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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2-15 1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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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聊城环境修复网讯: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聊城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聊城

环境修复网讯:为进一步规范聊城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聊城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聊城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细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以下情形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用地规划代码为“07”开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7类,用地规划代码为“08”开头)的地块;

(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建设用地地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的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1.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生态环境部门直属单位)评审或者组织评审。

2.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专家评审。

(三)部门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和更新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本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经费预算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算,各承担50%。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地块账号,填写地块相关信息,在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发起“污染状况调查评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申请表(含承诺书)(pdf盖章扫描件一份,附件1);

(2)报告(评审稿)及相关附件(pdf盖章扫描件一份)。

申请人需全面准确填写申请表,只进行第一阶段调查的报告,只填完第一阶段调查结论;进入第二阶段调查需要开展采样检测的地块,申请表中其它相关信息需填写完整。

开展布点采样的地块,布点及监测方案需经过专家论证,评审项目涉及的从业单位应按照山东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要求将布点监测活动进行平台上传。

报告提交评审前,评审项目涉及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填报从业单位和个人业绩情况信息。

(二)县级初审: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地块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调查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及现场审查两部分,若审查中存在不合格,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原因。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审核完毕的报告在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初审并上传检查意见(附件2:县级审查意见)。

(三)市级审核受理:

1.审核

对于通过县级初审的,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市级审核。主要包括形式审查及现场审查两部分,若审查中存在不合格,应一次性告知不通过的原因。

(1)形式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录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在系统内进行形式审核。

(2)现场检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地块现场及调查报告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进行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对全部“6+1”地块、周边存在高污染企业的地块、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中高风险、超标地块及重点工业企业地块进行监督性抽测,出具市级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依规处理。

2.受理:

(1)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通过市、县两级审核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进行受理,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为土地使用权人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中建立账号并督促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未通过市、县审核的应当自审核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进行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组织评审:

市生态环境局以受理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正式申请评审文件之日算起,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评审方式以现场评审为主,对于原始用途为农用地且只进行第一阶段调查的地块,也可以通过函审方式进行。

1、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3人,复杂或高风险场地的报告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每次会议专家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环保专家从山东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中抽取。复杂或者高风险场地的报告可以适当增加专家组人数。涉及地下水污染的,至少有1名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涉及环境监测的,至少有1名环境监测专家;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或者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固体废物填埋等相关地块的,至少有1名行业环保专家。

2、参加人员

参加人员包括评审专家,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代表人员,地块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代表人员,申请人代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构(含采样、检测机构)代表等。调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和现场采样分析人员必须参会接受问询。

3.会议评审

评审会议由评审机构组织。议程包括:(1)介绍专家产生过程、参会专家及代表、会议议程等;(2)专家现场踏勘或者查看现场影像资料;(3)申请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机构(含采样、检测机构)陈述调查报告;(4)专家质询与讨论;(5)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等。

组织评审机构应当至少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日内将需要评审的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专家组所有成员。

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机构、土地使用权人和调查报告编制单位不得干预专家评审。

4.专家函审

对原始用途为农用地且只进行第一阶段调查的地块,组织评审机构可以组织3名专家进行函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地块信息书面核实情况发送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供专家函审时查阅。专家函审时,每位专家独立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评审结论为“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

(五)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并按照《山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文件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分。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综合评审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对报告就下列问题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

1.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与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否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为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可以结束调查时的完整调查报告。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是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主要污染物、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结论。一般存在3种情况:土壤污染物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未超过,且无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无法得出结论,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

4.地块总体环境质量是否可用于下一步规划用途。

5.报告是否通过。包括3种情况:通过,无需修改;通过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审核方式;未通过,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

(六)报告修改及结果告知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评审会议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

评审结论为“未通过”的,申请人需重新编制报告并上报评审。

评审结论为“通过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于评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修改完善的报告及修改说明提交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现场检查及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报告材料提交市局组织专家复核确认。专家复核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将归档材料(附件11:归档材料清单)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归档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评审结论为“通过不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将归档材料(附件11:归档材料清单)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将归档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人将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七)地块后期管理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做好地块现场检查工作,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要求进行地块后期管理。

四、工作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评审工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中建立账户,受理申请,负责档案、信息管理、报告质量信息公开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组织评审工作,负责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用途变更、规划用途、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两个部门应共同切实加强管理责任,认真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组织评审机构对评审过程合规性负责,应当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客观、公正。与评审项目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存在影响评审客观公正性等情形的,组织评审机构应当申请回避。对于违反本指南程序规定、弄虚作假或者不公正组织评审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土地使用权人对于依法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应当主动启动调查,并积极配合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图纸、报告、记录等相关资料,帮助协调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工作。对调查报告结论建议及专家评审意见结论建议中内容进行落实。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检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专业能力,并将工作场所、资质能力、技术人员、专业设备、业绩等相关信息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登记,并对调查报告等活动结果负责。对出具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编造虚假人物访谈记录、历史文件资料和现场图片、检验检测数据,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登记虚假信息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出具审查意见,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同时,应主动回避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

五、其他要求

(一)避免过度调查。按照国家相关导则要求,通过第一阶段的污染识别(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确认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直接从第一阶段的调查分析中得出结论,结束调查活动。

(二)重新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在施工等过程中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施工方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立即停止施工等活动,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后,认为有必要开展重新调查的,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三)评审结果应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四)档案、信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申请材料及评审材料归档备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五)保密管理。参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审各环节的机构和个人,对所掌握的信息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