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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和《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10-22 1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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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和《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固废网获悉,10月2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危险废物

固废网获悉,10月21日,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和《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和《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鉴别行为,我厅起草了《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和《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2年11月5日前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成乐为0731-85698023

戴双玉0731-85698336

电子邮箱:gtc85698023@163.com

附件:1.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2.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 月 日

附件1:

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506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专委会由15~20名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损害评估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专家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下设秘书处。

第四条 省专委会成员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或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遴选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可连选连 任。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省生态环境厅予以解聘。

(三)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省专委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退出省专委会。

(四)专家委员会成员不足15名时,省生态环境厅可视情况组织遴选、增补。

(五)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临时专家委员。

第六条 省专委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培训等指导工作。

(二)依据《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对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异议评估意见。

(三)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不定期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四)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的征集、遴选、管理等工作。

(五)承担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处理异议评估意见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省专委会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省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专家委员在开展省专委会的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回避原则,当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八条 省专委会秘书处设在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省生态环境厅与省专委会、国家鉴别专委会的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

(二)针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

(三)协助省专委会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工作、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综合评价等工作。

(四)协助省专委会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委托或交办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2:

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进行评估的工作。

二、评估程序

异议评估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和报告复核,详见图1。

三、形式审查

省专委会收到异议评估申请后,首先由省专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开展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省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畴。不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畴的,将审查意见反馈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畴的,开展技术评估。异议形式审查期间,被异议方可向省专委会提交有关异议的说明材料,作为秘书处开展异议形式审查的支撑材料。以下情形不属于省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畴:

(一)针对省专委会异议评估意见的异议。

(二)支撑材料不完整的异议。

(三)其他不属于省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异议。

形式审查在异议评估申请提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别报告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均从第10个工作日起计)。

四、技术评估

(一)技术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专家委员会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评估两个阶段。根据异议内容,鉴别对象错误、鉴别采样不规范等不需要初步评估的,可直接开展审议会评估。需要初步评估的,由省专委会确定初步评估方式。

(二)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

需要开展专家会议评估的,由省专委会根据异议和鉴别报告内容,结合专业需求,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至少2名专家委员,其余从专家库中选择)组成专家组,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经省专委会议定的重大或特殊项目,可选取7名专家(至少有3名专家委员,其余从专家库中选择)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检测)评估的,由省专委会告知鉴别委托方开展补充调查(检测);如确有必要,省专委会可以组织开展补充调查(检测)。根据补充调查(检测)结果,形成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

(三)初步评估意见【包括专家会议评估意见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需经审议会评估。审议会由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组成,重大或特殊项目可由5名专家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审议会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可以直接作出判断的,出具该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的评估意见。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无法直接判断的,省专委会向鉴别委托方反馈。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省专委会进行评估。

五、报告复核公开

异议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鉴别委托方将根据该评估意见修改完善的鉴别报告和评估意见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经秘书处复核无误后向全社会公开。

六、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图1 湖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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