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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4-13 16: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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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要求,深化“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进生态环境准入领域科学化精准化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我局制定了《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4月13日至4月21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杭州市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座205室,邮编:310026 ;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至hzhbspc@163.com。

来件请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沙剑飞、郭银芳,电话:85085339、85085299,传真:85085325。

附件:《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杭州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等要求,现就我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要求,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进生态环境准入领域科学化精准化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我市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通过实施“一免、两优、四减、四保障”改革措施,优化环评审批服务,提升环评审批效能,提升办事企业的便利度和满意度,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改革范围

杭州市域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城、特色小镇、小微园区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改革区域”),以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规划为依据,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包含区域环评),其实施方案经属地区(县、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革措施。

三、改革举措

(一)“一免”改革措施

1.豁免环评编制。在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时,可结合本区域特点,在《杭州市改革区域公共服务项目环评优化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附件1)中,选取一个或多个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项目类别,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明确项目布局、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管控等内容。在改革实施后,相应类别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改革区域管理部门同意后,不再对建设项目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两优”改革措施

1.优化产业准入。对列入我市“一核四园多点”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内,除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类[含电镀工艺或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上的]、医药制造业类(含合成或有机溶剂提炼或发酵工艺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办理外,其余药品(含医药CDMO定制研发等)、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及材料类建设项目,可按“一免”改革要求落实豁免环评编制改革措施。

2.实行“两表合一”。位于改革区域范围内、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不属于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以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一并填报《杭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2)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在排放污染物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当将《登记表》备案意见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其他许可内容”栏,一并审批核发(附件3)。

(三)“四减”改革措施

1.降低环评等级。位于改革区域范围内、不属于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核与辐射项目除外)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可以填报《登记表》,在项目投产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2.开展多评集成。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规划环评工作中,开展碳评价试点。在钢铁、火电、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造纸、印染、化纤等九大重点行业,需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同一建设项目涉及非辐环评、辐射环评、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等多个生态环境准入领域事项的,可以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附件4)。

3.简化环评编制。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

4.实行打捆审批。改革区域内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附件5)。

四、保障措施

(一)属地政府加强统筹监督

1.落实属地负责。各属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统筹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工作,建立改革区域管理部门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的工作推进机制,并在具备条件的区域全面推行改革。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改革区域,相关属地政府要及时督促改革区域管理部门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实施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有序发展。

2.做好改革衔接。在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原“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区域“六张清单”完整、规划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含未按要求进行跟踪评价的、产业定位改变和超总量排污等情况的)可参照本方案落实相关改革措施。

(二)改革区域管理部门抓好改革落实

1.高质量编制规划环评。改革区域管理部门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试点产业园区碳排放评价,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布局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产业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现有问题整改措施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清单、环境标准清单等“六张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如改革区域规划重大调整且导致环境不利影响加大的,应重新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改革区域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2.完善改革配套措施。规划环评通过审查后,改革区域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实施方案报县级以上政府。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实施范围、改革措施、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事中事后监管、环境监测、环境风险防范责任等内容。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原料或产品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属于“两高”项目范围、向环境排放放射性物质等建设项目均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目标、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适用本《方案》改革措施。

3.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按规划环评要求,完善改革区域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深化“污水零直排区”建设,落实环境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防范各类安全和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

(三)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监督管理

1. 强化环评中介机构监管。依法加强环评编制质量抽查,对在我市开展环评编制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监管和赋码管理。对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环评编制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处理,进一步规范环评第三方中介机构从业活动。

2.深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免于环评手续、降低环评等级的建设项目抽查检查,强化固定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检查中发现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而取得环评审批、备案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3.落实信息化建设保障。依托“生态智卫”信息化建设,增加“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一体化应用场景模块,动态公开符合要求的改革区域名录,优化办事流程,整合现有信息化资源,实现全程网办,确保改革区域、改革事项全覆盖;与各改革园区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实现数据互通,以数字化、智能化手段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牵头做好“规划环评+项目环评”改革政策宣传。

(四)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1.落实污染防治责任。改革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做好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于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三同时”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降级为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2.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虚假承诺、不按承诺落实生态环境治理要求等行为的,不再适用本方案所列改革措施。

五、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