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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污泥应急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5-05 1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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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污泥应急处置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机构污泥处置水平,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经前期市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和专家论证,按照《市

为进一步提升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机构污泥处置水平,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经前期市地方标准立项申报和专家论证,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下达2021年度武汉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文件要求,武汉市生态环境安全中心起草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污泥应急处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征求意见稿》面向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修改意见。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防止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污泥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污泥的消毒与贮存管理、现场交接、运输、应急处置、作业人员卫生防护等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安全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武汉市生态环境安全中心、武汉城市学院、武汉永清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源、迟沁、胡伟桐、刘秋新、鄢小虎、龙一飞、潘婵、赵军丽、陈黎。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污泥应急处置技术指南(试行)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参与新冠肺炎疫情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单位(包括运输单位)。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医疗污泥的处置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规范了涉疫情医疗污泥应急处置过程的暂时贮存、运输、处置的技术要求,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要求、突发事故的预防措施等。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运输、处置不适用本规范,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39707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HJ 228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21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51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 5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HJ 56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

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HJ/T 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DB4201/T 633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重点场所消毒技术指南

CJ/T22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CJ/T2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

CJ/T51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408 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8 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 号)

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涉疫情医疗污泥 Epidemic medical sludge

指我市参与新冠肺炎患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包括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泥)。

3.2 运输 Transport

指运输者采用专用车辆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涉疫情医疗污泥从产生单位直接送至医疗污泥应急处置单位的集中处置场所的过程。

3.3 暂时贮存 Temporary storage

指医疗污泥产生单位将医疗污泥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

3.4 交接 Hand over

指产生单位将暂时贮存的医疗污泥移交给废物运送者并与运送者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的过程。

3.5 周转箱(桶)Transfer container/barrel

指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污泥的黄色专用硬质容器。

3.6 应急处置 Emergency disposal

指应急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涉疫情医疗污泥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3.7污泥脱水 Sludge dewatering

污泥脱水包括自然干化脱水、热干化脱水和机械脱水,本指南中特指机械脱水。常用的污泥机械脱 水方式有压滤式和离心式,其中压滤式主要指板框式和带式。

3.8二级防护 Secondary protection

穿工作服、工作鞋、一次性隔离衣或一次性医用防护服、鞋套,戴手套、医用防护口罩、工作帽、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4 涉疫情医疗污泥的消毒与贮存管理

4.1 涉疫情医疗污泥处理工艺流程

涉疫情医疗污泥处理工艺以污泥消毒和污泥脱水为主。水处理工艺产生的剩余污泥在污泥消毒池内,投加石灰或漂白粉作为消毒剂进行消毒。涉疫情医疗污泥必须经过有效的消毒处理,在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后,方可贮存与处置。

4.2涉疫情医疗污泥消毒处理

4.2.1 污泥首先在消毒池或储泥池中进行消毒,消毒池或储泥池有效池容不小于处理系统24h产泥量,且不宜小于1 m3。如原有处理系统中无污泥消毒池或储泥池,应配备临时专用容器替代储泥池。储泥池内宜采取搅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药消毒。

4.2.2 涉疫情医疗湿污泥日产量大于2m3的医院污水处理系统,污泥宜在消毒后进行脱水,进行污泥脱水处理应尽量在封闭环境下开展,宜采用离心脱水装置。

4.2.3涉疫情医疗污泥在医疗机构消毒池或储泥池中使用化学消毒法进行消毒,应采取搅拌措施,以利于污泥加药消毒。化学消毒法常使用石灰法和氯化法。

(1)当采用石灰消毒污泥时,石灰投量可采用每升污泥约为15g(以Ca(OH)2计),污泥的pH值不得小于11~12,充分搅拌均匀后保持接触30~60min,并存放7天以上;

