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焦作市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办法
焦作市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办法超低排放改造 大气污染防治 焦作大气网讯:日前,焦作印发了《焦作市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办法》(焦政办〔2021〕41号,以下简称《办法
大气网讯:日前,焦作印发了《焦作市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办法》(焦政办〔2021〕4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五章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必要性和原则;第二章改造要求,明确了火电、钢铁、水泥等12个行业的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运输过程超低排放要求;第三章政策措施,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收减免、资金支持、差异化电价水价、绩效分级管控、企业帮扶指导等5项政策措施,切实推进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第四章保障要求,明确了各县(市)区属地管理责任、各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企业主体责任,细化了超低排放改造达标评估程序,通过加强执法监管、动态管理、宣传引导,不断推进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落实;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焦作市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并巩固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促进重点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清洁生产、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实现全过程管理,鼓励重点行业企业采取先进、高效的废气处理技术、工艺或设备,开展严于国家和省定标准的超低排放改造。
第二章 超低排放改造要求
第三条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严于国家和省定排放标准的超低排放改造。具体完成时限按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要求执行。除钢铁、水泥行业外,本条内所列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超低排放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研究制定。国家、省如有最新要求,则按国家、省最新要求执行。(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
1.火电行业:火电企业有组织排放全面达到《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要求。
2.钢铁行业:按照《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要求,钢铁企业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3.水泥行业: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24号)要求,水泥企业(包含独立粉磨站)的矿山开采及输送、原料破碎、原料预均化及储存、原料烘干、原料配料库、生料粉磨、生料库、煤预均化及储存、煤磨、回转窑煅烧、熟料储存及散装、混合材库、水泥粉磨、水泥储存及散装、水泥包装和发运等环节实施超低改造,使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大宗物料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
4.耐材行业: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5.陶瓷行业: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窑炉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6.炭黑行业: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7.氧化铝行业:熟料窑、焙烧窑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8毫克/立方米。
8.燃气直燃机:基准含氧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30毫克/立方米。
9.其它行业:有色(含氧化锌)、铁合金、刚玉、石灰等企业的所有生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四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相关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市税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第五条 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于已经立项或正在实施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积极向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等申报中央、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给予相关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配合)
第六条 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执行用电、用水加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第七条 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期间,对完成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实现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监测监控水平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优先支持评选 A 级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自主减排。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原则,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企业实施分级量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第八条服务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坚持和完善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企业服务日”“环保专项问诊”等活动作用,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及时掌握改造进展情况,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开辟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绿色通道”,对相关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审查,促进改造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配合)
第四章 保障要求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金融工作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各相关企业的服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要围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按照推进实施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总体要求,指导相关企业制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第十条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重点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须依据本管理办法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本企业的超低排放改造组织实施工作,加大环保治理资金投入,把好工程质量,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确保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按规定组织实施自行监测。
第十一条严格评估管理。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和有资质的监测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监测技术规范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效果的自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的,分别报送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执法监管。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原辅料购销记录、治理设施耗材的更换流转记录等进行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应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台账,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向社会公开;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第十三条加强宣传引导。要营造有利于开展重点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做得好的地方和企业,作为全面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新闻媒体给予宣传报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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