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节能

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1-15 21:02:51
热度:

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排污权 排污权市场交易 河北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13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发布了《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排污权 排污权市场交易 河北

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13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发布了《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截至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详情如下:

河北省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排污权市场交易,推进排污权高效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21〕2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市场交易,是指排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在指定的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购买或者出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电子竞价,是指依据本省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排污权交易受让方在排污权交易平台,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价,按照报价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协议转让,是指排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挂牌点选,是指任意一方排污权交易主体在限定的价格,委托交易平台进行挂牌交易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排污权市场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公开,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排污权市场交易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排污权市场交易,监督交易市场运行等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制定和评估,组织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排污权市场交易价格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监督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省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易平台】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负责建设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平台,制定市场交易细则、竞价细则,向社会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价格,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建立风险防范制度。

排污权交易平台应与省、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交易服务费】排污权市场交易服务费由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八条【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主要包括拥有排污权储备的省、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以及拥有可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或其他拥有排污权处置权的单位。

受让方主要为建设项目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

第九条【审查管理】排污权交易主体审查实行省、市两级管理,由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条【提交材料】排污权交易主体应向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三证合一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材料须加盖公章、骑缝章。其中:

出让方排污单位应提交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可出让排污权的核定说明文件、排污权确权凭证复印件,以及有偿取得排污权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其他拥有排污权处置权的单位应提交排污权处置权益证明材料。

受让方排污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文件或区域削减替代方案的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等材料,现有排污单位还须提供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审核时限】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对交易主体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信息通报至排污权交易平台。

第十二条【审核原则】可出让排污权的审核要求,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另行制定。

交易市场排污权有限时,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带动作用强、就业人数多、事关国计民生等项目。

出让方排污权存在被抵押、被租赁或者被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暂扣等情形的,不得出让排放权。

受让方存在被挂牌督办或者未履行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形的,不得受让排污权。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交易方式】 排污权市场交易采取电子竞价、协议转让、挂牌点选等方式。市场成交价不得低于我省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基准价格。

排污权市场交易细则由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电子竞价原则】 电子竞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排污权交易平台在一定竞价时间内对各受让方出价高低进行排名,根据排名确定最终受让方;本次未取得排污权受让方自动进入下一次电子竞价。

电子竞价交易细则由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交易确认】 排污权交易活动结束,排污权交易平台对交易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无异议,排污权交易平台根据交易活动确定受让方、成交价格和拟受让排污权量,出具《河北省排放权市场交易成交确认单》,并由受让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交易保证金】排污权市场主体应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缴纳和退还方式,由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条【交易申请】 排污权交易主体向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主体审核】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对交易主体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交易公告】排污权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条【交易实施】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交易活动,确认受让方;交易主体签订《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交易结算】 排污权交易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受让排污权来自政府储备的,受让方应向税务部门缴纳排污权出让收入。

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出具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鉴证书。

省、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确认手续。

第二十二条【报告和变更】 排污权交易主体向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排污权变更,向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报告排污权出让情况,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易无效】未在排污权交易平台交易,或者排污权市场主体相互串通、干扰交易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的,交易无效。

第二十四条【惩戒措施】省、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和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企业(单位)保密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