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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9-22 15: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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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环保网获悉,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湛江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环保网获悉,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湛江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推动我市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湛江提供有力保障。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改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1日

湛江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60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推动我市全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加快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湛江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市性、市级组织开展的跨县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市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实施方案制定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执法。

将市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省、市确定的重点环境质量、污染源、入海入河排污口的常规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专项监测,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包括市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点,国、省控生态环境监测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保障,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全市性生态环境专项监测调查,较大以上、跨县域的突发环境应急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域范围内其他环境质量(省、市确定的重点环境质量之外的其他环境质量,如小流域、内沟河、黑臭水体、工业园区、声环境、酸雨和农村生态环境等环境质量)、污染源、入海入河排污口监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维,地域性强的生态环境专项调查,突发环境应急处置,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包括县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其他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保障,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将市级生态环境机构监管能力建设,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市级组织实施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振兴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监督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性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等基础调查工作,市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环境状况公报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发布,市级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应急管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安全管理,市级组织开展的合作交流,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镇(街)生态环境机构的办公场所、基础设施、公务用车、环境执法、信息化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县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县域范围内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振兴和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县域范围内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等基础调查工作,县级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化建设,县域范围内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核应急管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安全管理,县级组织开展的合作交流,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县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九洲江-鹤地水库、鉴江、南渡河、遂溪河等跨县域水体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市县组织开展的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等其他污染防治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县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主要负责技术和资金管理指导,并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县级予以支持(对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补助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经市政府确定),县级主要负责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保障等。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视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级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市级统筹,结合财力加大对区域内承担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县级政府保障能力。对属于县级事权的,原则上由县级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县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统筹协调。市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保护改革发展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并根据生态环境改革发展要求,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县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