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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2-07 15: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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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土壤污染 土壤监测 河南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12月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土壤污染重

土壤污染 土壤监测 河南

环境修复网讯:环境修复网获悉,12月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我厅组织开展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生态环境厅科技标准处。

联 系 人:刘小荧 吴名宇

联系电话:0371-66309082 63555504

邮 箱:mingyuwu2012@163.com

2021年12月6日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南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技术管理中心、清丰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方城县农业农村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名宇、李慧、韩燕来、张鑫、韩碧波、付梦雪、郭丽、赵新娜、李志勋、陈晓燕、李毅、程翔、黄金、杨立敏。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的工作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工作。重点监管单位的划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为准。开展监测工作的工业园区名单以省政府发布的产业聚集区和化工园区名单为准。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工作,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其他行业按照GB 16889等有关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DB41/T 1948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HJ 68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设区(县)的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确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3.2

周边土壤

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为中心的污染物能迁移到一定范围并对此范围内的敏感目标造成环境损害的土壤。

3.3

重点区域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区域,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或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3.4

重点设施

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如涉及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管线等。

4 监测的一般程序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与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选取监测区域,收集并确认信息,确立关注污染物,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监测样品分析测试,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等。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及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与地下水监测启动之前应完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

后续监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应该修改监测方案:

a) 监测周期内,监测区域内重点监管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b) 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报告出现异常结论;

c) 本监测的报告出现异常结论。

5 监测方案制定

5.1 信息收集、整理

5.1.1 监测区域所辖单位基本信息

信息收集对象主要是在目标区域内的重点监管单位,应至少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地理位置、单位类型、单位规模、营业期限、行业类别、行业代码;地块面积、现使用权属、地块利用历史、地块规划用途;与环境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台账。

5.1.2 土壤环境资料收集

主要包括目标区域涉及的已经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数据、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数据、各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监测结果、土壤环境背景值、其他相关土壤环境质量数据等相关成果及资料。

5.1.3 土壤污染源信息收集

目标区域内各重点监管单位空间位置分布,重点监管单位各功能区平面布置、面积,原辅料、中间体轨迹,生产工艺,产排污情况,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痕迹等。

5.1.4 区域环境特征信息和社会经济资料收集

目标区域的气候、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表水文、植被及生态系统类型、土地利用状况、产业布局、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人口状况等。

5.2 关注污染物和监测指标、频次确立

5.2.1 关注污染物

依据5.1收集的信息确立重点单位或工业园区内关注污染物和对应的污染源,并标记在平面图上。平面图应在确立关注污染物之前准备,并具有比例尺适当,范围应包含往边界外延至少5km,标注地面构筑物、用地类型及边界等特征。

关注污染物的判断应与监测区域内的一致。

5.2.2 监测指标

a) 土壤监测指标应考虑监测区域的不同用地性质进行区分,包括GB 15618(农用地)和GB 36600(建设用地)中的基本项目;

b) 地下水监测指标应包含GB/T 14848中所列项;

c) 5.2.1已确认的关注污染物都应包含在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指标中;

d) 在监测区域内正常生产开始1年之内已有的结果不宜重复分析测试,但不包括:上次监测超过限值标准的指标和所有的关注污染物。

5.2.3 监测频次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1年/次。

5.3 信息核实

5.3.1 现场踏勘

监测承担方应通过现场踏勘对已获取资料有效性进行核查,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a) 核实关注污染物源确立依据;

b) 关注污染物潜在迁移路径进行现实判断;

c) 其他需要现场核实的情况。

5.3.2 人员访谈

为进一步补充和核实已有信息,应至少对以下人员进行访谈:监测区域内单位相关负责人,属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信、农业、发改等主管部门相应工作人员,熟悉监测区域的第三方人员、相关行业专家等。

5.4 监测单元划分

5.4.1 划分原则

综合重点单位或工业园区周边土地利用类型、污染源影响范围(参见DB41/T 1948 附录B)、污染途径、污染特点确立可能监测单元,并标记在平面图上。各单个关注污染物监测单元可能重合。

