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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送审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3-30 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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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送审稿)环保网讯:日前,青海印发《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送审稿)》。全文如下: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送审稿)2

环保网讯:日前,青海印发《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送审稿)》。全文如下:

青海省应税污染物未尽测算方法(试行)

(送审稿)

2018年3月

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无法利用监测数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污量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为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1.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采选矿行业总体可以分为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四大类。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粉尘排放量应按照《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中的工业粉尘(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产排污系数计算。因此本方法只适用于煤炭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非金属矿采选业三类行业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露天采场、道路、物料堆场(含物料装卸和堆存)、物料破碎筛分、矿山爆破等环节。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是上述各环节粉尘排放量之和。

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总公式如下:

WM=WS+WR+WY+WB+WD

式中:

WM为采选矿行业粉尘无组织排放总量;

WS为露天采场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R为矿山道路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Y为物料堆场扬尘无组织排放量;

WB为破碎筛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WD为矿山爆破粉尘无组织排放量。

具体的粉尘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方法见下表1,应优先采用公式法测算,在公式法测算所需参数难以获取时,可采用排污系数法。

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测算方法

(1)方法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测算。

(2)测算方法

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应优先通过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公式法以及《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等国家已经出台的方法计算。

②在无法采用以上方法计算时,可采用《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55号)中附录B给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计算得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保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附表2中污染当量值最小的具体应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然后按照该排放量进行征税。

计算示例如下:

某化学原料制造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四种挥发性有机物甲醇、甲醛、丁醇、丙醇,但具体占比、含量均未知,也无法采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计算其排放量。《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附录B给出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为430g/kg产品,该企业一季度产品生产规模是2t,则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430g/kg产品×2t=860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2,四种挥发性有机物中列入应税污染物的只有甲醇、甲醛,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67kg、0.09kg。因甲醛的污染当量值最小,所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量860kg就作为应税挥发性有机物甲醛的排放量,甲醛的污染当量数=860kg÷0.09kg=9556,然后可按此污染当量数计算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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