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无锡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发布
《无锡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发布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了无锡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工作,并征求各地及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无锡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以科学指导区域水土污染协同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完成了无锡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工作,并征求各地及市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无锡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以科学指导区域水土污染协同防治和风险管控工作,详情如下:
无锡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
一、背景及意义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2020年3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要求,我市组织开展无锡全市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形成分区管理、分类防控体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建议,科学指导区域水土污染协同防治和风险管控工作。
二、划分原则
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工作指南(试行)》、《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成果编制要点(试行)》(苏环办〔2021〕335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11号)等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无锡市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工作需求,按照如下原则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
1、优先保护区,主要包括:(1)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应急或备用水源地及其补给区;(2)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及周边;(3)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4)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纳入优先保护的区域。
2、治理区,主要包括:污染地块名录中需要开展地下水治理修复的地块。
3、风险管控区,主要包括:(1)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纳入风险管控的区域。
4、重点防控区,主要包括:治理区、优先保护区和风险管控区以外区域。
三、划分结果
结合国家、省、市文件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划分无锡市地下水优先保护区12个、治理区7个、风险管控区50个,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划为重点防控区。
四、管理要求
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实际管理工作需求,对各分区提出以下要求:
1、优先保护区
(1)按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太湖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
(2)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改、扩建排污口,应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3)加强对地表水体、湿地周边的环境监管和污染风险排查,严格监管各类产业的排污、防渗措施;
(4)村庄的居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污水进行农业灌溉;
(5)严禁毁林开荒行为,水源涵养林建设满足《水源涵养林建设规范》(GB/T26903)要求;
(6)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已有的上述设施需拆除或关闭;
(7)加强太湖、运河等重要地表水体水质监测,健全地表水污染预报方案,多部门协同完善地下水应急供水体系;
2、治理区
(1)持续开展周边地区地下水、地表水监测,掌握污染范围;
(2)进一步开展场地尺度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工作,确定区内地下水污染程度;
(3)开展地下水和土壤修复工作,结合地块水文地质条件,以达到修复目标为目的,采取污染物清理、多相抽提、原位氧化、地下水抽出处理等措施治理;
(4)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实行治理区动态调整更新机制,对于完成土壤、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目标的区域可调整出治理区;对调查评估新发现的地下水污染风险不可接受的区域,应及时调整进入治理区,并开展相关工作。
3、风险管控区
(1)需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严格新、改、扩建重污染建设项目准入,降低污染源荷载风险,参照《太湖管理条例》、《长江保护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开展污染地块监管工作;
(2)加强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在风险管控区内及周边地区开展监测,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数据报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有地下水污染迹象,可启动地下水污染场地调查,溯明污染来源,纳入治理区管理要求;
(3)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应当建立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渗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检查污水管网的渗漏和防渗设施,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4)实施风险管控区动态更新机制,对于地下水长期监测后水质污染等级降低至Ⅲ级以下的区域,可纳入重点防控区管理。
4、重点防控区
(1)可在防控值相对较低、条件较好的防控区内新建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政策,做好相应的地下水污染防渗措施;
(2)现有的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化工园区(工业集聚区)等重点污染源应严格落实相关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污染;
(3)加强老镇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区,以及“城中村”、棚户区等薄弱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及维修改造,推进农村污染统一集中处理排放;
(4)定期开展区内地下水质量调查监测,宜按照1次/年的频次开展,对于发现地下水污染的情形,经调查评估后纳入相应的分区管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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