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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6-24 1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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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2022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继续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

2022年以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继续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区充分利用网格巡查、无人机航拍、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违法线索分析,加大部门联动协作,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目前,全省共办理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37起,其中查封扣押10起,涉嫌刑事犯罪13起,有力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强化震慑警示,提升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第一批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并对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宁德市蕉城生态环境局、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予以表扬。现将2022年第一批5起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营岐村等电子垃圾焚烧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接到新罗区白沙镇网格员反映营岐村附近有焚烧塑料异味的线索后,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通过无人机巡查,执法人员在该村洋角坑山上发现一可疑竹棚,占地约500平方米。现场勘查发现,竹棚内残留部分焚烧后的废电容器半成品、少量未焚烧的原料及生产工具(铁质挡板61块、石墨坩埚6个、模具20余个、耐火砖100余块、风扇8台)。从现场痕迹判断,该焚烧点应为最近数天内由其他地点转移至此。为精准展开调查,新罗生态环境局会同区公安、检察院、法院、镇政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成立专案组,分析研判案情,明确调查方向。通过调阅新罗区综治办的大联勤指挥中心视频监控信息,执法人员初步锁定嫌疑车辆和嫌疑人员,并根据嫌疑车辆行动轨迹,在苏坂镇黄地村大坂洋、白沙镇产坑村狸崖山茶厂各发现一处废电容器非法焚烧点,现场有废电容器正在露天焚烧,均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经进一步详细调查,以上三处焚烧点均由同批人员搭建。

2022年2月至3月,新罗生态环境局委托省级危险废物类环保专家对三处焚烧点固体废物进行认定,均认定为废弃电容器,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5-49。经称重,新罗区苏坂镇黄地村大坂洋焚烧点(含白沙镇营岐村洋角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94.79吨,新罗区白沙镇产坑村狸崖山茶厂焚烧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1.34吨。

【查处情况】

新罗区苏坂镇黄地村大坂洋等三处焚烧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的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月8日,新罗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查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1.综合分析,深挖扩线。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行业特征,结合执法经验,详细勘查现场,依据现场痕迹,深挖案件线索,借助无人机排查、视频监控检查、网格员巡查等手段,开展全面摸排,发现更多隐蔽的违法犯罪现场,锁定犯罪嫌疑人,有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2.深化协作,高效办案。新罗生态环境局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公、检、环等部门组成专案组,及时召开案情分析会,加大案情通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充分利用新罗区大联勤指挥中心视频监控信息,线上线下调查同时跟进,精准查找犯罪线索,高效推动案件调查取证,提高侦办效率。

典型案例二:宁德市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17时,宁德市、蕉城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联合巡查发现,宁德市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周边有明显黑色油污残留痕迹,疑似废矿物油。联合巡查组立即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及厂区周边开展勘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内设有一废油收集池,池内废油可通过池中的潜水泵抽至厂区南侧菜地排放,菜地内有大量黑色油状污泥。

经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品回收及废矿物油加工处置,处置废矿物油数量较大,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蕉城局随即商请公安机关介入共同展开调查。3月1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南侧菜地、集油池内的含油废物依法过磅称重并先行登记保存,含油废物重量为13.66吨。为避免二次污染,执法人员将涉案含油废物转移暂存至规范危废贮存间。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规定,宁德市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3月17日,蕉城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启动相关生态损害赔偿程序。

【案件启示】

1.启动损害赔偿,推进“损害担责”。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根据初步调查结果研判,该违法行为符合生态损害赔偿情形,立即启动相关信息调查取证工作,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确定赔偿程序和要点,并向涉案当事人悉心宣讲生态损害赔偿有关制度、方针和政策,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切实保障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有序进行。

2.深化部门联动,凝聚执法合力。本案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紧密联动,生态环境部门依托专业能力对违法行为充分取证、有效锁定证据,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保护现场,部门间通力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案件调查工作,有力保障案件的顺利侦办。

典型案例三:漳州市龙文区村民张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0日,根据四级环境网格员提供的线索,漳州市龙文区生态环境局在景山街道漳滨村一彩钢板工棚内查获一起涉嫌跨省倾倒铝灰违法犯罪行为。经查,2021年11月,龙文区张某某从广东运输铝灰至漳滨村并堆放于该彩钢板工棚内,总重约1700吨。经司法鉴定为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21-024-48和321-026-48)。

