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流域生态保护 水生态保护 贵州水处理网讯:11月1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
水处理网讯:11月1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方案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建议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17:30。
附件:1.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15日
(联系人:刘坤云,电话:0851-85571649,邮箱:1143202158@qq.com,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59号)
附件1
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乌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将乌江流域打造成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示范区,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乌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巩固提升乌江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乌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围绕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开展“三水共治”,协同推进乌江流域高质量发展,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乌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乌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全面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巩固提升。到2023年底,乌江干流国控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稳定达到100%,主要支流水质得到进一步改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持续保持100%。
(三)重点区域范围。本专项行动主要涉及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及贵安新区所辖47个县(市、区)。乌江干流是指三岔河、六冲河于化屋基汇合后至沿河出境断面河段,主要支流指六冲河、白甫河、猫跳河、湘江河、清水河、洪渡河、石阡河、芙蓉江等(流域面积200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三岔河、水城河、瓮安河、洋水河等重点管控支流;重点湖库包含红枫湖、东风水库、百花湖、夜郎湖、构皮滩等。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国土空间管控
1.构建国土空间布局
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空间,严格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建立乌江-六冲河-三岔河生态保护带,依托乌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流域重要湿地,构建乌江流域市县水域生态廊道,形成水源涵养安全、防洪安全、水环境安全、水生生物安全的综合性水生态安全屏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参与,有关市(州、新区)及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地方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严格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优化调整并实施乌江流域“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照“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准入。强化河湖生态空间管控,涉河建设项目须符合流域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逐步清理、调整不合理占用岸线项目。全面落实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
按流域整体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河湖长制,以县(市、区)为责任单位,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和生态环境管控目标,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2021年底前,完成控制单元生态环境管控目标确定。(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4.深化磷污染治理
研究制定《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着力推进磷矿、磷化工(磷肥、含磷农药及黄磷制造等)企业和磷石膏库“三磷”污染整治。优化磷化工产业布局,并推动产业升级改造。严格落实“以渣定产”,以制酸、磷石膏建材和井下充填为三大主攻方向,在息烽、开阳、福泉、瓮安等县(市)重点推进一批磷石膏生产硫酸联产水泥(氧化钙)项目,加快优化磷石膏综合利用结构,推动磷石膏规模化、高值化、产业化利用。从根本上防范磷石膏渣场渗漏环境风险。持续推进磷化工、磷矿、磷石膏渣场、含磷废水治理。磷化工企业,厂区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污水收集管网“暗改明”,完善厂区、污水池、污水沟、雨污分流系统等防渗措施。严格落实磷化工企业外排废水总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磷石膏渣场,建设和完善截洪沟、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池等,逐步解决磷石膏渣场收集、排洪、清污不分流等问题。含磷废水,督导磷化集团2022年4月底前建成投运7000m3/h黄金桥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工程。开展瓮安河雷打岩地下涌水源头调查和引流工程,实施雷打岩工业污水处理厂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黄磷尾气,采取发电等措施开展黄磷尾气回收综合利用,严防黄磷尾气“点天灯”,完善含磷原料及废渣等物料贮存场所防渗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开发区废水治理设施建设
着力推进开发区废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深入实施开发区雨污分流工程,完善工业废水收集管网和雨水管网建设,进一步提升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的开发区,完善开发区纳污管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打通管网建设“最后一公里”,实现管网全覆盖。2022年底,基本实现开发区废水应收尽收,全面处理后达标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深化煤矿等其他企业污染治理
按照生产、在建、停产(关闭)分类制定煤矿“一矿一策”整改措施,重点推进“三水一渣”(矿井废水、洗煤废水、淋溶水、矸石废渣)及扬尘污染等问题整改。在产煤矿重点整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不足、设施老旧运行效果差、原煤堆场、洗煤厂、矸石堆场淋溶水收集、雨污分流不彻底、扬尘污染等问题(2022年12月底前)。停产关闭煤矿重点整治矿井水处理、原煤堆场、矸石堆场生态修复不到位、雨污分流不完善等问题。在建煤矿严格落实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及污染防治措施,未配套建成环保设施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推动铝产业等重点行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强化赤泥、锰渣资源化利用技术攻关,强化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深入实施尾矿库治理
制定应急预案。以无主尾矿库为重点,按照“一库一策”管理要求,制定细化尾矿库应急预案。开展风险评估。对渣场尾矿库排查出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并按照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治理方案。依据现状调查及环境风险评估结论,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确需编制方案进行治理的渣场尾矿库,及时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明确污染防治目标、措施及进度安排。推进隐患整改。根据现场排查隐患情况,对照《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实施方案》(黔应急〔2021〕6号)要求,按照“立查立改、边查边改、限时整改、备案整改”的步骤和要求,按时完成涉及的尾矿库(赤泥库、磷石膏库)问题整改。提升尾矿库环境污染监测能力。推进渣场污染渗漏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尾矿库管理,严格规范上游污染对照井、横向污染扩散井、下游污染监视井设置,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识别尾矿库地下环境风险。禁止在乌江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8.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积极完善城市(县城)生活污水收集管网。以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溢流和消除县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为目标,推进“厂网”一体化,优先进行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同步实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以管网建设为重点,基本建成县城以上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推进城市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和管网完善。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开展老旧破损和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的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诊断修复更新,循序推进管网错接混接漏接改造,提升污水收集效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采取措施减少雨季溢流污染。中心城市、县级城市加快推进主管网和二三级支管网改造,县城逐步开展支管雨污、清污分流改造,逐步实施小区管网改造。新建小区必须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积极补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推进“城乡”一体化,推行“以城带乡”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梯次实施整县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工程,以县为单位系统解决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问题。加快提升污泥处置能力。推进“泥水”一体化,同步规划建设污泥处置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推进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污泥处置方式,逐步补齐污泥处置设施处理能力短板,减少地级城市污泥填埋量。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全省、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
