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日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日前,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的内涵、区域范围、期限、对象、内容及责任等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健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等,研究起草了《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5月27日至6月26日止。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网络方式。登录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网站,点击网站首页“公众互动”进入“民意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合肥市黄山路619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邮政编码:23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
三、电邮方式。将意见邮至553193544@qq.com。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制度,确保生态修复实效,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后期管护的内涵及区域范围、期限
后期管护是指在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实施的工程设施进行看管和维护等行为。后期管护的区域范围为项目实施修复的区域,以四至坐标范围为准。后期管护的时限根据质保期确定,以工程设计、项目设计或施工合同等规定的年限为准。
二、后期管护的对象、内容及责任
后期管护的对象包括项目的主体工程、复绿工程及配套设施,管护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体工程。项目实施的护坡、挡墙、截排水、道路等主体工程。
(二)复绿工程。项目实施的绿植或喷播苗木、花草等复绿工程。
(三)配套设施。项目设置的安全围栏、标识牌等相关配套设施。
在质保期内,由项目施工单位自主或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实施管护。质保期满,项目质量符合相关工程设计、项目设计或施工合同等相关规定的,由项目施工单位按程序依规移交给属地县或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管理。属地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认为仍需对管护对象进行继续管护的,由其自主或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管护,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三、后期管护责任分工
(一)主体责任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履行辖区范围内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的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护责任及相关经费;根据需求和规定确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实施管护,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时限、内容等;组织县级自然资源等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做好后期管护相关工作。
(二)直接责任
1. 项目施工单位是质保期内后期管护的直接责任人,不因委托相关单位或个人而转移。
2. 按照相关约定实施后期管护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直接责任,负责对管护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管护对象遭受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破坏影响修复效果的,立即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因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管护对象遭受人为破坏的,负责维修或修复至破坏前的状态。
(三)监管责任
1. 省自然资源厅将全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范围,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项目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督促整改到位。
2.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实际,完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政策措施,开展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到位。
3.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和承担后期管护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的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汇总建立全县范围内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台账、责任清单,整理归档相关资料等,对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处理到位或移交给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作为提高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研究制定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及具体措施。
(二)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后期管护履职不到位、存在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印发前已竣工并通过验收、但后期管护责任未明确或管护效果不佳的,各地应尽快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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