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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2-01-04 11: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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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网讯: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推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到2025年底,全省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充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详情如下: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结合“无废城市”建设,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分类投放、中间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体系,全面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为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1年底,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60%以上,基本建成省级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拥有1个以上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设区市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建立跨市域处置协调机制。到2023年底,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模式,基本建立源头减量、规范处置、监管闭环、整体智治的数字化治理体系。到2025年底,全省建筑垃圾处置能力充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数字化综合监管水平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措施

(一)强化工作统筹。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将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纳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用地保障。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体系,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水平。鼓励各地加快推动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强化法治保障。

(二)落实源头减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等规定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装配式装修,推广使用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绿色建材和施工周转工具。坚持“谁产生、谁负责”,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指标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和“优质工程”评价推荐的条件。

(三)推行分类处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大类,并以末端资源化利用处置为导向,推进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进一步细分,畅通分类处置渠道。各类建设、拆除和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各类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严格做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并落实防尘降尘措施。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存放到指定地点,依法规范处置。禁止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完善处置核准。依法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网通办”。要求各类施工场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进一步规范基坑开挖、回填作业,限额以上建设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预计产生量、处置去向等关键要素,做好现场公示,并依法报工程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拆除垃圾应当在产生后及时清理完毕。全面实行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追溯、可查询,并实现信息共享全覆盖。

(五)探索跨市处置。建筑垃圾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统筹消纳,对产生量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确需跨市处置的,移出地市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接受地市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商沟通,并由移出地将跨市处置的种类、数量、期限、路线、产生地、消纳地、运输和处置企业等关键信息录入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根据“谁排放谁补偿,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价格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间跨市域处置建筑垃圾的协同处置与生态补偿机制。建筑垃圾跨省贮存、处置和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与长三角省市的对接,建立健全跨省(市)建筑垃圾偷倒违法查处协作机制。

(六)严格运输监管。依法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制度,各类工程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车船运输路线、核定载重、核定装卸货点等关键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运输、未密闭运输、超经营范围运输、超速超载、抛撒滴漏、沿途丢弃、不按规定路线与时间运输等违法行为。健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主动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船信息。完善码头和水陆联运监管体系,严格规范码头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水陆转运监管体系,推进接驳、水运、卸货信息化监管。

(七)强化消纳管理。科学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配套建设布局合理、量能充足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全面治理非正规建筑垃圾堆放点,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擅自消纳处置行为。鼓励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立消纳定价市场化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导向机制。加强建筑垃圾消纳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及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未利用土地整治等建筑垃圾消纳处置信息。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监管,完善管理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消纳场所规范、安全运行。

(八)推进综合利用。依法简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加快补齐能力缺口,推动规模化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发挥财税引导带动作用,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企业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参与建筑垃圾源头分类、中间运输、末端处置和利用全过程。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目录,鼓励在政府投融资为主的公建项目中优先使用。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及再生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绿色建造”等评价体系。

(九)实行全程智治。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加快建设省市县三级联网、多跨协同的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通过汇集、分析和共享各类数据信息,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分类投放、中间收运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依托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以及卫星遥感、电子联单、在线监控等科技手段,强化数据智能分析、行为监测预警,充分利用数字技术促进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的智能调配、高效处置,实现建筑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现代化。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依托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健全各市县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利用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红黑榜”,实现一个平台展示、一个平台发布、一个平台监管。

(十)强化一体监管。建立完善由市容环境卫生、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协同监管与联合执法机制,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严厉打击偷倒偷运、阻扰执法等破坏生态环境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各方主体和各环节监管,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纳入涉事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档案。健全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清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编制专项工作规划,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地相关工作的指导,对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按照工作权限进行约谈或问责。

(二)明确协同职能。建筑垃圾治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原则,治理成效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信用管理工作;经信部门负责制订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省级生态环境督察内容,指导做好建筑垃圾中分选出的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源头管控以及营运货车、水运接驳监管,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源头管控,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领域的应用推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监管,指导工程渣土在农业和农村领域内的可再生综合开发利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再生产品的市场抽检力度;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职责权限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财税优惠政策。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9日

相关术语及释义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大分五类: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废弃泥浆: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结构以及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和剩余泥浆。

3.工程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4.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以及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