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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展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4-29 1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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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开展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陕西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陕西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申报范围包含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四类。详情如下: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陕西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陕工信发〔2022〕109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工信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助力工业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厅决定组织开展陕西省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绿色工厂

鼓励各市(区)结合产业结构特点,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绿色工厂评价导则,选择一批绿色制造方面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铜冶炼、乙烯、原油加工、合成氨、甲醇、电石、烧碱、焦化、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所推荐企业的能耗水平原则上应达到或优于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二)绿色设计产品

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申请产品仅限清单中载明标准的产品。根据标准具体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工业园区

绿色工业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参照《通知》中绿色园区评价有关要求,选取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工业园区进行申报。

(四)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在汽车、航空航天、船舶、电子电器、通信、电力装备、大型成套装备机械、轻工、纺织、食品、医药、建材、电子商务、快递包装等行业中,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选取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进行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满足申请条件的单位自主开展创建工作,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自评价。自评价达到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标准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评价流程进行现场评价,出具第三方评价报告;绿色设计产品不需第三方现场评价,采用自我声明方式,编写自评价报告。现场评价合格后,申报单位可向所在市(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各市推荐。请各市(区)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文件,填写“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1),于2022年6月30日前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格式见附件2-5)报省工信厅节能综合利用处。

(三)评审确认。省工信厅组织材料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调研抽检等,确定陕西省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并在省工信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

省工信厅拟在近期组织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评价要求等方面的宣贯培训。各市(区)要加大工作力度,精心部署,组织本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园区,积极参与,强化绿色制造理念的宣传引导。

(二)严格把控推荐质量

各市(区)要严格把控推荐质量,对近三年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企业和工业园区不得推荐: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违法违规处罚未完成整改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对历次国家级、省级能效水效“领跑者”及入围企业、接受过工业节能诊断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1.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二是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是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四是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五是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2. 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第三方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的评价机构基本条件逐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申报主体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自评价报告编写。

3.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4.省工信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进行抽检,对不能客观公正实施评价或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良行为的评价机构,后续3年内不再采信该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四)加强动态管理

各市(区)要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内企业(单位)日常管理,督促相关单位持续保持先进性,如发现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要及时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绿色制造名单,及时将不再符合要求的企业(单位)从名单中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