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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二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7-14 1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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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二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和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要求,切实化解环境风险隐患,永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持续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依法查处了一批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形成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我局组织整理了第二批“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现将2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江永县联合查处一起跨省无证收集废矿物油案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14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接群众举报:江永县汽车西站附近有人在非法回收废矿物油。江永分局立即联合江永县森林公安局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当场查获一辆非法收集运输废矿物油的白色五菱小货车,车箱上安装了一套废矿物油收集设施,收集箱装有废矿物油。经调查,当事人颜某、马某为广西钦州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今年5月份起在江永县内擅自非法收集废矿物油,重约1000斤。执法人员将2名当事人当场控制并开展审讯。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将现场查获的废机油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安全转移和处置。

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查,颜某、马某等人非法收集运输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类别为HW08的危险废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5月15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永分局将该案件移送江永县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对颜某、马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典型意义

1.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本案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当场控制当事人,及时制止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2.案件查处有力,警示效果明显。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江永分局联合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受理并现场核实,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到位,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对环境违法者起到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

二、新田县李平平非法收集转运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6月20日,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新田分局在新田县双碧社区开展“利剑”行动之危险废物大排查的行动中,发现新田县一汽车修理中心门口停放的牌照为湘ML0EE19的五菱货车,正往车上抽送黑色油状液体,黑色油状液体疑似车辆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执法人员迅速行动,展开现场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转运危险废物(废机油)约60公斤。查实情况后,新田分局执法人员立即扣押了李某的五菱货车和非法收集的废机油。

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查,李某非法收集、收购、转运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类别为HW08的危险废物,李某非法从事废机油收集、转运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6月24日,新田分局将案件移送新田县森林公安局,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对李某作出了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此次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对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了严厉打击,让企业和个人明白不应心存侥幸心理,如若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