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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8-22 1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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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展望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

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鹤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展望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绿色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显著增强,空气质量根本改善,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水生态恢复取得明显成效,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恢复,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成为常态,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高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详情如下:

鹤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18号)、《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鹤政发〔2021〕2号),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规划背景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成效。“十三五”时期,市委、市政府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立市”战略,以“绿色转型发展”为核心,不断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

大气污染防治成效显著。落实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攻坚行动,全市替代散煤量28.95万吨;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完成市级建成区小锅炉淘汰233台,完成县级建成区燃煤设施淘汰改造31台;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实现区域环境信息共享;强化柴油车污染防治攻坚,启用机动车尾气监管平台、机动车遥感监测平台;完成21家“散乱污”企业治理;秸秆露天焚烧得到了有效控制。2020年,全市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以上天数为359天,位居全省第三。

水环境治理取得新进展。实施“两河十四沟”清水秀岸综治工程,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我市被评为全国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加大工业企业治理力度,强化流域入河排污企业监管,完成重点煤矿矿井水污染治理;强化疫情期间水污染防治,向上争取水污染防治疫情资金362万元,落实项目5个。疫情期间对全市12个隔离点、8个定点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水质达标情况实施了日报制度,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消毒,严格管控水源水质,全市水环境质量未受疫情影响;强化地下水管控,完成加油站防渗设施改造61座,完成率100%;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关闭五号水库专家接待中心3号楼,拆除保护区内违建别墅一座。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污水处理能力由一级B提升至一级A,全市地表水国控断面优良比例75%,完成省下达的任务目标,市级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土壤污染防治扎实有序推进。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确定我市农用土壤详查单元32个,点位253个。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对全市35家列入用地调查的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初查。强化重点监管企业监测监管,建立及动态更新7家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组织签订土壤污染责任书并开展自行监测。向上申请专项资金500万元,开展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我市行政区域内暂未发现土壤污染状况问题突出区域。

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大幅改善。强化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完成“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37个,启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完成绥滨县水源保护区内380户、萝北县水源保护区内80户农村居民生活污水收储设施建设;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全市共划定禁养区76个,禁养区总面积1319.2003平方公里。

生态保护与建设全面推进。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开展自然保护区联合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了保护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进自然保护区问题点位整改和保护区提档升级,黑龙江细鳞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获国务院批准。投资15.47亿元统筹推进“山水”工程试点,完成森林抚育8000公顷,恢复湿地3563公顷,水土流失治理990公顷,矿山修复800公顷,污染土壤修复9.2公顷,超过120只的东方白鹳种群入驻嘟噜河湿地自然保护区,鹤岗成为我国东方白鹳最北故乡;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市域森林覆盖率达到43.2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1.5%,实现了“一城山水半城林”。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推进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3号机组脱硝结转项目、市热力公司脱硫脱硝项目、绥滨县盛蕴热电脱硫脱硝项目等3项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西区污水处理厂新增管网项目、绥滨县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黑龙江龙煤鹤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益新煤矿矿井水治理项目等3项水污染物减排项目,全部建成并稳定运行。对比2015年基数实现化学需氧量削减1423.86吨,氨氮削减111.95吨,二氧化硫削减2976.51吨,氮氧化物削减3766.56吨,对比2015年基数分别下降6%、5.51%、15%、15%,全部完成省下达我市的污染物减排任务。

环境管理基础进一步夯实。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力度,推进环境司法联动,全市共侦破环境污染刑事案件3起,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人;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案件15起,拘留16人。组织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促进企业落实排污守法责任,共完成火电、造纸、水泥、农药等行业216户企业许可证核发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禁环评审批。

环境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强化污染事故环境风险防控,组织修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和梯次减排重点企业名录,明确了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做到了“一厂一策”;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共安全转移危险废物1247次,累计3643.752吨;全市556家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我市未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成立了“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了“污染防治攻坚战联席会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12个,高位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文件,部门责任体系更加完备。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行政机构改革、监测垂直管理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既定任务。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颁布5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战130项阶段性任务全部完成。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和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评价体系,正向鼓励反向激励、部门联动、共同推进的整体格局全面形成。

