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发布
《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发布减污降碳 污水集中处理 甘肃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12月9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
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12月9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全文如下: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已经 2021年第 30 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8日
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
(2021-2023 年)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进一步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和产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促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 号)要求及《“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相关部署,结合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依法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取得实效,工业企业资源能源利用率有效提高,各类污染物产生持续降低,小微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取得进展,巩固扩大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助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实际与创新驱动结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从管理、制度、技术等方面进行创新。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科研院所研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依靠技术进步及管理创新,提高清洁生产整体水平。
(二)源头预防与过程控制并举。通过原辅材料以及生产过程的控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兼顾末端治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把清洁生产贯穿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中,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的产生,提高资源能源的生态效率。
(三)减污降碳协同兼顾。以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为牵引,以协同增效为着力点,坚持系统观念,积极探索协同控制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的创新举措和有效机制,鼓励开展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协同减排相关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全面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统筹融合,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
(四)坚持统筹促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着重推行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同时引导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强化政策引导和激励,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双超”企业依法及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双有”企业依法每 5 年实施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名单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九条,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双超、双有”企业,充分利用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日常检查、现场督查等资料,以及污染源普查结果和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于 2021 年底前建立《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二)规范名单发布。各市州依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管理库》,结合工作实际及管理工作需要,对“双有”企业依法按 5 年实施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统筹安排每年实施审核的企业,对“双超”企业依法及时纳入当年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各市州于每年 12 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并制定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计划,报省厅核定。省厅于每年年初发布当年全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各市州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并监督指导辖区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三)突出审核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分级抓好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深入推进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等 14 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四)开展工业园区(聚集区)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选取一个规模较大、配套设施较完善、企业关联度较高的工业园区(聚集区),启动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试点工业园区(聚集区)应制定清洁生产整体规划,提出清洁生产整体目标指标,提出改造提升措施,协同推进工业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助力推进工业节水和循环用水。
(五)提升审核整体质量。省级负责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火电、钢铁、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石油、化工、危废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市州负责本辖区内除省级负责外的其他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标准要求和清洁生产审核评审、验收程序,依据《甘肃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制指南》和《甘肃省清洁生产验收报告编制指南》,严把审核、验收质量关,加强项目审核管理,提升全省清洁生产审核整体质量。加大年度审核实施企业清洁生产培训力度,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人员和行业专家培训质量,建立长效性的清洁生产培训机制。各市州对当年实施审核的企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宣贯,省厅组织省环科院清洁生产指导中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人员和行业专家培训。
(六)探索小微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差异化管理。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不同因素,探索建立适合小微型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方法,简化评估验收流程,创新引导小微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积极性。
(七)开展清洁生产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相关研究。围绕落实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目标与碳中和愿景,推动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创新完善,加强清洁生产对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技术支撑能力。归纳总结本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来在清洁生产制度建设、管理执行、技术支撑、审核成效等多方面的初步成效,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不足,完善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措施和技术方法。遵循生态环境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总部署,开展本省重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学研究和试点推广。
(八)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绩效统计核算。结合现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管理措施,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绩效统计核算。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二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减排量等十大指标纳入清洁生产审核绩效统计。
(九)建立健全部门联合联动机制。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考
核、日常执法检查,对各市州及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强化清洁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管,完善清洁生产考核指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等联合联动。积极配合发改、工信、市场监督、财政、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的联动,积极推荐符合清洁生产水平要求的企业,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积极支持符合清洁生产水平要求的企业申请相关政策扶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继续实行“两级审核,分级管理”制度,把清洁生产工作与其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谋划,统一部署,形成工作合力,务求实效。各市州每年 2 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审核绩效等梳理、汇总后报告省厅。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积极提高主动性和责任意识,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核工作,为审核质量负责。各市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一条,督促企业落实相关信息强制性披露,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任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相关条款处罚。
(三)健全技术与服务支撑体系。推进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进度,适时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全流程网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技术咨询服务体系,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专业支撑。要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明确入库条件,集中考核,动态管理,确保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广泛开展技术交流,借鉴其他地区先进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加强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企业、咨询机构、清洁生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清洁生产专家等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提升清洁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强化资金保障与监管。各市州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预算,给予资金支持。加强调度检查,对进展滞后的市州,省厅采取预警、通报、约谈和强化监督等方式进行督导。对于不按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或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企业,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依法处理;对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咨询机构,责令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进行改正,并公布其名单,在未满足规定的要求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再受理其清洁生产相关业务。
(五)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清洁生产宣传方式,各市州将年度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审核企业数量、完成率、节能减排绩效、奖惩措施执行情况、宣传培训情况等梳理、汇总后形成公报,并在本级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发布。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开展先进企业清洁生产案例推广和宣传,增加社会对清洁生产的认识深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倡导绿色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形成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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