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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1-15 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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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污染物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 河北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13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发布了《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

污染物排污权 主要污染物 河北

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13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发布了《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截至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详情如下: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排污权环境资源配置制度,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适时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纳入。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数量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确权,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办法核算方法和审核原则,对现有排污许可持证单位进行排污权审核、确认。

第四条【遵循原则】排污权确权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和载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确权频次】排污权首次确权有效期为5年,之后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终期年份保持一致。

第六条【分级管理】排污权确权实行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审定,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确权程序

第七条【制定方案】 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全省总量控制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要求,制定排污权确权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实施步骤、时限节点和技术要求。

第八条【安排部署】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对照辖区排污许可管理台账,以及排污权交易情况,组织对排污单位排污权进行核算和初审。

第九条【申请初审】 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确权技术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向县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初审。

第十条【确权初审】 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许可情况,结合日常检查、现场核实等,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排污单位排污权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确权审核】 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县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二条【核定公示发证】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要求,对市级审核结果进行核定,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程序发放确权凭证。

第十三条【确权凭证】省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凭证样式。确权凭证载明排污单位确权量、确权时间、排污权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 确权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确权要求】 排污权确权应覆盖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全部有组织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确权结果以吨/年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第十五条【计算要求】 排污权计算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据国家、省及地方现行排放管理要求,计算排污单位各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口仅排放间接冷却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污染物可不计算。废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按照其排放废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计算。

(二)有偿和无偿取得排污权并存的,应明确有偿和无偿取得排污权对应的生产装备、排污口,分别进行计算。

(三)排污单位有偿取得排污权全部予以认可,须提供交易合同、交易鉴证、出让金缴纳票据;无偿取得排污权超过计算量部分,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暂不确权】存在以下情形的,暂缓或暂不确权:

(一)许可事项不清楚或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应限期整改的,暂缓确权。

(二)须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但未缴纳出让金的,暂缓确权。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暂不确权;

(四)单项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不足一公斤的,该项污染物暂不确权。

暂缓确权的,按要求完成整改或缴纳出让金后,适时予以确权。

第四章 确权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台账】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排污权确权台账,并动态更新。

第十八条【排污权载明】 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将排污权确权情况在排污许可证的“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中进行记录,载明确权量、确权时间、期限、交易量、交易时间,以及排污权变更等信息。

第十九条【变更管理】 排污权确权后,排污单位应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确权情况。

排污权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和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确权使用】 排污权确权结果作为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替代指标来源,以及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减排、排污权交易依据。

第二十一条【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排污权使用的生态环境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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