(二)存在的问题。“十四五”时期,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仍面临着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认识还不到位。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不够有力,个别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认识还有偏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排放制度贯彻落实有待进一步深化,未批先建、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时有发生。

生态环境历史积累问题有待解决。碳减排任务异常艰巨,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的艰巨性将持续给环境保护带来压力,我市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公路货运为主的运输结构尚未根本改变;多年来矿山开发造成的植被破坏、矿山扬尘、地面沉降等问题尚未有效解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能力明显不足;居住环境问题依法整治工作难度大;近年经济萎困,财力相对较弱,难以支撑矿山环境治理、土地资源保护、城区绿化管护等大规模的资金投入。

生态环境治理机制有待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改革尚未到位,环境监管能力薄弱,执法科技手段赋能不足,依靠传统执法手段不能破解“看不见、打不准、取证难”的环境执法难题,难以适应环境执法形势的需要;缺少对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第三方环保技术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管措施,尚未达到环境监管制度改革的预期效果。

(三)面临的机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然处于战略机遇期。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挖掘黑龙江丰富的生态资源和区位优势,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市委“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明确要求“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突破”,为“十四五”时期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十四五”时期,我市要紧紧围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基本遵循,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整体保护、宏观管控、综合治理。紧紧围绕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减污降碳”,统筹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环境管控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协同治理,严控污染增量,减少存量,提升质量。紧紧围绕提升人民群众环境幸福感安全感来确定主攻方向,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紧紧围绕提升现代化环境治理能力为根本保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责任清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贯彻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强化环境监管力度,提升综合执法、科技支撑、财力保障等基础能力水平,为加快新鹤岗城市转型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委十二大和省委十二届八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黑龙江的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减污降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以推动结构调整和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构建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境保护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以“三线一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边界。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把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总体要求,把降碳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推进生态保护修复与环境治理相统筹,城市治理与乡村建设相统筹,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应对气候变化相统筹,做到预防和治理结合,减污和增容并重,进行系统保护、综合施策、分类治理。

坚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明确分区域的质量改善目标,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各项任务,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

坚持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高度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为出发点,查找分析原因、科学确定目标、研究提出对策,突出针对性、差异性、可操作性任务要求,多措并举,实施综合治理,制定因地制宜的治理措施。

坚持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全面加强环境依法治理,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党委、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责任主体内生动力,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总体目标。

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推进,结构调整深入推进,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碳排放强度持续降低,绿色生态产业体系基本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快形成。

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空气质量巩固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水生态环境质量稳步提升,基本消除天然河湖国控劣V类断面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水生态功能初步得到恢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稳步提升。北方生态屏障功能进一步提升,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物安全得到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

生态环境安全有效保障。土壤安全利用水平巩固提升;农业面源污染监管体系初步建成;固体废物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增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持续加强,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深入落实,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突出短板加快补齐,生态环境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形成治理主体合理、治理手段多样、治理能力先进的环境治理体系,为美丽新鹤岗提供有力保障。

展望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绿色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显著增强,空气质量根本改善,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水生态恢复取得明显成效,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恢复,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成为常态,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高效,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鹤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主要指标

注:①[]为五年累计值②标*的指标统计口径和“十三五”期间有所调整

三、主要任务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

1.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注重“多规合一”,推进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围绕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生态功能区,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动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新格局。

2.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统筹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动态更新“三线一单”成果,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以政府为主体、部门深度参与的落地应用机制,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及各类开放建设活动等方面的应用。

3.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强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实施传统行业绿色化改造。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快建立绿色供应链,培育一批具有产业生态主导力的领军企业,带动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推动重点行业加快实施限制类产能装备的升级改造,有序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建材、化工、铸造、加工制造等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提高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园区集聚水平,深入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

4.加快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持续对水泥熟料、烧结砖瓦等行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5.提升行业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改造等重点工程。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依法推进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深入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资源效率对标提升行动,实施能效、水效“领跑者”制度。

6.构建清洁低碳能源体系。优化能源供给结构,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增速,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大幅降低能耗强度。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促进非化石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高能源输配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加快建设龙源电力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大唐水发平价上网风电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优先发展新能源产业,推进核能供暖示范,探索可再生能源制氢,开展绿色氢能利用。

