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油气处理装置
4.5.1 2022 年 7 月 1 日起,位于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应安装油气处理装置;2023 年 1 月 1 日起,四川省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加油站均应安装油气处理装置。
4.5.2 油气处理装置应有实时显示埋地油罐油气空间压力、运行时间、运行情况和自身故障诊断的功能。
4.5.3 油气处理装置应能根据埋地油罐油气空间压力实施自动开启或停机,处理装置压力感应值宜设定在+150Pa,停止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 0~50Pa,或根据加油站情况自行调整。
4.5.4 油气处理装置在停机时应与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保持密闭。
4.5.5 油气处理装置在卸油期间应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4.5.6 油气处理装置不得稀释排放油气,排气口距地平面高度不应小于 4 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排气口应设阻火器。
4.5.7 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50 mm,油气处理装置回油管横向地下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 1%。
4.6 在线监测系统
4.6.1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油站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a) 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8000 吨的加油站;
b) 臭氧年浓度超标城市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 吨的加油站;
c) 依法被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的加油站;
d)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加油站。
4.6.2 在线监测系统应能够监测每条加油枪气液比和油气回收系统压力,具备至少储存 3 年数据、远距离传输和预警、报警功能。
4.6.3 在线监控系统可在卸油口附近、加油机内/外(加油区)、人工量油井、油气处理装置排气口等处安装浓度传感器监测油气泄漏浓度。
4.6.4 在线监测系统可在卸油区附近、人工量油井、加油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用高清摄像头,连续对卸油操作、手工量油、加油操作等进行视频录像并存储。可整合利用加油站现有视频设备,视频资料应保持 3 个月以上以备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预留接入到环保管理平台的条件。
4.6.5 在线监测系统应能监测油气处理装置进出口的压力、油气温度(冷凝法)、实时运行情况和运行时间等。
4.6.6 当在线监测系统预警后,加油站应及时检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预警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4.6.7 当加油枪气液比报警时,在线监测系统应在对应加油枪挂枪后 1min 之内自动关闭其加油功能,除维修检查外,不应继续使用该枪进行加油;加油枪气液比报警解除后,恢复该枪加油功能。
4.6.8 在线监测系统产生报警的次日,若数据达到预警条件,应继续报警,若数据恢复正常,应自动解除报警。
4.6.9 在线监测系统准确性应满足表 1 要求。
4.6.10 在线监测系统的预报警条件及其他监测功能、技术要求等按 GB 20952 相关规定执行。
4.7 排放限值
4.7.1 液阻限值
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检测值应小于等于表2规定的最大压力限值。
4.7.2 密闭性限值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应大于等于表3规定的最小剩余压力限值。
4.7.3 气液比限值
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
4.7.4 油气泄漏限值
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浓度检测值应小于等于 500 μmol/mol。
4.7.5 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
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 1 小时平均浓度值应小于等于 20 g/m3。
4.7.6 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限值
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值应小于等于 4 mg/m3。
5 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加油站应按照有关法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 1118、HJ 819 等规定,依法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布监测结果。
5.1.2 油气泄漏浓度、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的监测频次与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要求相同。
5.1.3 加油站油气处理装置出口应参照 GB/T 16157 和 HJ/T 397 的规定设置带法兰的监测采样孔。
5.2 监测采样与分析要求
5.2.1 密闭性检测方法、液阻检测方法、气液比检测方法、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检测方法及检测报告按照 GB 20952 要求执行。
5.2.2 油气泄漏浓度检测要求见附录 A。
5.2.3 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 HJ/T 55、HJ 604 和 HJ 1012 的规定执行。
5.2.4 在线监测系统应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准确性校准检测,校核方法与记录要求按照 GB 20952 的规定执行。
5.2.5 监测过程中应保证油气管线接口处密封,避免逸散,监测完成后及时复原。
5.2.6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加油站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相关部门在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据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加油站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 液阻、密闭性、油气泄漏浓度、油气处理装置油气排放浓度和边界油气无组织排放浓度检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现场测得的检测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现场测得的加油枪气液比满足表 4 条件判定为超标。
6.4 加油站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5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或四川省涉及加油站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排放控制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附 录 A
(规范性)
油气泄漏浓度检测要求
A.1 安全要求
检测时应严格遵守加油站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A.2 台账要求
A.2.1 根据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施工图纸、油气回收系统资料等,结合现场排查,综合建立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基础信息台账。
A.2.2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基础信息台账须明确密闭连接点位的位置,对识别的密闭连接点位进行标识与编码。
A.3 检测设备
泄漏浓度的检测应按照HJ 733 的规定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
检测仪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最大量程≥30000 μmol/mol,分辨力≤10 μmol/mol;
b) 响应时间小于 5 s;
c) 应备有长度不小于 200 mm 的探测管。
A.4 检测方法
A.4.1 加油机和人井检测要求
a) 打开加油机外壳或人井盖,检测各类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
b) 探头与检测点(面)的距离应在 1 cm 内。
c) 探头以低于 40 mm/s 的速度缓慢移动,如果检测仪在检测点处示值出现变化,应移动探针到检测仪示值响应最大的点,且探针的方向应与油气流动方向一致。
d) 检测的其他要求按 HJ 733 的规定执行,发现超过限值的检测点(面)应再检测 2 次,以 3 次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A.4.2 卸油时油气泄漏检测要求
a) 检测宜在卸油开始后的 5 min 内开始检测,卸油和卸油油气回收相关管线须正确连接。
b) 检测位置为油罐卸油口接头处、油罐卸油油气回收口接头处、油罐车卸油口接头处、油罐车油气回收口接头处、油气回收管路阀门和卸油管路阀门处。
c) 探头与检测点(面)的距离应在 1 cm 内。
d) 检测的其他要求按 HJ 733 的规定执行,发现超过限值的检测点(面)应再检测 2 次,以 3 次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A.4.3 其他油气回收系统密闭连接点位检测要求
检测方法按HJ 733的规定执行,发现超过限值的检测点(面)应再检测2次,以3次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
A.5 检测记录
检测结果记录表参见附录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