全面推进以焚烧为主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体系,不再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在300吨以上的县(市、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统筹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进一步推进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到2025年底,流域地级城市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提升工程
实施县城和中心城市、“千吨万人”、乡镇级、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新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依规划定水源地保护区。已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建立和完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在人类活动频繁的一级保护区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全面深入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上游区域排污口、工业企业、各种违法建设项目等污染情况,编制并实施“一源一策”整治方案。加强流域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维和管理,确保实时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建立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实施精细化管理。2021年底前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2022年底前完成“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2023年底前完成乡镇级及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1.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实施水源保护区、农村黑臭水体集中区、中心村、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区域生活污水治理。治理路径坚持“分散为主,集中为辅”,人口较为分散的村庄,优先采取分散治理;人口密集程度高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镇所在村及周边村,有条件的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地处偏远,人口较少的村庄,采取农村改厕后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处理。2023年底流域涉及行政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2.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
建立完善“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科学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建设完善转运站,增强配置垃圾转运车、清运车,鼓励相邻乡镇垃圾转运站共建共享。依托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一体化处理(处置)。到2023年底,30户以上自然村寨垃圾收运设施覆盖率达70%以上,乡镇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覆盖率达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3.强化养殖污染防治
按照“源头减量、过程利用、末端治理”原则,大力推广畜禽养殖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推进畜禽粪污治理,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场、养殖大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必须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家庭零散养殖须进行养殖污水收集处理,根据粪污消纳能力和设施处理能力确定养殖规模数量。到2023年,规模化养殖场设施配套率达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100%。加强老旧池塘改造力度,积极推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促进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和循环利用,排入外环境的尾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到2023年,尾水处理或循环利用率达90%以上。加强抗生素等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进一步降低水产养殖污染负荷。(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14.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及农膜回收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推动畜禽粪污、沼渣沼液、农作物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肥料化利用。强化肥料登记监管,实现流域内肥料登记、备案信息可查询可公开,开展肥料施用技术指导。到2023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持续保持零增长。强化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实施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行动,专业化防治组织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优先使用生物农药。推进农药减量化,建立完善绿色防控示范区,实施绿色防控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大力推动农膜回收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到2023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五)深化水生态治理修复
15.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
构建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启动麻阳河保护区、大沙河保护区黑叶猴和宽阔水保护区鸟类监测项目。开展外来入侵物种调查与防控,加强敏感种、特有种和珍稀物种保护,实施珍稀濒危特有水生生物保护行动。开展东风水库等重点河段(水库)水生生物本底调查与评估,掌握水生态底数,构建干流及重要一级支流水生态数据库。加强水生生物生境与鱼类恢复研究,强化水生态健康评估与退化成因诊断。推进实施贵州省武陵山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乌江干流、红枫湖等河湖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与修复,推动乌江干流及三岔河、六冲河、芙蓉江、清水河等重要支流自然岸线保护修复,建立乌江-六冲河-三岔河生态保护带。加强湿地保护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加强红枫湖、飞龙湖、乐民河、湄江河、龙潭河等湿地保护修复,依托主要河流、重要湿池逐级构建市县二级水生态廊道。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打击违法捕捞行为长效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实施水土流失治理
科学确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以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为重点,通过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坡耕地治理、矿山整治修复等工程,并进一步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积极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到2023年底,流域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3350平方公里。重点预防区应明确生产建设活动的限制或禁止条件,采取建设林草植被、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提高林草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区监测,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防止和减少人为水土流失。(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17.实施石漠化治理