(2)当涉疫情医疗污泥采用氯化法消毒时,漂白粉投加量约为泥量的10~15%。消毒时应充分搅拌混合均匀,并保证有不少于2h的接触时间。

(3)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紫外线辐照消毒。

4.2.4 经消毒处理后的涉疫情医疗污泥严禁随意弃置、堆放。

4.2.5必要时可对消毒后污泥的粪大肠菌群和肠道致病菌进行监测,采样和检测方法按GB18466规定执行。污泥经消毒处理后,符合GB18466中表4的规定要求。

4.3 涉疫情医疗污泥脱水

涉疫情医疗污泥脱水过程必须考虑密封和气体处理。污泥脱水宜采用离心脱水机,离心分离前的污泥调质一般采用有机或无机药剂进行化学调质。脱水后的污泥应密闭封装、运输。

4.4涉疫情医疗污泥的暂时贮存

4.4.1 涉疫情医疗污泥的暂时贮存,应根据场地条件、操作管理等因素综合考虑。未脱水的污泥可贮存于储泥池,脱水后的污泥可贮存于专用库房(车间)的暂时贮存柜(箱)内。严禁将医疗污泥混入生活垃圾贮存。

4.4.2 涉疫情医疗污泥贮存于储泥池的,应具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和防雨淋的装置,确保不受雨水冲击或浸泡,避免臭气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4.4.3 涉疫情医疗污泥暂时贮存库房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分开,有严密的封闭、防雨、防渗措施,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产生的废水应直接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废水处理系统,严禁将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

4.4.4 应按GB15562.2制定的专用警示标识要求在暂时贮存场所外的明显处设置警示标识。

4.4.5 应设涉疫情医疗污泥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可用金属或硬制塑料制作,应具有一定的强度,满足防渗漏要求。

4.4.6 应防止涉疫情医疗污泥长期贮存。医疗污泥暂时贮存库房应在污泥清运之后使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墙壁或拖地消毒,冲洗废水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废水消处理系统。

5 涉疫情医疗污泥现场交接

5.1运输单位应组织技术人员现场踏勘,充分评估医疗卫生机构设施现场状况,制定涉疫情医疗污泥运输工作方案,做好物资、设备及车辆等准备工作,并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2 操作人员现场作业前应先检查防护用具是否无破损、无污物。清理、收集医疗污泥时,必须全程穿戴防护用具。

5.3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为转运人员现场作业提供电力、水源、机械等工作条件,并配合转运单位做好作业现场的清理工作。

5.4 宜采用污泥泵吸或吸粪车泵吸的方式将未脱水的污泥吸出,尽量避免人力收集;输送管道应完好、畅通,泵送前应先开机用水润湿管道,并逐个检查输送管接口位置的密封性,避免造成污泥输送过程中滴漏。

5.5 脱水后的干污泥可使用专用包装袋盛装,并置于运输周转箱内;湿污泥宜采用泵吸方式直接收集进入槽罐车内 。

5.6 在转移作业中,应避免污泥污染水体和作业现场。冲洗作业现场的污水应收集并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废水消毒处理系统,不得直接排入附近的水体或土壤。

5.7 涉疫情污泥现场交接过程要做好交接登记,详细记录涉疫情医疗污泥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去向以及经办人员。

6 涉疫情医疗污泥的运输

6.1 运输车辆要求

6.1.1医疗污泥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转运车。车辆厢体应与驾驶室分离并密闭,厢体内壁光滑平整并耐腐蚀、易于清洗消毒;厢体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并防止液体渗漏,应设清洗污水的排水收集装置。

6.1.2 运输车辆应配备

(1) 通讯设备

(2) 涉疫情医疗污泥产生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名单与电话号码

(3) 事故应急预案

(4) 收集涉疫情医疗污泥的工具、备用的专用包装袋和转运箱,消毒器具和药剂

(5) 备用的人员卫生防护用品

6.2 运输要求

6.2.1 涉疫情医疗污泥应急处置单位应落实司机和转运人员,每辆车指派专人对运输过程负责。

6.2.2 严禁将涉疫情医疗污泥与生活垃圾、市政污泥等废物混装、混运。

6.2.3 转运时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错开上下班高峰。

6.2.4 经包装的医疗污泥应盛放于可重复使用的专用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内,运输过程应防止造成医疗污泥包装物的破损,防止污泥或污水直接接触身体及运输车辆,避免医疗污泥泄漏和扩散。

