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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 上海环境修复网讯:为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
环境修复网讯:为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开征询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区生态环境局,区规划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环土壤[2021]12号)要求,为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的认定,包括以下情形:1、建设用地上曾存在多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存在多种来源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责分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上海化工区和跨行政区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对设立的市级认定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对设立的区级认定委员会、成立的调查组或委托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市政府“一网通办”(办理入口:公共服务事项;事项名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填报以下材料:
(1)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
(2)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申请人与地块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土地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
(4)已经依法评审通过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5)涉及土壤污染及责任人认定的相关信息和线索;
(6)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市、区级生态环境局在确认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退回申请;
(4)符合本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市、区级生态环境局作出受理决定的日期,即为受理申请之日。
(三)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指定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启动调查工作。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也可以指定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启动调查工作。
第三方调查机构或者调查组应当自启动调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应向委托单位提出延期申请(附件2),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延长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四)审查
调查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第三方调查机构或者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查(附件3)。认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附件4)。
调查报告未通过审查的,认定委员会应当将调查报告及审查整改意见单(附件5)退回调查机构或者调查组。第三方调查机构或者调查组应根据审查整改意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并自调查报告退回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提交调查报告及工作补充情况表(附件6)。
调查报告通过审查的,认定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送生态环境局和同级规划资源局(附件7)。
(五)结果告知
市、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同级规划资源局应当自收到认定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于作出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连同认定委员会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告知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六)认定终止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
(1)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协商达成一致,签署相关协议书并提供给生态环境部门的;
(2)经诉讼等途径已确认土壤污染责任的,将证明材料提供给生态环境部门的;
(3)申请人主动申请终止认定的。
涉及前款第3项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级规划资源部门收到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终止申请表(附件8)后,可以终止认定。
(七)材料归档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归档材料(附件9),由受理认定申请的生态环境局留存。委托调查机构开展调查的,调查机构应留存一份。归档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十年。
四、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
调查组或第三方调查机构应确保调查过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的污染行为,以及该污染行为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开展调查,可以向申请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与建设用地有关的信息和情况。对涉及认定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影响调查客观公正性的,应主动予以回避。对于弄虚作假、不公正出具认定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方调查机构需符合以下要求:
(1)能独立开展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记录;
(3)具备健全的技术审核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4)不得与所调查的建设用地、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利益关系;
鼓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作为第三方调查机构。
五、成立认定委员会
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报送生态环境局和规划资源局,认定委员会成员不得与要审查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调查工作存在利益关系。
市级认定委员会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局成立,区级认定委员会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成立。委员会成员由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专职工作人员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库专家组成(根据地块特性从专家库选取5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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