7.实施终端用能清洁化替代。重点削减小型燃煤锅炉、民用散煤与农业用煤消费量,降低煤炭在终端分散利用比例,对以煤、石焦油、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锅炉和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工厂余热、电力热力等进行替代。深度融入“气化龙江”战略,拓展天然气利用领域,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重点在城镇燃气、清洁取暖等方面加大推广力度,提高城镇燃气普及率。

8.建设绿色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大运输结构调整力度,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运输转移。

9.推动车船升级优化。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持续推进使用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推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使用,进一步推进公共交通、公务用车电动化进程。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建设绿色港口。推动船舶排放标准升级。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推广清洁能源船舶。

10.推进高效集约的绿色流通体系。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发展绿色仓储,加强快递包装绿色治理,推进大型电商和寄递企业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共享。

11.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科技赋能。建立以环境科技为基础的科学决策机制,生态环境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支持建设各类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各类创新基地,强化环境科技协作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的职能。

12.加速发展绿色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绿色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推动石墨烯产业绿色健康发展。推动再生资源清洁化回收、规模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二)积极开展碳达峰工作。

1.开展二氧化碳达峰行动。依据黑龙江省碳达峰总体行动方案及专项方案,制定实施我市碳达峰行动方案及能源、工业、城建、科技、减污降碳、生态系统碳汇、标准计量体系等专项方案,科学测算我市达峰指标、达峰时间,明确重点任务和政策保障。探索推进农业、旅游等特色领域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建设。

2.控制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鼓励利用转炉渣等非碳酸盐工业固碳废物作为原辅料生产水泥。推动有条件的行业开展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工程。优先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3.控制交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打造绿色低碳交通网络,落实营运车辆和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的低碳比例。推广节能和新能源车辆,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交通行业节能低碳技术开发和推广。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加快城市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4.控制建筑领域二氧化碳排放。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积极推进新建公共建筑能效,推动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现行节能标准,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各级政府投资建筑、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5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70%以上。

5.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开展煤层气甲烷、油气系统甲烷控制工作,推动建立煤矿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示范项目。实施全氟化碳等含氟温室气体和氧化亚氮排放控制,推广六氟化硫替代技术。加强规模种养标准化,控制畜禽养殖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甲烷回收利用。

6.加强碳市场监管。组织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组织企业参加低碳企业联盟,加强横向交流合作,实现企业低碳发展经验共享,共同应对碳市场挑战。鼓励企业碳披露和大型活动碳中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国家要求积极组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申报。

7.增加生态系统碳汇。积极指导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加强碳汇方面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碳汇造林项目培育。

8.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融合。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动将气候变化影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落实煤炭消费削减替代。强化污水、垃圾等集中处置设施环境管理,协同控制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排放。完善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9.健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基础数据获取渠道和部门会商机制,提高数据时效性。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管理体系和长期研究支撑机制,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工作,适时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10.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落实国家、省适应气候变化战略,持续做好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工作。

(三)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开展PM2.5(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防治。落实省加强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的空气质量改善规划,明确控制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针对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浓度偏高问题,统筹考虑污染区域传输规律和季节性特征,加强重点时段、重点领域治理,强化分区分时分类的差异化和精细化协同管控。

2.实施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管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对照2035年远景目标,开展形势分析。坚持前紧后松、持续改善的原则,加强达标进程管理。到2025年,巩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3.加大燃煤污染治理力度。深入实施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攻坚行动,推进散煤替代改造,在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锅炉四个领域开展散煤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突出对散煤使用环节实施综合整治,有效降低以散煤为主的燃煤污染,到2022年,全市散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空气环境质量稳定达标。加快淘汰地级城市建成区10—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实现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稳定达标排放全覆盖。

4.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合理安排“五化”利用,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研发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试点示范,拓宽利用路径,完善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秸秆综合利用利益链接机制,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强化各级网格责任单位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秸秆禁烧督查巡查,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5.推进扬尘管控。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执法。推进低尘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渣土车实施硬覆盖与全密闭运输,强化绿化用地扬尘治理。加大工业企业扬尘管控,推进抑尘设施建设。城市裸露地面、粉粒类物料堆放以及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堆场实施全封闭改造。

6.实施重点行业NOx(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深度治理。推进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新建钢铁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现有焦化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现焦化企业脱硫脱硝全覆盖。推进水泥等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和工业固废,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生物质锅炉进行整改。