6.2.5 医疗污泥装卸载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如需手工操作应做好人员防护。

6.2.6 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严禁将医疗污泥中转存放或堆放,严禁向环境中倾倒、丢弃、遗洒;严禁进行中间装卸操作。

6.3 消毒要求

6.3.1医疗污泥应急处置单位必须设置医疗污泥运输车辆清洗场所和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

医疗污泥专用运输车辆和重复使用周转箱(桶)每次运输完毕,应在处置单位内由专人使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 mg/l~2000 mg/l含氯消毒剂对车厢内壁、周转箱喷洒消毒液进行消毒,使用量为100ml/m2~300ml/m2,密封至少30分钟。

当车厢内壁或和外表面被污染后应立刻进行清洗消毒,严禁在社会车辆清洗场所清洗涉疫情医疗污泥运输车辆。

6.3.2 消毒、清洗污水应收集入污水消毒处理设施,严禁任意向环境排放清洗污水。

6.3.3 消毒效果监测及评价可参照CJ/T 510和CJ/T 221相关要求执行。

6.4 应急措施

6.4.1 运输过程中当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医疗污泥大量溢出散落时,随车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应急事故小组取得联系,并采取下述应急措施:

(1)立即请求公安交通部门在受污染地区设立隔离区,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穿过,避免污染物扩散和对行人造成伤害。

(2)使用随车配备的包装材料及收集、清理设备对溢出散落的医疗污泥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溢出物采用吸附材料吸收处理。

(3)对被污染的现场地面进行消毒和清洁处理。

(4)对发生的事故采取上述应急措施的同时,处置单位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按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事故处理完毕后这两个部门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简要经过、意外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以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7 涉疫情医疗污泥的应急处置

涉疫情医疗污泥集中应急处置宜采用高温协同焚烧处置技术。协同焚烧时可根据医疗污泥的理化特征采用回转窑或工业炉窑焚烧。除采用高温焚烧处置技术外,可采用其他列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试点名单的医疗污泥处理技术,处理过程中主要工艺参数的控制应达到要求。

7.1 处置单位设施要求

7.1.1 应急处置单位应建有污水集中消毒处理设施,运输车辆、周转箱、临时贮存场所、处置现场地面的冲洗污水应消毒后,再排入污水集中消毒处理设施处理。

7.1.2 应急处置单位应在出入口、暂时贮存设施、处置场所等按照GB15562.2 设置警示标识、标志。应急处置单位应划定专用的医疗污泥卸料隔离区域、清洗消毒区域,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1.3应急处置单位应设置计量系统,计量医疗污泥的接收量。

7.2 涉疫情医疗污泥的接收与贮存

7.2.1 涉疫情医疗污泥卸料过程应使用专用工具,尽可能采取机械作业,避免污泥容器直接接触身体。

7.2.2核实交接单的登记数量与实际接收数量是否一致,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7.2.3 进入处置单位的医疗污泥应尽量随到随处置,若不能立即处置应盛装于周转箱内贮存于专用贮存库房中,严禁长期贮存。暂时贮存库房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附设污水收集装置。贮存设施内宜设置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贮存设施内换出的空气宜进入医疗废物焚烧炉内焚烧处理。贮存设施的设计应方便废弃物处理人员、转运装置的操作和进出。贮存设施还应用清洁所需的水源,易获得的清洁设备、防护衣及收集散落污泥的包装袋或容器。

7.3 涉疫情医疗污泥焚烧处置要求

7.3.1 焚烧系统由预处理及进料系统、危险废物焚烧炉/燃煤发电锅炉、燃烧空气系统、辅助燃烧装置、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装置、残渣处理系统等组成。应符合以下要求:

(1)进料系统应安全,具有可靠的机械性能,能实现自动进料并保证焚烧炉内燃烧工况的稳定,进料方式应与焚烧工艺相匹配。

(2)设置温度炉压自动控制及超温安全保护装置。

(3)设有运行工况(温度、炉压、O2等)在线监测及记录系统。

(4)设有确保涉疫情污泥不能绕过正常焚烧程序的控制系统。

(5)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7.3.2 参照CJ/T290-2008设置污泥焚烧控制理化指标。涉疫情医疗污泥焚烧前应根据污泥成分、热值等确定运行参数。可酌情对污泥进行破碎和搅拌处理,使废物混合均匀以利于焚烧炉稳定运行。未脱水污泥可适当进行干化或与其他物料配比以降低入炉水分,达到进炉要求,以减少外加燃料。

7.3.3主要处置工艺要求

(1)焚烧开始时应确保当焚烧系统达到规定温度时才开始运转进料和处置。

(2)焚烧控制条件应符合《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 39707-2020)、《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和《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

(3)应具有完整的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装置包括控制二噁英再生成的急冷装置,控制酸性气体的装置和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相应要求。

(4)热电厂(火电厂)燃煤锅炉协同焚烧在保证正常工况及尾气排放达标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i. 宜在75t/h以上规模的热电厂(火电厂)进行协同焚烧。

ii. 入炉污泥的掺入量不宜超过燃煤量的20%。

iii. 掺烧后焚烧炉膛温度不得低于850℃。

iv. 为防止尾部积灰和腐蚀,应提高排烟温度。

7.4 焚烧残余物的处置要求

7.4.1 涉疫情医疗污泥焚烧处置设施除尘设备产生的飞灰应密闭收集贮存并按照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固化填埋处置。

7.4.2 涉疫情医疗污泥焚烧产生的炉渣、粉煤灰等残余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的除外),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7.4.3 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

7.5 其他运行要求

7.5.1 应详细记录每一批次涉疫情医疗污泥焚烧的数量和重量,记录涉疫情医疗污泥焚烧处置残余物的处置情况,包括焚烧残渣与飞灰的数量、去向。

7.5.2 涉疫情医疗污泥焚烧设施的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应能监测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

7.5.3 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视频监视系统。

7.5.4 应急处置单位应定期总结、报告处置状况、运行参数及相关监测数据。

7.5.5 涉疫情医疗污泥处置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有关专业技能和安全防护的培训,并达到如下要求:

(1)处置设备的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停。

(2)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措施。

(3)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4)设备的日常或定期的检查、清洁、润滑等维护

(5)发生设备故障报警情况时设备的操作及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6)设备正常异常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7)理解涉疫情医疗污泥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以及坚持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重要性。

8 作业人员卫生防护

8.1作业人员开始作业工作前应评估身体健康情况,测量好体温,有发热、乏力、干咳等身体表现的一律暂停工作并及时就医。

8.2现场人员防护应达到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二级防护要求,转运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双层一次性乳胶/丁腈手套、靴等防护用具,必要时加穿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等,近距离接触人员宜穿连体防护服,规范佩戴护目镜,每天做好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

8.3 每次运输或处置操作完毕后,应在指定区域立即对防护用具进行全面消毒,换下的口罩、一次性防护用品等需投放专用的垃圾桶内,专门收集与焚烧处置。

8.4 操作完毕后,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在流水下使用洗手液冲洗干净双手,进行全面独立消毒,有条件的可进行全身冲洗。如直接接触医疗污泥的,还应使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揉搓1-3分钟进行消毒。

8.5 作业人员休息点应选择在通风向阳、相对开阔场所、避免人员聚集。休息点应增配酒精或其它消毒用品

8.6 近距离或直接接触污泥处理工作人员活动范围与非直接接触人员活动范围严格分区,如有必要可参照“三区两通道”方式划分。

本技术指南用词说明

1 为方便在执行本技术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