5.4.2 大气污染型监测单元

监测区域关注污染物为气态或可吹扬颗粒。

结合现有污染源点位和大气污染影响范围确定监测单元。

5.4.3 地表产流型监测单元

监测区域关注污染物为固态或水相液态。

应依据地表产流对关注污染物溶解或携带影响形成潜在的迁移路径确立监测单元。

5.4.4 非水相型监测单元

监测区域关注污染物为非水相型液态物。

应考虑渗漏点和影响面为监测单元。

5.5 监测点位

5.5.1 布点原则

监测点位应布置在重点单位或工业园区界外可取样的点位上。

监测点位的设立不应影响所在区域的生活和生产活动。

一个点位宜覆盖多种监测指标。

监测点除增加点位外,确立后不宜变动。

5.5.2 土壤监测点

大气污染型监测点位以大气污染源为中心,监测点应依据关注污染物迁移途径、监测区地形地貌,在平面图上以正北为正上所分的四象限内各标示至少一个取样点。在大气污染源主导风下风向应适当延长关注污染物迁移距离和增加布点数量。

地表产流型监测点位应以污染源为源头,依据边界内流出的地表产流路径,在靠近边界并接触土壤裸露处至少布设一个监测点。

5.5.3 地下水对照点

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关注污染物可能迁移途径影响范围外,并处在监测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处。

与关注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5.5.4 地下水监测点

地下水监测点应布置在关注污染物运移路径下游的方向。

监测点布设数量应为覆盖所有监测指标的最小数。

不同关注污染物运移路径重合时宜合并监测点。

5.6 监测井

地下水对照点和地下水监测点应有对应的监测井。

监测井建设深度不应超过潜水层隔水底板,并应考虑监测区域所在地潜水面的年际变化规律。

当关注污染物含轻非水相液体时,监测井滤水管上开口应高于枯水期潜水面;当关注污染物含重非水相液体时,监测井滤水管下开口应与潜水层隔水底板持平。

监测井的建设、筛选与维护应符合HJ/T 164 的要求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与台账。

5.7 监测方案

在进行重点监管单位或工业园区周边土壤污染监测取样之前,监测方案应通过相关专家论证。一般编制格式参见附录A。

监测方案至少应包括对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点位,拟采用的采样方法、样品保存和流转、分析测试方法等的描述。

监测方案宜保持稳定性,下列情况应作相应变更:

a)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发生变化;

b) 监测区域中生活和生产活动发生变动导致监测指标或监测点位相应变化;

c) 前期方案存在问题或前期监测中发现污染。

6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6.1 采样准备

样品采集人员应与实验室测试人员就样品采集、保存、流转、测试等内容进行充分沟通。

与样品有关的各步骤应留存相应的影像、文字记录。

6.2 样品采集

土壤样品采集方法按照HJ/T 166和HJ 1019的要求进行。

地下水样品采集前应进行洗井,洗井方法按照HJ/T 164的要求进行。

地下水样品采集方法按照HJ/T 164和HJ 1019的要求进行。

6.3 样品保存与流转

应按照检测实验室所采取的指标测定方案确定相对应样品的保存与流转方法。

土壤样品的保存与流转按照HJ/T 166和HJ 1019的要求进行。

地下水样品的保存与流转按照HJ/T 164和HJ 1019的要求进行。

6.4 样品分析测试

所有指标优先按GB 36600、GB 15618、GB/T 14848中已有分析方法进行;其它特殊关注污染物可选用其它国家、行业标准方法,方法的主要特性指标:检出限、测定范围(测定上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正确度)等需要符合HJ 168的要求。

7 监测结果

7.1 超标情况

监测结果应至少包含:各点位对应的监测指标值和监测指标值异常分析,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依据监测点位所在位置土地利用类型,监测指标值应选择合适的对比值判定是否超标。土壤监测点位布设在建设用地上时选用GB 3660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在农用地时选用GB 15618风险筛选值;监测指标不包含于GB 36600和GB 15618时,选用当地土壤环境背景值。

地下水监测指标值应依据监测区域所在地区地下水功能区划在GB/T 14848中选择对应限值或选择当地已确定的地下水环境本底值判定是否超标。

监测结果异常情况的,应展开溯源分析。

7.2 其他情况

各点位关注污染物监测值是否高于前次监测值30%以上。

各点位关注污染物连续5次的监测值呈直线型上升趋势。

8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8.1 基本要求

监测工作执行方应依据的要求,在监测工作中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并将相关文件列入监测方案和监测报告相应部分。

