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阜新市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阜新市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深入打击危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辽环发〔2022〕9号)文件精神,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整治打击力度,巩固前期工作成效,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阜新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以下简称三部门)决定深入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双打”方案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提高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精准打击,降低环境风险隐患,坚决守牢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二、工作目标
(一)强化部门联合、专案经营,多渠道摸排线索、全链条深挖溯源,切实提升三部门生态环境领域办案能力和水平,实施精准打击,侦破一批大案、要案,实施联合惩戒,形成高压态势,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严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四)彻底扭转废矿物油、废机油(桶)、废铅蓄电池、废塑料加工等收集、转运、处置行业乱象。
三、工作重点
(一)危险废物领域
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
4.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5.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6.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
(二)自动监控数据领域
1.严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
2.重点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3.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5月30日前,动员部署阶段。市、县(区)三部门同级之间建立信息共享、联合会商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磋商会,通报工作进展,研究重点难点案件,部署下步工作。
(二)6月1日-9月25日,专项行动攻坚阶段。集中力量开展线索摸排、重点行业企业排查,破获一批重大、典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整治一批管理不规范的企业。
(三)9月25日-10月20日,总结报告阶段。10月8日前,市执法队、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梳理典型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并抄送属地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五、工作任务
(一)强化信息化手段,抓住重要环节,精准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1.充分发挥群众。各级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公安局要在各自官媒及其它媒体,大力宣传“双打”专项行动,公开举报电话,动员群众对身边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打一场生态环境领域的人民战争。
2.深入摸排线索。废矿物油、废机油(桶)、废铅蓄电池、废塑料加工,重点抓住收集单位这个中间环节,打开突破口后深挖上下游违法问题;危险废物产废企业重点从危险废物台账、危废库实际数量存入和转出数量及视频记录、转移联单、账务记录等延伸排查;农药废物,重点抓住废旧物品收集企业,特别是城郊、乡镇废旧物品收购站;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重点关注危废处置价格偏离市场定价,联单实际转移量远远低于企业经营许可审批量,以及危险废物自处置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重点通过在线数据中分析梳理案件线索,聘用第四方对运维服务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建立运维公司黑名单。
3.加强信息共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和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畅通协助查询、互调信息的通道,实现信息交流和整合。对涉案线索依法扩线深挖彻查,尤其要缩短露头线索初查时间,为案件办理赢得主动。各县区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办案结果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为现场危废处置、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修复等工作预留时间,做到无缝衔接。
4.开展大数据分析。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结合排污许可平台、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等,加强对各类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并落地核查。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情报资源和信息化手段,密切关注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空间,及时发现、整合情报线索,加强对各类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研判,紧盯异常活动,挖掘案件线索,及时落地核查。
(二)落实执法联动,巩固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三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专业职能,通力合作,建立案件会商机制,要厘清危废鉴定、案件现场危废处置、生态损害赔偿等工作职责,要通过会商解决部门间沟通不畅、“一头热”等问题,拧成一股绳、劲往一处使,共同破解执法难题,扭转一个地区、一个行业的顽疾。
1.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牵头组织、主动作为,完善案件信息移交移送、调查处理、协调配合、信息反馈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危险废物鉴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固定等工作技术支持,确保违法犯罪案件惩处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对重大案件,要组织专项督导,落实对重大案件的提级查办、联合挂牌办理。对适用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联合检察机关开展生态修复金预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工作,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做到“应赔尽赔,应修复尽修复”。
2.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主动出击,要将打击活动与“昆仑2022”专项行动有机衔接,一体推进。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开展破案攻坚。要主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点打击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及时受理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并及时立案侦查,用足专业手段固定证据、查清事实,及时抓捕涉案人员,摧毁斩断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产业链条。
3.各县区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工作衔接,研究制定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案件证据标准,严格法律适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对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要及时审查,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并依法对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工作、公安机关立案工作和侦察活动进行监督。
(三)完善办案制度,切实提升能力和水平
1.强化勘查检查。在现场调查或侦查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对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现场取证和勘验检查工作。围绕台账、合同、生产记录、用水用电记录、治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相关中介交易记录,对数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各类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监督生产工况、治污设施运行与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一致开展核实。完善第三方辅助办案机制,加强专家团队建设,借助危险废物鉴定机构、自动监测运维公司等技术力量,助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
2.坚持深挖扩线。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向上游产废单位、中间收集单位、下游经营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应当延伸检查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的侦办要求,坚持头尾中间一起查、上中下游一起打,追根溯源、循线深挖,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深入挖掘危险废物行业乱象和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对符合行政拘留条件或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同步移动扫黑办。
3.注重办案总结。县区三部门要创新办法、破解难题,切实提升协作效能和办案质量。要认真分析近年来办理的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征。开展典型案例剖析,不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为提高专项行动成果,在工作落实中应有侧重,找到突破口、抓出成效、形成典型经验。在专项行动中期,将组织各县区交流经验做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属地产业结构、常见违法问题等实际,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广泛动员部署。对专项行动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要拉条挂账,确保件件有着落。
(二)强化舆论宣传。各县区三部门要密切沟通协作,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 引导企业知法、守法、敬法;对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影响恶劣的涉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强化警醒震慑作用。
(三)强化工作报送和考核。各县区三部门每月28日前,将上月行政区域内办理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情况和典型案例分别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并于2022年10月8日前将总体工作开展情况分别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将本次专项行动列入对各县区生态环境系统执法工作考核内容,每月通报。市级三部门将组织对各自系统查办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成果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省里予以通报表彰。
-
(聚焦疫情防控)湖北:严厉打击六类涉医违法犯罪2024-08-19
-
生态环境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环境质量安全 防止疫情次生灾害2024-08-19
-
公安部依法查处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2024-08-19
-
全国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批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2024-08-19
-
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如何做?生态环境部这样要求2024-08-19
-
生态环境部:将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2024-08-19
-
赵克志: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行为2024-08-19
-
福州:危险废物也有“身份证”? 零距离揭开危险废物处置的神秘面纱~2022-06-13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十四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批复2022-06-13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津市高新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2022-06-13
-
江西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2-06-11
-
《山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公布!2022-06-10
-
鹤山一起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宣判!2022-06-10
-
四川:关于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06-10
-
《常熟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 40个重点项目投资超240亿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