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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2-03 1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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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新增产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北京固废网讯:环保网获悉,12月2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

新增产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北京

固废网讯:环保网获悉,12月2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涉及制造业中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等产业,详情如下:

关于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2日至 12月3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板块“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xml@fgw.beijing.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同政策处(邮编10116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订《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说明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日

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修订征求意见稿) 

说 明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以 首都发展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立足新发 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疏解非首 都功能,严控非首都功能增量,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优化 提升首都功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 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和国家要求,依据国家《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等,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 门对《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2018 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目录》管理方式

 (一)《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编制。《目录》中管理措施分为禁止性和限制性两类。其中,禁 止性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允许新设立或者新迁 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限制性主要包括区域限制、 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

(二)《目录》实行分区域差异化管理。管理措施分为全市 和功能区域两个层面,全市层面的基础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执 行;功能区域层面的管理措施是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基础 上,增加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二、《目录》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设立或者 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 其规定。经国家或者市政府批准执行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者行业, 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急保障项目、 改造升级项目、在途项目不适用《目录》。 

三、《目录》执行机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法人、非法人组 织及个体工商户,可以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登记注册主管部 门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对照 《目录》进行自查。市、区两级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履行办理 程序时,依据《目录》进行审核。 

(三)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发展改 革委,市教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 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 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委农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 京调查总队,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人防办,市邮政管理局, 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共同建立《目录》联席会 议制度,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跟 踪评估等工作。 

(四)《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主要是 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 度总结、信息交流等。《目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目录》 相关条目的解释、提出修订建议等工作,认真落实联席会议有关 议定事项,指导各区严格执行《目录》;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实施细 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其他联席会议成员之间的沟通协作。

(五)针对《目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建 立由主管部门牵头、《目录》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区政府 参加的协商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对策措施,重大事项上报市 政府决策,并进行解释说明。 

(六)《目录》管理措施除外项内容中未明确的,涉及有序 疏解非首都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城市运行、满足群众生活 服务需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项目,各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 下,综合考虑功能定位、产业发展、人口调控等因素,可以组织论 证并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参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审议通 过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并向《目录》联席会议办公 室书面报备。 

(七)《目录》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 要,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向 社会公布。 

(八)《目录》( 年版)自发布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