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中国膜工业协会《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中国膜工业协会《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膜行业 膜产业 膜工业水处理网讯:为加快中国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及国产膜技术及产业的推广应用,推动中国膜行业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能
水处理网讯:为加快中国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及国产膜技术及产业的推广应用,推动中国膜行业企业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产化水平、扩大企业盈利能力、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及保持持续发展的能力,根据膜行业科技发展的管理和企业发展需求,中国膜工业协会秘书处特制定《膜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膜产业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本项工作旨在中国膜行业细分领域中建立一批示范基地、示范工程、综合示范区,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进而引导中国膜行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膜行业高质量发展。
膜产业综合示范区是指进行膜产业资源开发、涉膜企业和行业集聚及膜行业相关产业链汇聚,对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详情如下:
膜产业综合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国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膜产业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膜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推动膜产业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膜产业资源开发、涉膜企业和行业集聚及膜行业相关产业链汇聚,对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建设鼓励政府、行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多方联动,促进产、学、研联合。
第五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膜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考核,并负责对膜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申报与命名
第六条 申报膜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膜产业规划、当地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涉膜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园区内非涉膜膜企业及其它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
(三)膜产业发展规划(包括园区建设规划)具有丰富的膜技术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成绩显著,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涉膜企业,园区内涉膜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内涉膜产业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园区内涉膜企业所生产的膜产品和所提供的咨询等服务内容健康。
(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企业孵化、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
(七)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是法人单位。
(八)规范运营两年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业绩显著。
(九)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园区,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向中国膜工业协会提出申报申请,并提交《膜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书》,由中国膜工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八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膜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书》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九条 对评审合格的,经评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在中国膜工业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公示时间为20天。
第十条 公示结束后,中国膜工业协会对符合条件的命名为膜产业示范园区。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园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园区建设和对园区的监管,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中国膜工业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园区每年须向中国膜工业协会报送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中国膜工业协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3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对园区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是否遵纪守法;
(四)园区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五)园区内膜企业发展情况;
(六)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第十六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膜工业协会将撤销其“膜产业示范园区”称号:
(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宣传虚假膜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营管理不善,不能达到园区认定条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膜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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