为保护现场和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龙文局现场立即对该彩钢板工棚大门上锁,要求属地政府指定专人管理,对填埋铝灰的空地搭建防雨棚进行防护,四周建设应急排水沟,在场地四周设置警戒线,安装监控摄像头。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以下,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3月9日,龙文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属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龙文局正按要求组织危废应急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的后续相关工作。

【案件启示】

强化管控措施。大量堆放的铝灰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等危害特性,遇水释放易燃性气体,有的还具有浸出毒性,环境风险较高。本案中,为避免危险废物造成二次污染和环境危害,龙文局会同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搭建防雨棚、安装视频监控、人员巡查等应急措施,达到有效管控。

典型案例四:邵武市水北镇一都村非法开采稀土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上旬,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接水北镇环保站举报反映水北镇一都村发现无证开采稀土。邵武局执法人员会同环境监测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核查,发现该非法稀土开采点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措施;仅剩发电机操作工赖某被属地派出所控制,其他开采人员均已逃离现场。经进一步勘查,该非法开采点以当地合作社果木种植基地作为生产点,伪装成安装果木种植喷洒设施,实则向山体钻洞,灌入大量草酸,使用草酸对稀土进行反应,产生酸性溶液并汇入反应沉淀池,溶液反应沉淀池内上层呈酸性废水经直径约10cm的PVC管道未经处理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在该稀土开采点山体出水口、第一沉淀池等11个点位采集水样。采样监测报告(邵环站监字〔2022〕第40号)显示,该稀土开采点第四沉淀池B池(上层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水样pH为2.0。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1.1-2007):“制备的浸出液,PH≥12.5,或者PH≤2.0,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2022年3月上旬,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对该非法稀土开采点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2年4月,邵武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积极发挥网格员监管作用。在执法力量不能及时延伸的偏远乡镇,发挥基层网格员的监管作用尤为重要。本案中,充分发挥基层环保网格员监管“千里眼”和“顺风耳”的作用,让环境监管工作变得更加“耳聪目明”,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典型案例五:泉州市某物流公司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环保网格员报告,在泉州市石狮市祥芝镇山林荒地巡查时发现两处荒地有大量黑色吨桶及粘稠液体。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立即会同石狮生态环境局前往现场调查处置。

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进行航拍,各倾倒点可见数十个黑色吨桶倾倒,伴随黑色粘稠液体不断渗出,可闻及刺鼻气味;经核查,两处荒地共计倾倒IBC吨桶42个,估算地面污染面积约730平方米。为快速锁定违法证据,石狮局第一时间函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取相关时间段上述两个地段可疑车辆监控,逐步核实车主、归属公司信息,通过溯源锁定嫌疑车辆,查实产废、倾废单位信息。

经进一步调查,石狮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将其维修保养车辆产生的废润滑油委托给为该公司做土地平整工程的吴某处置,吴某又将该批废润滑油委托徐某代为处置。该公司车队队长王某开叉车协助徐某将该批废润滑油装到农用车后,徐某分批倾倒于两处山林荒地。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对两个倾倒点的倾倒物进行取样检测,确定倾倒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代码“900-214-08”的危险废物。2021年6月,石狮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倾倒现场进行清理过磅,规范处置倾倒物14.74吨、沾染废油的土壤22.8吨。9月,执法人员复查时,受污染区域已基本修复完成。

【查处情况】

石狮市某物流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21年6月1日,石狮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属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目前,该案件已移送至属地人民检察院审查。

【案件启示】

1.协同作战,加快案件办理流程。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协同作战,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先行固定证据,并采用无人机配合公安部门超级眼实现“天侦地查”,加快案件侦破进程。

2.规范处置,防止污染继续扩散。为减少污染物进一步扩散,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委托第三方公司对事发现场进行清理,污染物过磅称重后规范暂存于当地某环保科技公司的危险废物仓库,后续由违法单位交有资质的公司按照要求规范处置。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先行清理暂存污染物,有效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保障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