7.开展VOCs(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综合整治。持续开展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全过程综合整治。提高VOCs含量低(无)的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涉VOCs物质储罐排查,按规定逐步取消炼油、煤化工、制药、农药、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非必要VOCs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加强汽修、餐饮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

8.强化车油联合管控。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提高清洁油品供应保障能力、油品质量监管水平,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非标油品行为。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油耗和排放标准。通过部门联合执法、提高路检路查和入户监督抽测频次以及加强重污染天气柴油车管理等方式,加大用车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基本消除未登记和冒黑烟工程机械。

9.推动其他涉气污染物治理。推进大气氨排放控制,注重源头防控,优化饲料结构,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综合管控;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推动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开展重点行业恶臭综合治理,推动恶臭投诉集中的重点企业和园区安装运行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10.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气象卫星遥感应用及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PM2.5和臭氧预报准确率。拓展应急减排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渠道。积极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11.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落实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绥滨县、萝北县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与调整。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在声环境功能区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明确规划设计要求。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鼓励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依法将工业企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强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中社会生活噪声热点问题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到2025年,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国家要求。

(四)持续提升水环境质量。

1.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全面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治理和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大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公众监督。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加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到2025年,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全覆盖,完成乡镇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剔除本底值)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符合国家要求。

2.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深化流域分区管理体系,实施差异化治理。确定9个国控断面水质目标,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应依法制定并实施限期达标计划。持续削减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打好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

3.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

4.强化“三水”统筹。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建立完善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增加生态用水保障,促进水生态恢复。

5.保障生态流量。实施节水行动,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分行业推进节水示范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再生水利用。制定重点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方案,加强河流生态流量保障,推进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部分断流河流要逐步恢复“有水”。

6.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对劣V类水体、农业面源污染较重水体和水质达不到规划目标的河湖周边,严格落实河湖岸线边界,划定生态缓冲带,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加强河湖缓冲带管理,对重要生态空间内不符合保护要求的人类活动进行整治。推进自然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因地制宜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严格落实禁渔期制度。

7.推进其他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改善。重点改善鹤立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加强松花江、黑龙江鹤岗段干流沿岸大型灌区农田退水治理和生态缓冲带建设,推进松花江及黑龙江鹤岗段湿地保护修复和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加强黑龙江鹤岗段水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

8.实施重点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全覆盖。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按照“取缔一批、规范一批、合并一批”工作原则,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整治。依托排污许可证信息,建立“水体—入河排污口”全链条管理的水污染物排放治理体系。

9.持续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农副产品加工、化工等行业综合治理,推进糖醇生产、肉类加工企业等清洁化改造。实现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全覆盖,工业企业污水稳定排放全覆盖。

10.深入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加快补齐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缺口,稳步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城镇污水管线建设力度。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大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力度。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和处理。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国家要求,县城污水处理率、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缺水型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均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

(五)保障土壤环境生态安全。

1.强化土壤污染源系统防控。实施联防联控,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间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依托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开展联动监管;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动态调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

2.提升黑土区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黑土耕地全面进行管控。推广保护性耕作模式,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强化黑土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实行黑土耕地动态监管、日常巡查。坚持依法保护黑土耕地,严厉打击违法占用黑土耕地、破坏黑土耕地质量、擅自砍伐、损毁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盗采黑土等行为,保护好耕地中的大熊猫,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3.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鼓励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种植的植物收获物采取离田措施。

4.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准入管理。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

5.加强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按国家、省工作部署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配合省级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配合省级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估项目。

(六)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1.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整治,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工作,改进施肥方式,推广新型肥料,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推进农作物重大病虫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有序推动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

2.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执法。推广清洁养殖方式,优化调整养殖业空间布局。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染物进入农村。全面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范化建设,强化规模以下畜禽粪污治理,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确保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3.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施《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分批实施治理。

4.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建立农村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完善日常管护机制,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运行。

5.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治理公共空间和庭院环境,推进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基本建立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和职责部门、运行管理单位责任。

(七)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1.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范围及分区,完成全市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加强各自然保护地建设。督导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落实建设管理的直接责任,加强保护区环境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巩固创建森林城市成果。实施天然林保护与修复、国家储备林建设等重大工程,推行林长制,加大以森林草原防灭火为主的资源保护力度,大力开展森林抚育、森林管护,实施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推进区域内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修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成省下达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任务。

