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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全文发布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9-30 1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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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全文发布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6.3%,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水质稳定在Ⅱ类及以上;湟水河出省境断面年均水质稳定保持Ⅲ类;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实现美丽中国“洁净青海”目标。详情如下:

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锚定建设现代化新青海目标,围绕坚定不移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和构建以产业“四地”为主体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为方针,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八个标志性战役,扎实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高标准创建“洁净青海”。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目标;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6.3%,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1微克/立方米。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长江、黄河、澜沧江干流水质稳定在Ⅱ类及以上;湟水河出省境断面年均水质稳定保持Ⅲ类;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实现美丽中国“洁净青海”目标。

二、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一)科学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构建“1+16+23”碳达峰碳中和政策体系,以工业、能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为重点领域,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充分发挥林草资源水库、粮库、钱库、碳库功能,积极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加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管控,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积极推进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深度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现代产业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实施煤炭减量、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推进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改造。实施农业、工业、城镇领域节水和农膜回收、城市固废存量清零行动,开展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和“洁净三江源”建设,拓展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2%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准入关口,严格执行严禁新增、合理控制行业领域产能政策,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构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项目环评审查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国民教育,推动《青海共识》《青海宣言》《青海倡议》转化。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实施“绿色细胞”工程。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快递包装绿色转型和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推动塑料治理专项行动。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和绿色消费激励。打造“保护青海湖、我是志愿者”行动公益品牌,实行“大美青海”环保信用承诺制度。(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七)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协同减排,西宁市、海东市和海西州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系统,实施统一监管。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到2025年,完成重点工程减排目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加大监督抽测和执法力度,推广清洁能源汽车,西宁市、海东市实现城市公交车新能源化。发展绿色运输,推动货物运输“公转铁”。加强新车注册和销售监管,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严格落实施工场地扬尘管控“6个100%”要求,推进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改造,到2025年,西宁市、海东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分别达到95%、90%。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餐饮油烟污染和恶臭异味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市(州)政府所在地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符合国家要求。(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工业企业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强化溯源整治,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巩固河长制、湖长制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完成县级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强化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加强江源河流、湖泊湿地、草原草甸、森林灌丛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保障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和水生态系统稳定,提升长江源头生态服务功能。严格保护雪山冰川和多年冻土带,维持雪山冰川冻土“固体水库"功能。(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开展流域排污口专项整治,协同治理工业污染。强化面源污染防治,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强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施深度节水控水和“清废行动”,基本完成尾矿库污染治理。有序实行休养生息制度,强化水源涵养,保障生态流量。(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障饮用水安全。积极推进城市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快城镇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统筹供排水、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水源地保护,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巩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成果,完善联动机制,保障水质安全。到2025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十四)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按照全国行动方案统一部署,落实重点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工作,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省完成400个行政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消除率达到100%;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落实全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要求,持续推进综合整治,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推动有条件、有需求的“多规合一”村庄规划全覆盖,实施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提质增效行动,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到2025年,实现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全覆盖。(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打好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攻坚战。全面实施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推动实现“五基本一提升”目标。到2025年,全省城市、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7%、92%,95%以上村庄生活垃圾实现有效治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巩固率达10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深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农用地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深入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整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到2025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从严管控化工、有色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开展污染地块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强化全过程监管。对用途变更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严格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推广西宁市试点经验,推进海西州、玉树州“无废城市”建设。推行固废精细化管理,优化工业固废处理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实施城市固废存量清零行动。推进黄南州、果洛州全域无垃圾试点。到2025年,力争实现州府所在地“无废城市”建设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制定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及监管等规定,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注重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强化保护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实施土壤与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开展地下水环境分级分类监测评价。到2025年,完成工业园区和重点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二)打好生态保护治理修复攻坚战。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中华水塔”保护,深入推进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系统保护,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推进城市生态修复,实施废弃矿山调查治理。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8%,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8.5%,湿地保护率达到66%。(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围绕打造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高地,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区域生态廊道。强化雪豹、普氏原羚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保持旗舰物种数量恢复性增长。开展黄河青海流域以及三江源、祁连山青海区域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野生动植物本底调查评估。(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加强重点区域流域、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保障核与辐射安全。严格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强化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稳妥推进全省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推进放射性物品运输管控,加强辐射环境监测,保障重点辐射设施安全运行,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加强联防联控,推进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完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实现重点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治理和重金属污染防控,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2.5%。(省委编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十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宣传普及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审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政策投入机制。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健全落实国家生态综合补偿制度,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绿色、普惠金融政策,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交易。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实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综合运用经济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完善县(市、区、行委)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管理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管护。(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做好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推进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完善全域环境问题发现和跟踪治理长效机制。(省委编办、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健全现代监测体系。完善“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站网布局,建立温室气体地面监测骨干站网,实施智慧监测和综合评估全覆盖。加强应急监测,提升环境空气预警预报能力,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深化高寒高海拔生态环境治理适用技术研究,开展关键技术集成示范。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组织实施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减污降碳一体谋划、部署、推进、考核制度机制,推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市(州)每年12月10日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三十四)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地执行,把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建立台账持续推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法院和检察院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五)严格监督考核。完善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将污染防治攻坚战纳入例行专项督察,压实主体责任,深化成效考核,注重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十六)注重宣传引导。创新方式,加强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发展社会志愿服务力量,构建全民行动体系,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信息公开,强化舆论引导,讲好美丽中国青海故事。

(三十七)抓好队伍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建设,锤炼过硬作风,严格对监督者的监督管理。注重选拔在生态环保工作中勇于担当有实绩的干部,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