8.2 建立质量体系

监测工作执行方应具有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

样品操作人员应具有河南省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

检测实验室应具有CMA资质认证。

监测工作执行方应从监测人员配备,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分析测试等各环节建立保证监测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流程和体系。

8.3 监测方案制定环节

监测工作执行方应对监测方案内容的适用性和准确性负责,重点关注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a) 关注污染物确认识别依据是否充分;

b) 关注污染物潜在迁移路径是否符合实际;

c) 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选取是否符合本标准5.2的要求;

d) 地下水和土壤采样点布设是否符合本标准5.5的要求。

8.4 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环节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现场应与监测方案保持一致,并留下相关的影像与过程管理记录。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质量应与监测井设计目标保持一致。

样品保存方法和流转过程应满足相对应指标实验室分析测试工作关于时效性、保存条件、样品完整性的要求。

8.5 样品分析测试环节

承担样品分析测试环节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设施设备、内部质量管理等方面满足所承担分析任务。

监测指标对应的分析测试方法应符合本标准6.3的要求。

质控样品质量应满足所选取的相应指标分析测试方法及相关标准要求。

9 监测报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公开报送的监测结果。监测报告的一般编制格式参见附录B,报告大纲可依据实际监测情况适当调整,但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a) 监测方案描述。

b)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和测试过程描述。

c)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d) 监测结论与建议。

附录A

(资料性)

XX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方案参考格式

A.1 项目背景

项目由来、工作依据、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

A.2 监测区域概况

区内所辖单位基本概况描述:单位名称、地址、地理位置等,单位历史、行业分类、经营范围等,各单位生产概况描述。

区内已有环境调查和监测情况描述。

监测区域自然和社会环境描述。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社会环境包括:土地利用类型、敏感目标分布等。

A.3 关注污染物

关注污染物产生原因分析,潜在迁移路径确立依据。

A.4 点位布设

点位位置,并标记在具有合适比例尺的监测区域平面图上。平面图应包含地面构筑物、功能区划分等信息。

点位布设原因分析。

点位所支撑监测指标筛选及原因分析。

A.5 监测指标分析方法

监测指标分析方法选取依据。

A.6 样品采集、保存与转运

未备案监测井建井描述。

土壤样品采集方案。

监测井洗井、地下水样品采集方案。

土壤、地下水样品保存方案。

土壤、地下水样品转运方案。

A.7 附件

附录B

(资料性)

XX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报告参考格式

B.1 概述

B.2 监测区域概况

B.3 监测方案关键点描述

关注污染物,监测指标(含分析测试方法),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与转运方案等。

B.4 现场采样

土壤采样位置、深度、方法、程序等;

监测井洗井过程描述;

地下水采样深度、方法、程序等;

采样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若有)。

B.5 样品保存与转运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保存与转运过程。

B.6 监测结果与分析

地下水和土壤各点位监测结果。

监测结果分析。

B.7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监测机构及人员。

监测方案制定的质量保证与控制。

样品采集、保存与流转的质量保证与控制。

样品分析测试的质量保证与控制。

B.8 结论与措施

监测结论。

异常监测结果分析,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原因(若有)。

后续工作建议。

B.9 附件

  1.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 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2021-12-07
  2. 江苏省环保集团疌泉金环土壤基金正式成立
    2021-12-07
  3. 山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的通知
    2021-12-06
  4. 天津市2021年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
    2021-12-06
  5. 江苏:关于征求《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1-12-06
  6. 天津市环保产品促进会关于《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六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1-12-06
  7. 【市场统计】11月份土壤修复市场投资项目约354项 中标额约11.9亿元 约328家中标单位
    2021-12-04
  8. 浙江:关于征求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1-12-01
  9. 武汉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规划(征求意见稿)
    2021-12-01
  10. 北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1.11.29)
    2021-11-30
  11.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含地下水污染场地)2021年11月29日更新
    2021-11-30
  12. 无锡最大土壤生态修复项目开工!
    2021-11-29
  13. 吉林发布《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2021-11-27
  14. 共30家单位入选 辽宁公布2021年辽宁省地下水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2021-11-26
  15.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发布《石油化工企业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