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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2-28 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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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生态环境保护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印发《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列入湖南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建设或者使用尾矿(渣)库的;经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近三年发生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均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详情如下:

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因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在涉重金属企业、涉危险废物单位以及其他环境高风险领域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既是建立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环境风险管控能力的需要,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增强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使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有利于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件后分担应承担的赔偿压力,让遭受环境污染损害的群众及时得到赔偿,让遭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提高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水平,降低企业环境风险,减少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为目的,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行、源头防控、防赔结合”工作思路,创新承保模式,明确投保范围,厘清保险责任,优化保险产品、服务和理赔,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步实施,逐步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策制度引导推动作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湖南银保监局全面统筹试点工作,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投保企业名录,掌握企业投保及环境风险管理服务信息。各银保监分局积极履行监管职能,督促承保机构改进服务,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发挥保险功能,降低企业环境风险,提高企业的环境风险管控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

——突出重点,制度保障。坚持以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位置敏感的行业、企业为重点,依法开展,稳妥推进。坚持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与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等相衔接,督促相关企业投保,应投尽投,应保尽保。按照先试点后推行的方式分步实施,确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发挥功效。

——强化服务,及时理赔。落实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隐患排查要求,提升承保保险机构环境风险防控服务水平,从源头上做好投保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建立环境风险处置和快速理赔机制;加强内部管控,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开展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快速足额理赔,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三、保险服务模式、承保保险机构资格、环境风险管理

(一)保险服务模式

鼓励承保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开展承保试点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优质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入围8个保险机构,按照评分高低确定4个主承保保险机构,每个主承保保险机构在入围的其他非主承保保险机构中选取1个组成保险服务共保体。各保险服务共保体根据环境风险和环境治理要求,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集中区域,开展服务,应保尽保,探索试点工作经验。试点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试点情况,调整保险服务模式,全面推行。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承保保险机构探索建立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平台,依托信息化平台开展工作,包括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投保及理赔、环保培训等,形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二)承保保险机构资格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相关要求,按照下列条件公开择优确定承保保险机构:

1.商业信誉情况;

2.偿付能力水平;

3.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绩和规模;

4.环境污染事件预防服务能力;

5.其他应当具备的能力水平。

(三)环境风险管理

保险服务共保体应当科学制定年度环境污染事件预防服务工作计划,组织对投保企业开展参保前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意见确定投保责任限额和保险费率;根据规定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现场排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出具整改建议书,建立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服务档案。

保险服务共保体应当按照工作需求,合理制定年度环境污染事件预防服务工作费用预算,费用所占保险费比例应当根据上年度事件赔付和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不低于保险费总额的20%;预防服务工作费用由保险服务共保体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据实列支,应当用于组织投保企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隐患排查、突发环境应急演练等工作,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情况纳入对主承保及保险服务共保体的考核内容。

保险服务共保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隐患排查等服务时,投保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对发现的环境风险和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保险服务共保体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下一承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1年12月底前)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湖南银保监局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制定印发《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工作,明确投保范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7月)

1.省生态环境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主承保保险机构和保险服务共保体,组织主承保保险机构依法开发保险产品,合理厘定保险费率。统一保险条款、制定预防服务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及服务标准、拟制考评办法,建立承保保险机构退出机制。

2.召开相关会议,研究部署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市州生态环境局确定投保企业名录,督促企业投保。

4.保险服务共保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组织承保工作。

5.组织举办投保企业法人或者负责人参加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培训班,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知识和企业法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培训。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8月—2023年7月)

认真总结,健全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度,逐步构建保障较全、规范稳健、运行良好的工作机制。

(四)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8月—2024年12月)

制定出台《湖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覆盖,逐步由试点推向全面实施。

五、投保范围

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范围:

1.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等)、电镀行业、氧化锌(含次氧化锌)行业;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或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3.列入湖南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

4.建设或者使用尾矿(渣)库的;

5.经营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

6.近三年发生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7.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市州生态环境局按照上述情形制定并发布投保企业名录。鼓励其他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率

全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标准。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第三者人身损害。即投保企业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财产损害。企业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3.生态环境损害。即投保企业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及鉴定评估等必要合理费用。

4.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即投保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等为避免或者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依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指挥部确定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而支出的必要的应急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

因自然灾害(地震、海啸、龙卷风等完全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外)导致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或者一般过失排放污染物,造成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得列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基础保险费率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应当按照风险损失补偿和保本微利原则科学合理厘定,最大限度减轻投保企业负担,承保保险机构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不正当利益。厘定后的费率标准及浮动办法,各保险服务共保体应当严格执行。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风险类型,确定不同的责任限额投保下限,确保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发生后充分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作用,企业应当按照责任限额要求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作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整体推进,确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任务落实到位。各银保监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内相关承保保险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水平,维护投保企业合法权益。各保险服务共保体要把开展试点工作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持续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要建立联动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相应主承保保险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把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范围,对积极投保、足额投保的企业,在环境信用等级评价上予以加分;对应当投保未投保、未足额投保的予以扣分。主承保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风险评估等级,确定累计赔偿责任限额,不得擅自降低档次承保。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各保险服务共保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官网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宣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营造积极投保的良好氛围,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对此项保险的认可,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

(四)强化考核督导。省生态环境厅要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市州生态环境年度工作的考核内容,实施考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掌握各保险服务共保体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的承保保险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各级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监管,依法从严查处保险违法行为,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