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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7-06 0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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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环保网获悉,7月5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22年8月5日前反馈意见,《办法》共

环保网获悉,7月5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2022年8月5日前反馈意见,《办法》共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的行为,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详情如下:

公开征求对《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我部起草了《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5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电话:010-68205083(传真)

电子邮箱:law@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规章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7月5日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节能监察行为,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推动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工业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的行为,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

第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设备(产品)能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二)执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能源计量管理、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制度情况;

(四)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

(六)开展节能政策法规等宣传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情况;

(七)节能服务机构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情况;

(八)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九)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节能监察的情形。

第六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年度节能目标情况;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制度情况;

(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察等机构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受委托的节能监察等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并向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情况,协助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落实工业节能监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事项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执行上级单位安排的监察督查工作等除外。

第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熟悉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分为现场监察和书面监察,以现场监察为主要监察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察。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被监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办理涉嫌违法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监察的依据、内容、目的、 方法、范围及工作要求,了解被监察单位有关情况。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机构组织、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监察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现场告知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程序、方法、时间、要求和被监察单位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工业节能监察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第十三条 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设备(产品)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客观记录实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工业节能监察人员、陪同人员、现场监察过程等。现场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其他需要核实情况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内容包括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的事实、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等。现场监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 能监察人员签字,并要求被监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调查询问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名。拒绝签名或者不配合调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 调查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五条 开展节能监察涉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第五条第四项至第七项、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的,可以采取书面监察形式。

第十六条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列明需报送资料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机构应当自收到被监察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发现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一次性要求被监察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充或者书 面说明。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涉嫌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所报材料涉嫌伪造、隐匿、篡改事实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节能监察等机 构和有关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机构应当依据监察情况编制工业节能监察报告,形成监察意见。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察意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整改期限申请,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整改期限延期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二十条 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但未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监察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向被监察单位送达节能监察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对执法文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违反节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 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通信领域节能监察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