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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2-29 13: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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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土壤监测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山东环境监测网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质量

土壤监测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山东

环境监测网讯: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以加强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以下简称土壤监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详情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质量管理的通知

鲁环函〔2021〕151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以下简称土壤监测)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壤监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夯实监测质量主体责任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环节。承担上述工作环节中有关土壤监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独立于出具的监测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利益方,对出具的监测报告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应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二、提高技术文件编制质量

土壤监测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壤监测(调查)方案和监测(调查)报告。在开展土壤样品采集和监测前,检验检测机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土地责任人)应当会同编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报告的机构,编制监测(调查)方案和现场采样方案,方案应符合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和相关技术要求,确保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的代表性。监测(调查)报告应当全面记录监测信息,不得选择性使用监测数据,规范记录标注或说明复测数据、文字更正以及监测(调查)方案变化等情况,监测(调查)报告须附样品采集信息、标准物质采购和使用台账等资料(见附件)。

三、加强监测过程质量管控

承担土壤样品采集和实验室分析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相应标准、规范和资质认定要求,开展样品采集、制备、流转、保存、分析测试、结果报告等过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土地责任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报告编制单位应全程派员参与样品采集,并对样品采集是否符合监测(调查)方案要求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样品现场采集前,应将采样计划告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样品采集过程中,应在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传相关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担样品分析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工作。优先选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土壤相关质量管控标准中推荐的分析测试方法(包括样品前处理方法)开展监测。开展样品复测时,不得覆盖前次监测数据,并在原始记录中做出详细说明。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标准物质采购和使用台账。台账信息至少包括标准物质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买时间、有效期、标准值和不确定度、购买数量、领用数量、剩余数量、领用时间、领用用途、领用人等信息,并且需详细记录到每一个标准物质的使用台账。检验检测机构应对台账动态化管理,确保监测任务与台账相匹配。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019年以来标准物质采购和使用台账的建立完善工作。

(四)送检样品的监测结果不得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评估等相关用途。

四、强化监测质量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对样品采集和实验室分析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采取增加平行样品、外部加标、同步比对抽测重点监测点位和重点监测项目等方式,加强对土壤监测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对于监测数据存疑的,应当组织对承担样品分析的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查实为不实监测报告和虚假监测报告的,数据不得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同时要固定证据,形成案卷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其它要求

(一)土壤监测工作中涉及地下水监测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的土壤自行监测,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