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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治理要区分公共服务性与经营服务性

来源:环保节能网
时间:2021-11-09 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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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网讯:为什么垃圾治理要区分公共服务性与经营服务性呢?

一、垃圾治理定性决定其供给和组织、运行、经费保障

如果垃圾治理属于公共服务,垃圾治理服务的供给者就是政府,垃圾治理的组织方式是政府运作和市场导向的政府监督企业运作,垃圾治理项目或国有企事业运营或公私合营,垃圾治理资金主要来自财政。如果垃圾治理属于经营性服务,垃圾治理服务的供给者就是经营企业,垃圾治理的组织方式是市场化运作,垃圾治理项目由企业自负盈亏经营,垃圾治理资金主要来自垃圾排放费。

二、垃圾治理事务既有公共服务又有经营性服务

从政治经济层面看,垃圾治理为生产生活服务,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保障生产者和生活者的垃圾排放权,促进垃圾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二是妥善处理已排放的垃圾,保障生产和生活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应该定性为“公共服务”。从垃圾治理的具体事务看,垃圾治理的事务涵盖垃圾的物质处理事务和社会协调事务2方面,向社会提供与垃圾相关的服务,实现“减量、循环”资源目标、“环保、低碳”环境目标和“正义、公平”社会治理目标。其中,社会协调事务及指向环境目标和社会治理目标的事务可以归入公共服务,物质处理事务和指向资源目标的事务可以归入经营性服务。

三、垃圾治理定性关乎垃圾治理的公允

经营性生产的产业垃圾的治理应定性为经营服务。要求生产者在追求私利的同时应承担生产者的延伸责任,自主自觉地将垃圾治理逆生产融进商品正生产,实现垃圾“减量、循环”目标和绿色低碳生产;即使生产者委托他人治理产业垃圾,也应承担产业垃圾治理责任;否则,便失公允。不能把经营性生产的产业垃圾的治理定性为公共服务,由财政保障。公共服务性生产的产业垃圾的治理可以顺理成章地定性为公共服务。典型情况是教育、医疗、政府机关等单位产生的垃圾的治理应归口到公共服务,由财政保障。

生活垃圾治理的定性历来具有争议。发改、财政部门倾向于把生活垃圾治理定性为经营性服务,《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按照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2020年国家发改委第7号公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性列入“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但住建、环保部门倾向于把生活垃圾治理定性为公共服务,《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其实,从普惠性考虑,因为人人生活人人产生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治理归入公共服务也算公平合理。

四、垃圾治理定性关乎垃圾治理的效率

从提高垃圾治理效率考虑,应尽可能多地将垃圾治理事项定性为经营服务,市场能解决的坚决采用市场型,市场不能独立解决的采用市场导向型,只有市场失效的才采用政府运作型。即使生活垃圾处理也应回归经营服务本位,并通过垃圾处理作业一体化促使垃圾处理者直接向垃圾处理服务的需求者收取垃圾处理费和自负盈亏,收费标准应该按照补偿垃圾处理成本和合理盈利原则核定(《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从生活垃圾协同处理产业垃圾考虑,也应尽可能多地将生活垃圾处理事项定性为经营服务,统一垃圾处理定性以便打通垃圾协同处理通道。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不能协同处理一般工业垃圾、秸秆等可燃垃圾的主要原因,除体制割裂外,就是两者的定性不同导致协同处理通道阻碍。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定性为公共服务而产业垃圾处理定性为经营服务,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向政府收取垃圾处理费,且现行的垃圾处理费标准没有考虑协同处理产业垃圾的影响,即使垃圾处理者不向政府收取协同处理垃圾的处理费,也会造成财政流向经营性生产者,显然,财政不能用于补贴经营性生产者的产业垃圾处理。

原标题:垃圾治理要区分公共服务性与经营服务性