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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2-17 17: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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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征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专家库 四川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12月1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荐四川省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专家库 四川

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12月17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荐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委办〔2018〕30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文件要求,拟面向社会征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主要从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中推荐。

二、专业领域

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专业领域主要分污染物性质、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环境、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法等)7个领域。

三、专家条件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业务;

(二)熟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掌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工作程序,实践经验丰富;

(三)在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涉及的专业和行业中有实际工作经验和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和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正高级以上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两院院士年龄不限)。

四、工作职责

入选专家库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为我省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专家库专家可以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出具专家意见,可以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专业服务,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三)参与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

(四)参加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与修复效果评估评审相关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库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咨询论证、培训检查等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

五、申报方式

专家征集采用个人自愿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方式申报,申请专家每名限1-3个鉴定领域。符合申请条件的专家,填写《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申请表》(见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2021年12月31日前送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路88号,邮编:610041),或者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565707198@qq.com。

生态环境厅、司法厅将会同相关单位对专家材料进行遴选和审查;审查确定的拟入选专家,经公示无异议后,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生态环境厅 侯爱忠(电话:028-80589175)

省人民检察院 王 泉(电话:028-86581289)

司法厅 柳 靖(电话:028-86605509)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