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深圳市城管局就《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深圳市城管局就《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环卫网获悉,8月12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环卫网获悉,8月12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正文有总则、申请条件、认定及监督撤销程序、激励措施、附则共五章,二十条。《征求意见稿》将激励对象、激励措施各自合并,并按照实际工作的逻辑顺序,即总的指导原则、认定的条件、申报和监督程序、激励措施等顺序重构章节。详情如下: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征求《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我局于2019年9月16日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深城管规〔2019〕4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即于2022年11月1日到期。《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续期工作已列入《深圳市城市管理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五年计划(2021-2025)》《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为于2022年11月前完成续期,继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结合开展该项工作产生的问题和目前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际,我局修改形成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通过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和“美丽深圳”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13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lzxjsb@cgj.sz.gov.cn,邮件主题为“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7号市分类中心211室,冉艳睿收,联系电话:2511558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的通知(深城管规〔2019〕4 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12日
(联系人:冉艳睿,联系电话:25115580)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机制,推动社区、各类场所、个人、志愿服务队伍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
(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社区;
(二)社区党委书记;
(三)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城中村和自然村;
(四)其他各类场所:指机关事业单位、商务写字楼、学校、医院、酒店、大型商超、农贸农批市场、餐饮门店和公园;
(五)个人及组织:指垃圾分类志愿讲师、教师、志愿者、督导员、网格员、物业管理人员、垃圾分类志愿服务队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对象进行评选认定。通过第二条确定的范围评选认定激励对象,依次授予“蒲公英社区”“蒲公英社区书记”“蒲公英住宅区”“蒲公英单位”和“蒲公英之星”荣誉称号,并对“蒲公英住宅区”进行资金补助激励。当年获评的激励对象,次年仍可参与评选。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开展对“蒲公英社区”“蒲公英社区书记”和市属公园“蒲公英单位”的评选认定工作,开展全市激励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机关事务、住房建设、教育、商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宣传推动、鼓励申报“蒲公英单位”的激励名额。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蒲公英住宅区”“蒲公英之星”和“蒲公英单位”的评选认定和抽样复查工作,负责“蒲公英社区”“蒲公英社区书记”的抽样复查工作,开展辖区激励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经社区初审的住宅区和“蒲公英之星”的个人进行复审,负责对“蒲公英社区”“蒲公英社区书记”的推荐工作,并报送区城市管理部门。
社区负责对辖区内申请的住宅区和“蒲公英之星”的个人进行初审。
第五条 各区“蒲公英社区”的评选名额不超过辖区内社区数量的10%,各区“蒲公英社区书记”评选名额不超过辖区内“蒲公英社区”数量的30%(各区至少可报1名“蒲公英社区书记”),各区“蒲公英住宅区”评选名额不超过辖区内住宅区数量的15%,各区“蒲公英之星”评选名额不超过辖区内垃圾分类相关个人及组织总数的1%,“蒲公英单位”的评选名额不限。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将“蒲公英住宅区”激励资金纳入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安排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区作为财力统筹使用,次年上半年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各区每年需支付“蒲公英住宅区”激励资金的50%,每年对各区予以限额经费补贴。
区财政部门次年上半年安排足额激励资金,原则上各区城市管理部门需在收到区财政部门下拨激励资金后半年内发放完毕,区财政部门安排激励资金不得超过补贴限额。
若2023年发放2022年激励资金的,按照2022年11月之前的相关规定安排激励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可申请“蒲公英社区”。获评的“蒲公英社区”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其社区党委书记可申请“蒲公英社区书记”。
第八条 住宅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可申请“蒲公英住宅区”。当年获评“生活垃圾分类四星级住宅区”或者“生活垃圾分类五星级住宅区”的住宅区,可直接认定为“蒲公英住宅区”。
第九条 其他各类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可申请“蒲公英单位”。
第十条 个人及组织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可申请“蒲公英之星”。
第三章 认定及监督撤销程序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一)各区应通过官网或者媒体发布评选公告,具备条件的激励对象可自行进行申请,社区负责对申请的住宅区和“蒲公英之星”的个人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的住宅和“蒲公英之星”的个人进行复审,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和社区党委书记进行推荐,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区、单位(市属公园除外)、个人及组织进行评选认定,并将评选认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推荐名单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区、社区党委书记和市属公园进行评选认定。
(二)其他各部门按照垃圾分类相关标准负责宣传推动、鼓励申报,可推荐激励对象,报所属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评选认定。
(三)候选激励对象名单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官方网站、“美丽深圳”公众号等方式统一发布激励对象名单。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或者激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取消评选资格;已被评选认定的,取消相关称号;已发放激励资金的,予以追回。
因违反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处罚措施,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开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单》但已在限定期限内改正的,不列入“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发现激励资金使用不当的,可以向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蒲公英住宅区”按照5万元/1000户的标准激励。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200户,激励资金减少1万,最低补助为1万元;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200户,激励资金增加1万,最高补助为10万元。减少或增加不超过200户的,不予减少或增加补助资金;激励资金按照实际入住户数计算。
激励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维护、宣传培训及劳务补贴等方面,且需在激励资金发放的当年使用完。激励资金使用方应在住宅区公示栏向住宅区居民公示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并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各部门通过官网或者媒体对评选认定的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通报表扬,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每年按以下额度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福田区不超过512万元,罗湖区不超过389万元,盐田区不超过75万元,南山区不超过490万元,宝安区不超过970万元,龙岗区不超过1073万元,龙华区不超过581万元,坪山区不超过149万元,光明区不超过269万元,大鹏新区不超过41万元,深汕特别合作区不超过17万元。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激励工作实施细则,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辖区实际进行细化,并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将评选认定的激励对象名单报市城市管理部门汇总。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四星级住宅区”和“生活垃圾分类五星级住宅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蒲公英社区”“蒲公英社区书记”“蒲公英住宅区”“蒲公英之星”和“蒲公英单位”的具体评价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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