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惠州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惠州市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惠州市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牵头制定了《惠州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惠州市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广泛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扬尘污染有奖举报奖励坚持鼓励举报,以谁受理、谁查处、谁核实奖励为原则。
由县区(开发区)各主管部门(分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具体实施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处与奖励。
第三条【经费保障和管理监督】实施奖励的部门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举报途径和受理时限】举报扬尘污染问题,可以选择电话、微信或网页举报的途径:
(一)拨打投诉热线电话:12345;
(二)微信公众号方式举报:微信关注“惠州12345”公众号,点入“微服务”—“环境保护”,按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并上传举报材料。
(三)惠州市网上信访投诉平台举报:登录惠州市网上信访投诉平台网站主页(https://ts.gdwsxf.gd.gov.cn/hz/web/index),点击登录,选择“投诉反映”,按要求填写举报内容并上传举报材料。
(四)其他依法举报方式。
受理单位收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举报信息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信息不全,或者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不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的,纳入普通投诉举报程序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举报内容】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并表示参与有奖举报:
(一)举报人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违法情形及相应线索材料。
举报人举报时还可以同时提供以下信息:
(一)扬尘污染违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污染源信息;
(二)能直接证明违法行为的其他线索材料。
第六条【奖励标准和流程细节】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举报人,由受理单位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宗有奖举报奖励举报人100元电话费充值卡,由受理单位直接充值到举报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鼓励县区(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奖励标准,对有奖举报奖励品的审批及发放流程等具体细节,由市各主管部门制定规范(由受理单位制定操作细则)。
第七条【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或者线索有多人分别举报的,以受理单位收到举报的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奖励最先的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获得电话费奖金,电话费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同一违法主体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多案举报进行奖励。
第八条【不予奖励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违法主体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人实施或教唆他人实施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敲诈勒索被举报人并举报该行为的;
(三)因自然灾害、紧急停电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而被举报人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举报人举报前被举报人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或者调查的,或者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举报人为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
(六)举报人为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前述工作人员透露线索给举报人的;
(七)举报内容经查证不属实等其他依法不应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给予奖励】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受理单位应做好奖金核发工作。在举报案件办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处理决定书或刑事立案决定书为准),受理单位应以保密的方式为举报人充值电话费。
受理单位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条【举报人的保障】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对受理单位的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受理单位应当做好答疑解释工作;对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办理举报奖励事项过程中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漏举报案件信息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和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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