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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4-08 16: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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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印发《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生态环境部于近日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生态环境部于近日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指导地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我部制订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生态环境部

(环境保护部代章)

2018年3月23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 试 行 )

1 总则

1.1 目的

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高水源地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以及预案文本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与具体要求。

本指南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事件情景所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编制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县级以下人民政府亦可参照执行。

行政区域内有多个水源地的,可一个水源地编制一个应急预案,也可以多个水源地统一编制一个水源地应急预案,但要为每一个水源地单独编制一个符合各自特点和特定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的应急响应专章。应急响应专章的编制程序和文本内容可参照本指南要求执行。

1.3 原则

(1)系统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全面掌握和分析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的风险源信息、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和应急资源状况,逐一梳理明确各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职责、应急流程和任务分工,有效提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能力与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性原则。编制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在全面调查和了解行政区域内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水源地、面临的不同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3)协调性原则。水源地应急预案,应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源地应急预案与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有机衔接。

1.4 依据

以下文件适用于本指南。

1.4.1 法律、法规和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 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17 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2 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4 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6 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31 号)。

1.4.2 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 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 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 号)。

1.5 专用术语

下列专用术语适用于本指南。

1.5.1 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

一般大于 1000 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

库)型水源地。

1.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

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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