坚持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为路径,充分利用喀斯特地貌、生物景观与生态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林果、林药、特色畜牧业、绿色农业、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因地制宜推进流域石漠化综合治理。实施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草地建设等林草植被恢复,在遵义市、毕节市、黔南州丘陵山地分类实施石漠化治理,加快流域石漠化综合治理。到2023年底,完成石漠化治理面积800平方公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18.废弃矿山、矿井生态修复工程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修复,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探索息烽县、沿河县等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修复。到2023年乌江流域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率达50%。(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生态流量管控
严格执行省管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目标,有效保障乌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开展六冲河、三岔河、清水河、瓮安河、湘江、石阡河、印江河等一级支流流量监测预警,对流域内的重要河流生态流量进行监测,对未达到管控目标的水电站等实施预警,合理调度,确保下泄流量符合生态要求。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开展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逐步完善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加强小水电生态流量的日常监管。除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并经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项目外,严控新建商业开发的小水电项目。(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等参与)
20.加强航道码头整治
对乌江航道整治工程实施生态养护,按照《内河航道生态建设技术指南》有关规定,在养护过程中采取内河航道生态建设技术进行航道维护。强化部门联动,到2023年,基本建立交通、水利、农业、生态等部门联动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六)深化水资源保护
21.推进水资源总量调控
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流域内重点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升供水保障能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产、以水定城,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到2023年,流域内各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范围内。加快推进贵州省黔中引提水工程、贵阳乌江供水工程、红枫湖至花溪水库水系连通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提高供水保障水平。(省水利厅牵头)
22.深入开展节水行动
深化节水行动,重点推动工业节水减排,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完善工业供用水计量体系和在线监测系统,强化生产用水管理,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供水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实施节水管理和改造升级,采用差别水价以及树立节水标杆等措施,促进高耗水企业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循环再利用。到2023年,流域用水总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目标要求。(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3.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
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对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含纳入国家考核的高风险点位)开展调查评估,对极差的地下水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研究制定水质改善提升或保持方案。强化企业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自备水井建设和监管,2022年底前,限期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并能满足用水需求的自备水井。(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突出环境问题整改
24.狠抓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按照既定方案加快推进流域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反馈问题的整改。在流域内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按照“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措施精准”原则建立精准施治机制,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持续推进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等参与)
(八)深化排污口整治
25.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深入开展乌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以及污水来源和排放状况,组织开展排污口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并有序推进整治工作。2021年底前,开展乌江干流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以及标志牌设置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乌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重点解决一批突出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九)深化推进美丽河湖创建
26.启动美丽河湖创建工程
通过强化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系统,进一步丰富生态资源,防洪安全、水质达标、生态水量、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水域岸线管理管护、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指标达到美丽河湖创建标准,流域基本达到“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景象。重点推进东风水库、红枫湖等湖库创建美丽河湖,加大东风水库、红枫湖以及上游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实施河湖缓冲带工程性建设,水生植被覆盖率明显提高,稳定实现“有鱼有草”。2023年流域所涉及市(州),建设并申报一处美丽河湖。(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推进生态价值转化
27.探索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
建立乌江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生态产品调查监测、价值评价,拓宽生态产品经营开发路径,深入挖掘和有效转化流域良好生态环境蕴含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逐步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2号),加大对流域内县(市、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补偿资金支持力度,支持流域内县(市、区)实施高质量发展,让保护生态地区分享更多生态红利。加大对流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生态补偿资金和政策支持倾斜力度,让保护生态地区分享更多生态红利。着力将乌江流域相关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项目库支持范围,争取更多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乌江流域。(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贵安新区及有关县(市、区)是本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为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成立工作专班,统筹推进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有关工作,并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项目等纳入工作计划,确保措施、资金、责任“三落实”。相关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公益诉讼司法衔接。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肆意破坏生态、偷排直排、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结果,形成有力震慑。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重庆市工作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应急协作,强化跨省域、跨部门协同治理,有效整合资源,及时跟踪掌握治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前预防和科学及时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三)强化调度督导。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挂图作战、挂牌督战、挂账销号”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对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并建立台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调查处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本方案完成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同时纳入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关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预警、通报、约谈,实施挂牌督办,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1.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主要项目(任务)清单
