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固废网获悉,为规范韶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
固废网获悉,为规范韶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组织编制了《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8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5号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市容环卫科(收)(联系电话:0751-8521383),并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加盖单位印章。
二、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hwk8522098@126.com。
附件:1.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韶关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韶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依据:1.《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韶府规〔2017〕10 号)已废止《印发<韶关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二○○七年九月印发),因此,为规范浈江区、武江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确保有据可依,需要制定本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本市范围内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依据:根据原市物价局《关于韶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市价(〔2009〕15号)文件规定,以及武江区、浈江区供水管道为同一套管道系统,已实现管道互通,而曲江区及其他县(市)供水管道为单独一套管道系统,与武江区、浈江区的供水管道未互通,且水费收取的单位不是同一部门,收取的价格不同。因此,此收费管理规定仅供曲江区及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缴费人收取的,用于焚烧、填埋,或者利用其他技术手段处理生活垃圾的费用。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含暂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均为缴费人,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市住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统筹管理工作,审批区城管部门上报的自备水源缴费人核定费额、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未按时缴费处罚等工作;区城管部门负责自备水源缴费人费额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未按时缴费处罚的初核工作;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按属地原则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发改部门负责具体收费标准的牵头制定;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依据:2021年3月26日国家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发改部门会同住管等部门制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据《省物价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2013〕112 号)等规定,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
依据: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武江区、浈江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沿用原韶关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韶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市价[2009]15号)。
第七条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应及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税务部门为代征单位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代征单位为缴费人开具缴费凭证。税务部门委托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向社会公开代征单位名单。
自备水源的缴费人,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运输、处理的,按规定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城管部门报市住管部门核定应缴费额后,通知缴费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完成缴费。
依据:自备水源的缴费人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金额,原韶关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韶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韶市价[2009]15号)已进行了明确。
第八条 对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费人,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追缴。拒不缴纳的,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九条第九条 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经区城管部门、市住管部门核定审批后,区城管部门告知同级税务部门,税务部门通知代征单位。区城管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更新数据,对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应及时取消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
缴费人因用水设施损坏造成用水量异常增大多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向代征单位提交退费申请,经用水单位核实,代征单位、区城管部门、市住管部门审核,多缴部分由代征单位退回。
依据:经与民政部门沟通,考虑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均为低收入的困难群众,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刚性支出,会增加困难群众生活成本,我市参照广州、深圳等其他城市已有减免低收入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做法,对比已废止的<韶关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规定>规定只有低保户能享受免缴处理费,此办法对免缴对象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第十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支出,并纳入部门年度收支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私分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国库后,财政部门按3%的比例向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
第十一条 因缴费人误缴、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向代征单位申请办理;因代征单位或自备水源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可参照相关税收收入退库审批授权方式,由代征单位或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除上述情形外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此前所颁布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与本规定如不一致,则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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