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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部门公布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 环评联动试点园区(第二批)名单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2-15 09: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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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商务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确定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园区(第二批)的通知》,确定陕西澄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旬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第二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园区,试点期限为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商务厅

关于确定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 环评联动试点园区(第二批)的通知

陕西澄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陕西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旬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渭南市、延安市、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商务局、招商局、行政审服务批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高质量项目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21〕9号)文件精神,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在结合我省第一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确定陕西澄

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旬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第二批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园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域

陕西澄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陕西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旬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述产业园区中涉及化工片区和化工工艺除外)。

二、试点期限

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区域填报登记表类建设项目可实施环评豁免管理。

(二)试点区域涉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对报批环评文件不经评估、审查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试点区域同一建设单位规划的多个同一类型建设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等要求且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审批部门可打捆审批,并在批复中明确各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审批后建设单位可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实施。

(四)试点区域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可简化以下内容:

1.符合规划总体定位且满足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可不开展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政策符合性分析(区域政策、环境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除外)。

2.除环境质量有明显变化或需要补充特征污染物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等方面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3.符合开发区规划总体定位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生态环境评价结论。

4.规划环评中已分析规划内项目区域环境影响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5.建设项目可依托规划的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在项目环评中对上述依托工程环境的影响分析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6.污染因子已纳入开发区监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简化环境质量监测计划。

四、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履行试点主体责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规划环评文件及审查意见等要求,制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省、市生态环境、科技、商务(招商)部门。并将其作为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等重要依据,不得承接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优化提升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产业园区环境监测计划,加强对入园企业的日常管理。制定并及时更新入园建设项目环评跟踪管理台账,定期报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三)市、区(县)生态环境、科技、商务(招商)部门要加大试点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加强对试点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遇到的政策、技术问题,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加强对试点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明确符合试点入园项目建设单位不免除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要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等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开发区及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与环评审批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积极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政策,试点过程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试点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年度环评效果评估,及时总结试点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并于试点期间每年6月15日报省生态环境厅,并抄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四)省级部门将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督查,对未落实试点工作要求并导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对造成园区及周边严重污染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试点产业园区名单及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