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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5-28 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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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一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详情如下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一则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详情如下: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PPP项目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简称“《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简称“《操作指引》”)、《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10号,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PPP项目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规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项目信息公开情况

(一)积极落实信息公开相关管理要求。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全面落实PPP项目各参与方的责任,按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更新PPP项目信息及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PPP项目信息和PPP项目参与方信息录入、更新和公开工作,对本级所公开PPP项目信息负责,并对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处于准备、采购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6个月;处于执行阶段的管理库项目,项目信息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2个月。财政部门可以责令未按照规定录入更新信息的项目限期进行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从项目库中清退。

(二)开展项目信息梳理和质量提升工作。所有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要按照《管理办法》依法合规将项目信息完整录入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内容录入须与项目合同、补充协议等文件保持一致。尤其是在《实施意见》出台之前的入库项目,因项目合规性需要,信息内容、项目文件等有所修改时,无需删除原信息内容和项目文件,在原有信息内容和项目文件基础上新增必要补充材料即可。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督促旗县区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专项检查,对逾期未按要求更新项目信息、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显示处于停滞状态的项目,限期进行整改,自治区财政厅将适时组织核查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进一步强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

(一)积极填报绩效管理模块。PPP综合信息平台绩效管理模块于2020年11月份上线,2021年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试运行。2022年2月财政部PPP中心向全国各角色用户开放绩效管理模块使用权限,相关使用手册已上传到综合信息平台。绩效管理模块不仅有项目绩效信息录入功能,同时还具有统计分析功能,下一步财政部PPP中心还计划将绩效管理模块与财承动态模块进行联动管理。请各级财政部门督促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于6月30日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进入执行阶段及《操作指引》印发后新发起的PPP项目,协调相关参与方完成平台用户注册,将项目的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绩效监测数据、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内容真实、完整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绩效管理模块,并根据项目进展及时动态更新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做好绩效模块录入工作衔接。《操作指引》印发前已发布中标通知书的项目,PPP项目绩效目标、绩效指标体系及结果应用可沿用原有采购文件或项目合同中有关约定条款,但应符合当时节点关于PPP项目绩效管理相关政策的要求,并按照《操作指引》要求开展后续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相关工作。项目绩效信息录入时,一级指标应按照《操作指引》要求设定为产出、效果、管理三个共性指标,二级指标可参照《操作指引》或自行设定,三级指标保持与项目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相关内容一致,各级指标应按照《操作指引》共性框架指标体系要求相互对应衔接。对于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体系缺失或不完善,无法起到激励约束的,可在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参照《操作指引》要求进行补充完善。要建立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理念,实现项目支出与绩效结果完全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

三、抓紧开展项目自查整改工作

为充分发挥PPP模式积极作用,有效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推进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放在推动PPP模式首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施规范的PPP项目,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存在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回购投资本金、回购股权、明股实债、承诺固定回报或保障最低收益的。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为项目融资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或利用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的,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等方式,由政府实际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营风险的;

(二)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实际只承担项目建设、不承担项目运营责任,或将项目运营责任拆包转给当地政府或当地企业,或政府支出事项与项目产出绩效脱钩的;

(三)未按照规定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或通过漏记财政支出责任、虚高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率,市本级和下辖旗县区财承分担不合理,《实施意见》下发后,新签约项目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等方式超出或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的;

(四)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且项目内容无实质性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

(五)名为“盘活存量资产”,实为“通过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或平台公司下设的企业,将‘存量资产’转化为PPP项目,虚增地方财政收入,造成财政空转的”;

(六)PPP项目采购结束后,项目内容与原有实施方案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投资总额不变,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或部分内容发生变更未履行相关变更手续的;项目采购结束后,项目内容与原有实施方案内容变化不大,但是投资总额和财政支出责任发生较大变化且超过原来10%的,需重新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重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

(七)政府方履约不到位、不及时,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等问题的;

(八)“两库并存”项目,即同时存在于“隐形债务管理系统”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充分公开项目信息或虚假公开项目信息的;

(十)其它不得出现的情况。

请各级财政部门对照上述内容,对所有在库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和认真核查,对存在问题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并于6月30日前将各盟市PPP项目整改情况上报至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