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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超2.3亿元 泸州市公布2022年第一批中央、省级生态环保资金分配方表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8-10 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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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超2.3亿元 泸州市公布2022年第一批中央、省级生态环保资金分配方表8月9日,泸州市财政局印发通知,下达202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共下达中央资金4383

8月9日,泸州市财政局印发通知,下达202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共下达中央资金4383万元,省级资金18662万元,合计23054万元。详情如下:

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

(泸市财资环〔2022〕1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通知》(川财资环〔2022〕47号)文件精神,为支持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经报市政府批准,现将2022年第一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详见附件),并作如下要求:

一、中央和省级资金均纳入《四川省巩固污染防治成果提升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行动计划(2022—2023年)》(简称《省巩固污染防治成果行动计划》)保障资金统筹使用。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安排用于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下达资金数的5%;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不得用于能力建设。

二、各区县在分配使用资金时,应首要保障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事项,优先保障已入中央库、省库及《省巩固污染防治成果行动计划》的项目,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环保重点工作。泸县应结合“9.16”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点用于沱江、濑溪河等生态修复项目。

三、各区县要多措并举,完善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加快推进项目入省库、中央库进度,确保未入库项目及时补入储备库,以尽快实现开工建设,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现象发生。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中央资金支持范围。两年内(含预算下达当年)未安排使用完毕的资金,将由市财政按程序收回后另作安排。

四、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实施项目,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因故停止实施项目,由市财政按程序收回已下达预算。

五、请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强化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监控,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

六、为进一步加强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要求,对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分解落实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开展完工项目绩效自评等。同时,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

2022年第一批中央、省级生态环保资金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