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人员名单(第一批)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人员名单(第一批)环境修复网获悉,10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人员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详情如下:重
环境修复网获悉,10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人员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详情如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人员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人员名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情况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土壤〔2021〕53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环〔2021〕10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办〔2022〕151号)的相关规定建立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筛选专家库人员。
二、筛选原则
在满足《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号)、《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渝环办〔2022〕151号)规定的条件前提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导向,向工作质量高的单位、履责情况好的人员和一线技术骨干倾斜,机关、事业单位正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入选,并适当控制营利性单位人员的比例。
三、使用要求
(一)专家组的构成。
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的,专家组成员应当从本专家库中抽取或者选取,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专家组一般由5人组成,情况简单、难度小的项目可以由3人组成,情况复杂、难度大的项目可以根据情况由7人及以上组成。专家组组长一般由综合管理类的专家担任。
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等各类评审都应当有综合管理类、环境监测类专家参加。调查和风险评估类、修复类、效果评估类的专家只能参加本类别报告或方案的评审,兼属多个类别的专家可以参加相应类别报告的评审。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相关企业的地块,应当有重点行业类专家参加。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块,应当有地下水类专家参加。地块的规划用途尚未确定或者建议对地块规划用途进行调整时,应当有国土空间规划类专家参加。
(二)评审活动的组织。
专家评审的形式一般为会议审查(含视频会议),会议内容包括查阅资料、听取汇报、询问情况、交流讨论等,会前应当开展必要的现场踏勘。申请人、报告出具单位、修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专家组的提问。会议由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人员主持。
用于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应当提前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专家组成员应当认真审阅报告,按照评审意见的内容要求出具独立的个人审查意见,在会前书面反馈评审组织单位。个人审查意见在会议开始时提供给会议主持人、专家组组长参考。
专家组组长在会议过程中应当结合申请人、报告出具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介绍的情况,组织专家组成员对会前个人意见、会议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特别是会前个人意见中明确表示不同意通过评审的意见要认真研究。专家可以根据会议期间掌握的新情况补充、改变或者维持会前个人意见,改变会前个人意见特别是改变不同意通过评审的意见时专家本人应当阐明理由。
(三)评审意见。
专家组在充分研究讨论后综合形成评审意见,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评审意见应当给出报告是否通过的结论,包括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3种情况,对原则通过的报告应当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对不通过的报告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原则通过是指多数专家同意通过,有少数专家持保留意见;或者报告存在一些非原则性的瑕疵,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或补充资料,但不影响报告可以通过的总体结论。经专家组充分研究讨论,对报告是否通过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进行举手表决,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
评审不通过的报告,修改后应当重新评审。原则通过的报告,申请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和专家复核,逾期未完成的应当重新评审。
四、动态管理要求
相关单位在聘请专家提供咨询服务后,应当将专家违反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的情况和工作绩效情况反馈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记录在案并进行调查处理。相关单位发现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或者利用专家身份从事与技术咨询无关的活动损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声誉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投诉。我局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按照《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渝环办〔2022〕151号)对问题专家作出警示提醒、暂停专家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等处理,并视情况予以公开。
联系人:苏毅,88754538,13629756471;
徐凤,88521933,13983443867。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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