贵州省深化乌江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主要项目(任务)清单
1.严格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督导单位〈下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责任单位:有关市〈州、新区〉及县〈市、区〉政府,以下任务均由地方政府具体推进和落实)
2.建立乌江-六冲河-三岔河生态保护带,构建乌江流域市县水域生态廊道。(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
3.优化调整并实施乌江流域“三线一单”。(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4.逐步清理、调整不合理占用岸线项目。(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5.以县为责任单位,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和生态环境管控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
6.研究制定《深化磷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着力推进“三磷”污染整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7.优化磷化工产业布局,并推动产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8.严格落实“以渣定产”,在息烽、开阳、福泉、瓮安等县(市)重点推进一批磷石膏生产硫酸联产水泥(氧化钙)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9.加快优化磷石膏综合利用结构,推动磷石膏规模化、高值化、产业化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10.持续推进磷化工、磷矿、磷石膏渣场、含磷废水治理。(省生态环境厅)
11.督导磷化集团2022年4月底前建成投运7000m3/h黄金桥污水应急处理设施工程。(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
12.开展瓮安河雷打岩地下涌水源头调查和引流工程,实施雷打岩工业污水处理厂应急能力提升工程。(省生态环境厅)
13.采取发电等措施开展黄磷尾气回收综合利用,完善含磷原料及废渣等物料贮存场所防渗措施。(省生态环境厅)
14.着力推进开发区废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15.按照生产、在建、停产(关闭)分类制定煤矿“一矿一策”整改措施,重点推进“三水一渣”及扬尘污染等问题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16.推动铝产业等重点行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强化赤泥、锰渣资源化利用技术攻关,强化先进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7.以无主尾矿库为重点。按照“一库一策”管理要求,制定细化尾矿库应急预案。(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18.对渣场尾矿库排查出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开展环境状况调查,并按照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19.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确需编制方案进行治理的渣场尾矿库,及时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推进隐患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20.推进渣场污染渗漏监测预警设施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
21.推进“厂网”一体化,优先进行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同步实施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2.推进“城乡”一体化,推行“以城带乡”污水处理建设运行。梯次实施整县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升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23.推进“泥水”一体化,同步规划建设污泥处置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24.建立健全覆盖全省、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5.推进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
26.实施县城和中心城市、“千吨万人”、乡镇级、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巩固提升工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27.建立和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实施精细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
28.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生态环境厅)
29.建立完善“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0.推进畜禽粪污治理,提高畜禽养殖规模场、养殖大户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31.积极推广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技术,排入外环境的尾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32.实施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省农业农村厅)
33.实施绿色防控农药减量增效示范。(省农业农村厅)
34.大力推动农膜回收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省农业农村厅)
35.构建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观测网络。(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36.开展外来入侵物种调查与防控。(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37.推进实施贵州省武陵山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
38.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39.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40.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打击违法捕捞行为长效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41.积极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42.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区监测。(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43.在遵义市、毕节市、黔南州丘陵山地分类实施石漠化治理。(省发展改革委)
44.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修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
45.严格执行省管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目标,有效保障乌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46.对乌江航道整治工程实施生态养护。(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47.建立交通、水利、农业、生态等部门联动机制。(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48.推进流域内重点水源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省水利厅)
49.实施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省水利厅)
50.加快推进贵州省黔中引提水工程、贵阳乌江供水工程、红枫湖至花溪水库水系连通工程等项目前期工作。(省水利厅)
51.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推动高耗水行业节水增效。(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2.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53.对极差的地下水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研究制定水质改善提升或保持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54.强化企业监测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按要求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
55.严格自备水井建设和监管。(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56.按照既定方案加快推进流域内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反馈问题的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能源局)
57.在流域内开展“举一反三”排查,持续推进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省生态环境厅)
58.深入开展乌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
59.重点推进东风水库、红枫湖等湖库创建美丽河湖。(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60.建立乌江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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