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宁夏: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宁夏: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环保网讯:日前,宁夏发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位于大气污染防治核心控制区的工业企业执行表1和表2中非工业集聚区排放限值。现有源
环保网讯:日前,宁夏发布《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位于大气污染防治核心控制区的工业企业执行表1和表2中非工业集聚区排放限值。现有源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新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恶臭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恶臭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治区辖区内产生恶臭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恶臭污染物时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家或地方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修光利,高晓波,宋钊,张巍,郝艳,陈晓婷,金璐,高松,周磊,王震东,刘红。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月□□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解释。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含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6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4680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GB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恶臭odor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3.2恶臭污染源odorpollutionsources
产生或排放恶臭污染的工业企业、市政设施及其他设施。
3.3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单位为无量纲。
3.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恶臭污染物(除臭气浓度外)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6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concentration
排气筒中恶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mg/m3。
3.7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acceptableemissionrate
排气筒中恶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值,单位kg/h。
3.8恶臭排放强度odoremissionrate,OER,稀释倍数.m3/min
排气筒的臭气浓度与每分钟排气量的乘积。
3.9周(场)界enterpriseboundary
恶臭污染源的法定边界或生产设施区域的实际占地边界。
3.10周(场)界监控点referencepointatenterpriseboundary
恶臭污染源的周(场)界外10米内。根据恶臭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监测采样点设于恶臭污染源边界内10米范围内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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