3.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编制印发《鹤岗市湿地保护“十四五”规划》,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重点抓好重要湿地的保护修复工作,确保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体制建设,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建设野生动物救护站,全面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

5.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工作,实地核查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点位,建立完善问题台账,落实整改销号制度。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与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司法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严肃查处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八)强化环境风险管控。

1.加强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一步深化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和专项治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清单,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落实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建立完善尾矿库“一库一档”信息。强化疫情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实现医疗废物全链条、全覆盖、全周期闭环管理。增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统筹现有协同处置设施资源,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设施名单,做好处置物资储备工作,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2.推进重金属污染环境防控。持续推进涉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控。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原则。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严格履行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省内履约要求。

3.实施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力度,安全转移闲置放射源,定期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规范收贮全市废旧放射源,确保安全收贮率达100%。严格落实辐射大气环境自动站“日监控、月巡检”制度,提升自动站运行水平。

4.实施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压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企业突发事件生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夯实环境安全保障基础,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响应机制,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推进我市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

(九)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1.落实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实施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省考核市(地)各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纳入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体系,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保障、宣传教育等工作。执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2.健全部门协作机制。组织实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落实分解各项任务并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构建各部门上下联动、协同发力、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3.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严格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机制。巩固提升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成效,认真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督察反馈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4.大力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依法公开环境保护权力责任清单,强化对执法主体的监督。发挥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推进环境司法协同联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落实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加强“以案释法”和交流借鉴。协调检察机关,发挥环境公益诉讼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5.优化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设。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关于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总量控制、生态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落实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

6.着力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制定的减排工作方案,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立足我市发展新阶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的关系,坚持减污、发展协同推进,全面落实重点减排工程,确保工程稳定运行,形成减排实效,确保到2025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取得显著成效。

7.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落实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环境治理财政支出责任。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环保技术装备开发等方面,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加强环境治理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减少恶性竞争,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构建污水、垃圾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

8.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优化职责,提高监测执法履职保障能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围绕机构设置、执法能力、执法制度等方面,认真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执法监管模式,努力提升执法水平。

9.加强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全面加强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把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各级党干校培训体系,列为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着力提升党员干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觉悟和实践能力。加大中小学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力度,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落实和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安排。加大市级主流媒体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增强全社会生态环保意识,利用“六五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各类文化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强化公众监督与参与。

四、项目筹建及资金筹措

(一)重点项目。按照聚焦重点领域,设计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新理念、新定位,结合本区域特点,以市场、民生需求为导向,加强重大环境工程的评估筛选,以技术可行性、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迫切需求及有效性、社会经济的承受能力等角度,筛选和落实“十四五”环境保护项目,全市共安排了49个项目。

紧密围绕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从能源结构调整、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谋划了天然气利用、风力发电、秸秆利用等17个项目。

统筹水污染防治,从饮用水源地保护、医疗废水治理、工业废水治理、主要污染物减排等四个方面,谋划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医院污水处理站、污水厂提标改造等10个项目。

统筹土壤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从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方面,初步谋划了黑土地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5个项目。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初步谋划了生态修复工程、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管护等12个项目。

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守住环境安全底线,从危险废物治理、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治理能力等方面,初步谋划了危废综合处置、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5个项目。

(二)资金筹措。探索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资和监督机制。把生态环保支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落实环保专项资金、生态转移支付、补贴、地方债、基金、融资等多渠道资金合力作用,支撑环境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城市环境治理修复等公益性项目实施。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探索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污染防治领域,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管理市场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市委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形成协同高效的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规划工作主体责任,加大统筹谋划、指导协调、工作落实力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二)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通过业务培训、挂职锻炼、人才引进等多种方式,提高业务本领,优化人才结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

建设和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全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三)加强环境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加大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力度,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环保督察、减污降碳、碳达峰碳中和、生物多样性等主题宣传与交流。挖掘先进人物和集体的优秀事迹,做好典型的报道与经验推广。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关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保障规划实施。建立规划实施情况调度机制。定期对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3年底和2025年底,分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附件:鹤岗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