VOCs升级改造工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挪用补助款项。

(二)各区相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监管责任,负责开展“双监控”日常监控,加强监督检查,持续跟进企业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使用安全。

(三)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专家对补助项目开展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本补助方案要求的,将取消企业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全额收回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