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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7-04 17: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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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对产生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对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降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成本,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征求《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鼓励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规定,我厅起草了《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jlssthjtgtc@sohu.com。

2、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813号;邮编:13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0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30日

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鼓励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

坚持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以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为目标,“十四五”期间,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现状,对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降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成本,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保障环境安全。

二、豁免对象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工业产品或环境治理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该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试点条件

(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吉林省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企业,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

(二)产生的危险废物品种单一,并且产生源单一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并且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

(三)利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装工具、贮存设施设备或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条件。

(四)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资源化产物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5.2相关要求;使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进行环境治理的,治理效果须达到使用被替代原料的治理效果。

(五)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且污染物排放达标。

四、试点程序

(一)试点申请

申请试点的两个单位共同填写《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共同组织环境风险评估,按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双方所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试点审查

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整改时间除外)。

(三)审查决定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技术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相关信息及豁免危险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利用能力等豁免利用相关信息。

首次申请试点有效期为一年。

(四)延期申请

试点单位在试点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延期申请,省生态环境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作出审查决定。

延期申请试点有效期为三年。

(五)重新申请或备案

试点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审查或备案。

1.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法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备案。

2.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审查。

3.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工艺、设施地点、资源化产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审查。

4.危险废物利用类别或数量超过豁免管理范围的,须重新申请审查。

(六)试点取消

1.试点单位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须提出申请报双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2.试点利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或者资源化产物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报省生态环境厅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运行要求

(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双方共同编制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案明确的方式、去向等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并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台账记录、经营情况报告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

(二)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标准,确保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利用单位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和污染防治要求,并建立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体系。

连续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检测;间歇式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批次应至少开展一次检测。

(三)利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四)产生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主要包括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转移联单、出入库记录、入场分析记录、产品生产记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环境监测报告、定向利用合同及转账记录、发票等,相关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六)利用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通过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报送上月危险废物利用情况,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作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基础性工作,加强全省统筹和协调指导,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认真组织落实,健全工作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落到实处。

(二)适时总结推广。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总结全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根据全省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行业特点和区域分布,全面推广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

(三)严明纪律规矩。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相关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严守纪律规矩,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七、生效日期及解释部门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