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江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
江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三部门联合印发《江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以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不断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详情如下:
江西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有关决策部署,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22〕29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6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赣发改环资〔2022〕215号)和《江西省推动长江经济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十四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方案》(赣长江办〔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人居环境质量为宗旨,以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谋划、综合施策,抓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集中攻坚,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加快补齐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效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实现我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打造“一流生态环境”的要求。
(二)总体目标
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到2025年底,全省新建污水管网2400公里以上、改造污水管网1600公里以上、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0万立方米/日以上。所有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建成区黑臭水体。
不断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到2025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进水BOD浓度高于100mg/L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达90%以上;县城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21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各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力争达到100mg/L以上或较2021年底提升20mg/L以上。同时,各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其中设区市达到95%以上。污泥处理能力基本实现县级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扎实做好反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筹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专项审计等各类督察、检查反馈涉及城镇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问题的整改。严格落实省整改方案,逐项研究分解整改措施、细化工作举措,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既要按时保质完成整改措施,又要确保问题整改取得实效,不以完成整改措施代替整改销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科学编制污水专项规划。对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城镇污水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和《“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实施方案》及省里相关文件的新要求,各市、县修编完善规划期限至2025年的城镇生活污水专项规划,尚未修编的市、县要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新修编的污水专项规划要对标对表,科学确定近远期规划目标和建设任务,合理制订分年度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建设管网数字信息系统。查清排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提升泵站及处理设施等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形成系统全面的现状市政排水管网图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管网数据库,建设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信息化、账册化管理。及时根据管网建设改造情况实施系统的动态更新,确保信息管理系统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四)加快推进管网问题排查整治。对市政污水管网开展精细化体检,找出管网内部结构性缺陷和功能性缺陷,科学实施污水管网低浓度、低效能的问题诊断,强化重大问题区段和病害点位的系统识别,加强生活污水渗漏、非生活污水入渗入流、高水位低流速、管道破损病害等问题的识别与影响评估,精准排查污水收集管网清水入渗入流,明确入渗入流类型、水量、水质特征、潜在影响及治理或清退途径,对于暂时无法治理或清退的要梳理出清单,并分析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效能的影响。加强管网降水位对污水溢流和冒溢控制的影响和贡献分析,建立影响管网效能问题和质量问题清单,形成污水管网排查报告和管道健康状况评估报告。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确定治理优先顺序,避免碎片化治理或局部过度治理影响整体效果。加强对沿河湖敷设污水管网排查检测,对沿河沿湖敷设截污干管开展科学论证,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实施截污干管上岸改造;对暂不具备上岸条件的,污水管网在实施更新修复后应采用混凝土实施满包。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最新管网排查情况,进一步完善“一厂一策”方案,并对照方案提出的具体措施和时限要求,严格落地实施。尚未编制“一厂一策”的县城,要在开展管网排查摸底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一厂一策”系统化方案编制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五)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宜盲目新扩建污水处理终端,但经评估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人均不足的市、县,要抓紧实施污水处理设施的新改扩建,在2023年底前补齐终端处理能力不足的短板。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选址按照既有利于重力流排水,又保障洪涝不淹的原则合理确定厂址标高,确保处理设施持续有效运行。按照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现有管网未覆盖、相对独立等适宜的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就地处理达标排放,并统筹做好尾水再生利用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六)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的处理处置工艺,对建有垃圾焚烧厂、水泥厂、热电厂的地方,可优先考虑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处置污泥,不断提高全省污泥处理处置水平和能力;对有矿山修复、荒山复绿需求的地方,可以采用污泥堆肥工艺,但严禁作为农业有机肥。鼓励建设覆盖多个市、县的区域性污泥处理设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七)严格管控管网建设质量。强化排水管网建设全过程监管,加强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管理,重点抓好管道基础、管道接口、沟槽回填等重点环节管控,验收环节严格执行闭水试验,鼓励对新建的排水管道开展 CCTV、QV等检测。严禁使用砖砌检查井,推广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严厉打击不按规范施工、偷工减料行为,建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强化排水管材质量管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管材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管,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管材等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管材及配件的质量监督,严厉查处不按规定见证取样、现场验收和复验等违法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进场管材及配件的验收把关,加大管材质量检测力度,确保使用的管材及配件达到规范要求,同时严禁使用平口混凝土管,推广球墨铸铁管、承插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等管材。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要严格管控排水管材工程造价信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污水接入管理制度。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将排水监管巡查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排水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污水管网接驳管理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餐饮、洗车、理发等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加强执法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部门执法联动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参与)
(十)加强施工排水及河湖水水位管控。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排水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清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施工场地外围的市政管网已实施雨污分流的,施工降水需进行沉淀后方可排入雨水管道;市政管网未实施雨污分流的,具备条件的优先排入附近河湖水系。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应开展评估,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集聚区,由园区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不准接入或限期退出;经评估可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后持证排放,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口、雨水管网违法排污。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参与)
(十二)强化污水设施运维监管。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加强污水提升泵站联调联控,旱天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取水液位不能高于设计标高,防止污水管网长期高水位运行。进一步完善管网清淤疏浚等日常养护制度。逐步建立管网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保障管网有效运行。常态化开展老旧管网排查检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老旧管网进行检测评估,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排水管网运营单位要加强对污水管网的日常维护管理,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管理延伸到公共单位和居住小区内部。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小区排水管网管理,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排水管网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实现管网“一家管”,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十三)积极推行厂网一体模式。各地要积极引入社会资金,鼓励采取PPP等模式,按规定适当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合理确定服务价格,将污水处理厂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管理维护统一打包运营。对实行“厂网一体”的,要建立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污染物消减量挂钩的运营服务费核拨机制,实现“按效付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十四)完善信息统计填报工作。各地要重视数据采集、填报分析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指标统计和监测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对排水管网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及主要运行参数进行常态化监测,科学分析指标变化情况。对于同步收集处理生活污水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要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补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十五)持续抓好示范试点工作。列入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示范城市要对照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创新,做好示范引领,为全省城镇生活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探索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和模式。同时,结合示范工作开展无化粪池排水系统建设试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统筹抓好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建立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领导小组。各地要根据此次攻坚行动的目标要求,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优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攻坚行动取得实效。自2023年起,各设区市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攻坚实施进展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提前谋划项目前期工作,在争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同时,构建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经费保障。积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行成本并合理盈利,合理制定污水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技术保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平台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突能力,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污水处理企业进行合作,探索建立“水务顾问”制度,推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全过程咨询。各设区市要对所辖县(市、区)的管网排查、“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污水专项规划等重要技术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实施成效进行评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设区市要遵照此行动方案,抓紧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方案,并于本方案印发后30日内报省直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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