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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18-03-30 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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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山西省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全文如下: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0月18日吕梁市第三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山西省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全文如下:

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0月18日吕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泥地裸露产生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

第五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六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和总体防治方案,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三)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机制;

(四)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

(五)对扬尘污染防治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扬尘污染监控,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实施信息共享,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二)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巡视和监管,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三)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考核大气环境改善目标、扬尘污染重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

(四)监督管理物料堆场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监督管理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工程、建筑垃圾堆场、建筑土方和工程渣土堆场、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已供应但暂时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违法用地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矿产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未供应且未临时使用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道路、公路等交通建设工程及道路管养施工、物料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水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及河道采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经济主管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对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